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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进一步加强中高考及“六一”儿童节期间校园安全及疫情防控工作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高考及“六一”儿童节期间校园安全及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道办事处)中心学校、局属各中小学幼儿园

 202X 年中高考及“六一”儿童节即将到来,现就做好中高考及“六一”期间校园安全工作及疫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中高考及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期间校园安全及疫情防控工作 一是增强安保力量严格封闭管理校园。考试前后,学校要主动对接公安部门,请公安民警或特勤队员参与护考,保安力量不足的,要增派教职工参与护考,分管领导要全程参与护考工作。严格执行校园封闭管理的规定,严格管控外来人员和车辆,防止不法人员混入校园破坏考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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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排查整治校内及周边治安环境。按照X月X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开展防范校园欺凌(暴力)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要求,联系住校民警,开展“三项教育”,全面排查一次欺凌事件,开展一次违禁物品再清查,整治一次校园周边治安乱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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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切实加强考生交通安全管理。教育引导考生乘坐合规的客运车辆出行,教育引导家长使用合规的车辆接送考生。到其他学校参加考试的考生,学校要组织考生有序步行或乘车参考。对接交警部门开展护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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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是加强困境学生的关爱。今年是新高考、新中考的第一年,

 要做好考前的培训及心理疏导,正确引导考生的心理预期,积极准确回应考生及家长的关切。要加强信息研判,要加强各类自媒体及微信群、QQ 群的管理,防止发生涉考舆情。对心理、身体极度异常的考生,要落实全程家长陪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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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是加强考试前后食品安全管理。主动对接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食堂及食品卫生监管,切实做好食品卫生工作,加强采购环节食品安全管理,避免食品及包装被二次污染。避免使用冷链食品。为考生提供安全健康饮食、饮水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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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是加强疫情及传染性疾病防控。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要求,从现在起到考试结束,要做好考生个人考前 14 天健康监测,做好个人防护工作,做好消毒、通风、测体温等工作,教育考生、家长及教职工避免中高风险地区旅行史、接触史,督促家长及教职工接种疫苗,确保考生不带病参考。加强夏季传染性疾病防控工作。

 七是加强各类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全面维护保养各类安保、后勤服务等设施设备,对老旧严重的及时更换,重要设备做好备用。全面排查考场、考室环境,对老旧严重存在安全隐患的门窗、座椅、电扇、照明设备等及时修缮或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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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是做好极端恶劣天气的应对预案。关注应急部门的预警信息,对突发极端恶劣天气要有充分的应对预案,把考生的安全和试卷安全放在首要的位置。

 九 是做好考后的安全管理。考生必须一对一交到家长手中,

 教育考生考后互相不聚会、不串门。一定要明确学生考后思想会放松,一旦扎堆、聚集极容易发生溺水及其他意外事件。加强考后返校的管理,不能放任自流。毕业庆典等活动一定要加强管理。

 二、切实加强“六一”儿童节期间校园安全管理 一是严格执行活动报备制。提倡学校、幼儿园在校园内开展庆祝活动,确需校园外参加活动的,镇(街办)所辖学校、幼儿园向所在镇(街办)中心学校书面报备,局属学校、幼儿园向教育局教育股、校安股书面报备。安全保障措施不落实的,一律取消校内外庆祝活动。凡不报备擅自参加校外活动的,一经查实全市通报批评。使用校车接送学生参加活动的,一律到交警部门书面报备,未经许可不得使用校车接送学生外出参加活动。禁止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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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加强活动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校内庆祝活动,请各校、园主动对接住校民警参加安保工作,动员党员家长、退役军人家长和治安积极分子家长参与护校工作。同时对参与活动的家长严格进行审查,落实各项防疫措施,有中高风险地区旅行史、接触史家长不得参与活动,劝导有发热、咳嗽及呕吐腹泻症状的家长不进校园参加活动。防范不法人员混进校园破坏活动秩序。

 三是加强各 项庆祝活动组织。有序进出活动场所,防止拥挤踩踏事件发生。不得使用易燃易爆等庆典物品,防止发生火灾等事故。加强极端恶劣天气的应对,把学生、幼儿的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加强活动场所设施设备安安全隐患排查整改,防止用电、

