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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华兴小学章程

 成都市华兴小学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治理结构和管理机制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章

 学生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六章

 学校资产与财务 第七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校名与地址】

 学校名称为成都市华兴小学,英文表述为 Hua Xing Primary School,住所地址为成都市武侯区华泰五路 193 号。

 第三条【学校性质及隶属关系】

 本校由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举办,经成都市武侯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属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本校是一所实施小学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核定办学规模为 24 个教学班,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办学宗旨和办学理念】办学宗旨:含英咀华、修己达能。办学理念:从国防教育特色走向现代学校。

 第五条【学校发展目标】秉承 “含英咀华

 修己达能”的办学宗旨,以文化引领、制度驱动华兴小学的良性发展。在学校管理、教育服务、课程质量等方面不断提升,办质量好、特色明、文化优的现代化学校。

 第六条【学校文化和办学特色】挖掘军体文化内涵,链接儿童生命成长,努力思考含英咀华、修己达能的核心文化的儿童视角、儿童语境、儿童立场。校园文化,让学校散发人文的光彩优化学校环境,让校园文化具有童趣、人文、柔性、简洁的特点,并预留进一步发展、完善的空间。弘扬华苑文化,增强学校师生自我认同感、集体荣誉感。

 第七条【学生培养目标和教师发展目标】

 学生发展目标:从培养小军人走向培养小公民,形成“行为规范、文明守礼、主动发展”的华苑学学生形象。

 教师发展目标:树立专业水平,形成勤勉、智慧,具有爱与责任的华苑教师形象。

 第八条【学校标识】

 学校 LOGO

  学校校徽

 学校简称:华苑

  第二章 学校治理结构和管理机制

  第九条【校长负责制】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学校全面工作,对外代表学校;中共华兴小学支部委员会发挥监督保证和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实施民主监督。

 学校校长由学校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聘任。副校长经校长提名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任命或者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聘任产生,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条【校长职权】学校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学校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和使用干部,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

  (四)主持学校校务会议,审议学校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五)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六)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按相关规定对教职工实施奖惩;

  (七)负责学校的财务工作,按相关规定使用学校经费,做好学校基本设施建设,重要物资采购的管理和审批,保护学校资产;

  (八)负责学校的安全稳定工作;

  (九)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学校党组织】学校党组织监督保证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的落实和国家教育方针的贯彻执行,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团结广大师生,大力支持校长履行职权。

  学校依靠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组织的作用。

  第十二条【教代会制度】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大会制度,充分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学校教职工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教职工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校长、学校工会或 1/3 以上教职工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教职工大会每 5 年为一届。期满进行换届选举。

 教职工大会须有 2/3 以上教职工大会代表出席,教职工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十三条【学校职能管理部门】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教导处,德育处,后勤等职能管理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管理职责。

  学校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其他中层干部的产生按照校长提名、党组织考察、教职工民意测评、校务会议审议、校长任命的流程进行。

 第十四条【其他机构】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校务委员会成员主要由学校领导干部,教师代表、家长代表、社区代表,相关行业专家等组成。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在学校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成果评定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作用。

  学校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促进家校共育。

 第十五条【重大事项决策】学校建立重大事项决策制度,明确学校重大事项的范围,在充分调研与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最终决定并组织实施。学校党组织参与决策并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提交教职工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校务公开】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切实保障各利益相关方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学校对于经费使用、培养目标与课程设置、教育教学质量、招生就业、基本建设招投标、收费等社会关注的信息予以重点公开;学校推行办事公开,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充分告知办事项目有关信息,并公开岗位职责、工作规范、监督渠道等内容。

  第十七条【校内纠纷解决机制】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学校处理学生、教师申诉或纠纷时,应当采用听证的方式,保证处理程序的公开、公正。

  第十八条【校园安全制度】学校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九条【办学监督】学校接受教育行政、审计、登记管理等政府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条【德育管理】学校的德育工作实行校长负责的领导管理体制,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制定切实可行的德育工作计划,组织全体教师、职工,通过课内外、校内外各种教育途径开展德育教育工作。

  学校明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主管德育工作。充分发挥少先队和共青团组织协助学校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作用。

  学校为德育工作提供经费保证和物质保证。

 第二十一条【教育教学管理架构】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教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二条【课程管理】学校执行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严格按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计划

 开齐课程、开足课时,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第二十三条【教学组织形式】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二十四条【体卫工作】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的规定,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第二十五条【教育科研】学校制定和完善教育科研工作的管理制度,使教育科研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努力提高教育科研水平,发挥教科研对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促进作用。学校鼓励教师对适合的教学方式进行探索和实验。

 第四章 学生

  第二十六条【学生入学】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第二十七条【学生权利】本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学生义务】

 本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学籍管理】

 学校按照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依规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条【学生评价】

 学校综合运用观察、交流、测验、实际操作、作品展示、自评与互评等多种方式,为学生建立综合、动态的成长记录手册,全面反映学生的成长历程。对学生的道德品行、健康体质状况、法律素养、人文艺术修

 养和学业情况等实施综合素质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一条【学生资助】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三十二条【教职工组成】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三条【教师权利】本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三十四条【教师义务】本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十五条【教师制度】学校执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等国家法律规定的教师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第三十六条【岗位管理】学校实行岗位管理制度,根据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工作需要,按有关规定设置岗位,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三十七条【聘用合同制】学校教师实行聘用合同制,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教职工与学校之间依照订立的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学校新聘用教职工,原则上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学校内部产生岗位人选的,实行竞聘上岗。

  第三十八条【考核与培训】学校对教职工实施考核和培训。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岗位、工资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

 据。学校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培训计划,对教职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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