 舞台及其他附属物伤人。

 三、统筹做好其他校园安全工作 一是进一步做好反电诈 P APP 安装工作。X 月 X 日开始各级公安机关将进校园进行督促,教职工必须全员安装并开启预警提示功能,公安机关督查结果将报政法委纳入年度综治考核,同时报教育局进行全市通报。校长、分管校长、财务人员要带头安装。

 二是毫不松懈抓好防溺水宣。

 传教育工作。电话抽查一定要落到实处,宣传材料一定要推送到位,重点人员要入户走访到位。

 三是进一步加强校园安保及防暴力伤害工作。5 月 24、25日,河北沧州、广东韶关、河南南阳发生持刀持棍伤害学生事件,造成多人伤亡。七一即将来临,请各校内紧外松,加强管理。规范校园安全管理,强化门卫值守,强化应急反应。配合公安机关,加强“护学岗”建设,强化高峰勤务。动态开展校内人员、家校、周边矛盾纠纷摸排化解,相关风险及时报公安部门共同设防。

 四是开展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普法活动。六月一日两部法律修订后正式实施,每所学校幼儿园要用电子显示屏显示或固定标语一到两条进行宣传。全体教职工原文学习修订后的两部法律。请法治副校长给小学 4 年级以上学生进行一次普法宣讲。对全体家长进行一次普法宣传。6月 30 日前落实到位。图片资料等回传校园安全群。

 XX 市教育局 202X 年 5 月 27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 年 12 月 26 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X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习近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2020 年 12 月 26 日

  (1999 年 6 月 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2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决定》修正 2020 年 12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预防犯罪的教育 第三章 对不良行为的干预 第四章 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五章 对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制定本法。

 第二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相结合,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

 第三条 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

 第四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下,实行综合治理。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家庭等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及时消除滋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各种消极因素,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工作职责是:

 (一)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规划; (二)组织公安、教育、民政、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网信、卫生健康、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三)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 (四)对本法的实施情况和工作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五)组织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教育; (六)其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

 第六条 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专门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专门教育发展和专门学校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成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根据需要合理设置专门学校。

 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由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专门学校等单位,以及律师、社会工作者等人员组成,研究确定专门学校教学、管理等相关工作。

 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由专门机构或者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专门人员负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八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

 锋队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培育社会力量,提供支持服务。

 第九条 国家鼓励、支持和指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相关工作,并加强监督。

 第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以及为未成年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十一条 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以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第十二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青春期教育、心理关爱、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究。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相关学科建设、专业设置、人才培养及科学研究,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四条 国家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预防犯罪的教育 第十五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开展预防犯罪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的法

 治观念,使未成年人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提高自我管控能力。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树立优良家风,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发现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行教育、引导和劝诫,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

 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计划,指导教职员工结合未成年人的特点,采取多种方式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治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并可以从司法和执法机关、法学教育和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聘请法治副校长、校外法治辅导员。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心理健康机构合作,建立心理健康筛查和早期干预机制,预防和解决学生心理、行为异常问题。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强沟通,共同做好未成年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发现未成年学生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立即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送相关专业机构诊治。

 第二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学校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学生欺凌发现和处置的工作流程,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学生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

 第二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鼓励和支持学校聘请社会工作者长期或者定期进驻学校,协助开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生命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参与预防和处理学生欺凌等行为。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通过举办讲座、座谈、培训等活动,介绍科学合理的教育方法,指导教职员工、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纳入学校年度考核内容。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应当结合实际,组织、举办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教育活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对未成年人开展法治教育。

 第二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活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学校周围治

 安,及时掌握本辖区内未成年人的监护、就学和就业情况,组织、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二十六条 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场所应当把预防犯罪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七条 职业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在对已满十六周岁准备就业的未成年人进行职业培训时,应当将预防犯罪教育纳入培训内容。

 第三章 对不良行为的干预 第二十八条 本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下列行为:

 (一)吸烟、饮酒; (二)多次旷课、逃学; (三)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 (四)沉迷网络; (五)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 (六)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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