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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安全执法工作方案2023三篇集锦3篇

年度安全执法工作方案2023三篇集锦3篇

有关人民法院工作计划各位代表:现在,我代表县人民法院向大会作工作报告,请予审议,并请县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年度安全执法工作方案2023三篇集锦的文章3篇, 欢迎大家前来参考查阅!

年度安全执法工作方案2023三篇集锦篇1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国家水安全的重要论述精神,推动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黄河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落地见效,依法打击侵占河湖、妨碍行洪安全、非法取水等水事违法行为,根据《XX省水利厅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XX省人民检察院 XX省公安厅 XX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豫水政〔2023〕1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水利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动目标

  聚焦河湖安全保护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强全市水利部门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依法打击侵占河湖、妨碍行洪安全、破坏水工程、非法采砂、非法取水、人为造成水土流失等领域的水事违法犯罪行为,以五部门联动提升打击合力,形成严厉打击水事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立案查处并曝光一批典型违法案件,全面强化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切实维护河湖管理秩序,共同保障全市水安全。

  二、主要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水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重点打击以下重点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影响防洪安全

  1.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弃置或堆放阻碍行洪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等妨碍河道行洪安全的行为,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等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行为;

  2.非法围垦、填占河湖(水库)库容的行为;

  3.违法利用、占用河湖水域和河湖岸线的行为;

  4.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行为;

  5.拒不服从防汛抗旱调度的行为。

  (二)破坏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

  1.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以及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行为;

  2.破坏水文水资源监测设施的行为;

  3.因地下工程建设对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

  4.开办生产建设项目造成水土流失的违法行为。

  (三)河道非法采砂

  1.未经批准擅自采砂行为;

  2.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以及超范围、超深度、超期限、超许可量等未按许可要求非法采砂的行为;

  3.以疏浚为名行非法采砂之实的行为;

  4.在采砂管理中的黑恶势力犯罪。

  (四)影响水利工程安全

  1.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

  2.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行为。

  三、组织领导与责任分工

  XX市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由市水利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统一部署。各县(市、区)专项执法行动由本级水利部门牵头,同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参加。各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水利部门:会同各有关部门制定本地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具体负责全面排查各重点任务领域的问题线索,依法查处水事违法案件;下沉或划转水行政处罚权的地区,要积极向行使水行政处罚权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移交问题线索,并根据需要提供水利专业技术支持。水利部门或水利综合执法单位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涉及执法后不足以弥补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失的,要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对拒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总结工作。

  审判机关:加强与水利部门协调沟通,对重大疑难复杂水事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给予指导。依法审理重点领域涉水违法案件,适时发布水事典型案例或指导性案例。对于河道设障、侵占毁坏水工程等严重影响防洪安全的违法行为,水利部门作出行政决定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法及时受理,提高审查与执行效率,维护河湖公共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检察机关:围绕本地区水事秩序,加强与水利部门的会商研判。对水利部门和有关综合执法机构移送的问题线索,可与水利部门联合挂牌督办,积极运用诉前检察建议,督促有关行政机关自我纠错、正确履职,发现行政机关存在虚假整改、表面整改、整改落实不到位问题的,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刑事犯罪案件进行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加强汛期社会面治安巡逻防控。依法受理水利部门和有关综合执法机构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水事案件。依法打击危害河湖安全的犯罪行为,严肃查处暴力抗法和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等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指导行使水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构,围绕重点任务领域,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格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司法行政机关按照统一部署,与水利部门联合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四、专项行动时间及步骤

  专项执法行动为期半年,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至11月。主要分为动员部署、违法线索排查、案件查处、监督检查、总结提升五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

  1.搞好动员部署。各级水利部门要主动与同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部门联系、沟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专项行动方案。利用电视台、报纸、门户网站等媒体广泛宣传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的重要意义,公布专项执法行动举报电话,提高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接受群众监督。

  (二)违法线索排查阶段

  2.全面开展排查。各级水利部门要组织本单位水行政执法、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水土保持、工程运行、采砂管理、水文、安全监督等科室(股室),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大数据等科技信息化手段“天巡地查”,全面排查在执法巡查和业务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的水事违法行为线索,要及时通报同级水利部门。

  3.公布举报电话。各地水利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对外公布本单位的水事违法问题线索监督举报电话及受理时间,同时,公布水利部监督举报电话(12314)、水利部监督举报服务平台网址(XX、XX市水利局监督举报电话(XX),接受社会和群众举报监督。

  4.建立问题线索台账。各地水利部门要建立问题线索台账(见附件1),对排查出的线索开展全面核查。对确属违法的要按照应立尽立的原则,依法立案查处;对应由相关水利综合执法单位处罚的,要及时移交。各县(市、区)水利局汇总本辖区的问题线索台账,并于2023年8月28日前将电子版报送至市水利局政法科。

  (三)案件查处阶段

  5.依法查处案件。各地水利部门要建立执法案件台账(见附件2),对列入执法案件台账中的案件,实行销号制度。对需要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要及时通报同级法院。对执法后不足以弥补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失的问题线索,要及时移送同级检察机关。对需要公安机关协助办理的案件,或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各县(市、区)水利局汇总本辖区的执法案件台账,并于2023年9月25日前将电子版报送至市水利局政法科。

  6.加大主汛期前期查处力度。要加大对阻水严重、影响行洪的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通过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行政强制执行等措施,于今年6月底前,将阻水严重的水事违法问题整治到位,为2023年河湖安全度汛提供支撑保障。

  7.落实扫黑除恶常态化。将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贯穿于重大违法案件查处过程,建立健全问题线索发现移交机制,发现涉黑涉恶及其“保护伞”问题线索的,要及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

  8.实施台帐动态管理。各级水利部门负责填报执法案件台账上的每个案件,要明确查处主体和督办主体,依法严格查处。在案件立案、重大进展节点、结案后的10日内,应逐级在水利部水行政执法统计直报系统(XX)中进行填报,并随案件情况及时更新。

  (四)监督检查阶段

  9.实施挂牌督办。对重大案件,市水利局会及时挂牌督办,建立挂牌督办案件台账(见附件3)。省水利厅对重大疑难案件也将根据实际,联合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共同督办。对于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重大案件,省水利厅商相关机构后,将直接立案查处。

  10.执法监督检查。市水利局会同市司法局对各县(市、区)专项执法行动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对执法案件台账中20%的案件进行现场抽查复核,对省、市级挂牌督办案件进行全方位复核。省水利厅会同省司法厅、省黄河河务局随机对各地专项执法行动开展执法监督检查,综合分析水行政执法存在的突出问题,形成问题清单,督促各地整改到位。

  (五)总结提升阶段

  11.开展工作总结。各级水利部门要积极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全面总结专项执法行动经验,特别是多部门协作的有益做法,不断改进执法工作。要深挖各地的有益做法,总结执法协作的典型案例,形成示范效应。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于2023年12月1日前,将行动总结(见附件4)和最少1个典型案例(见附件5)报送至市水利局政法科电子邮箱。

  12.建立长效机制。针对防洪安全、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保护、重点水利工程安全保护等方面发现的问题,完善本地水利行业监管与水行政执法衔接机制,强化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形成行业监管、行政执法、刑事司法工作合力。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水利法治建设、提升河湖安全保护、提高国家水安全保障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全市各级水利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开展此次专项执法行动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强化组织领导,细化工作举措,压实工作责任,认真研究解决执法衔接配合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此次行动取得实效。

  (二)加强协作配合。各级水利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通过建立联络员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联合培训制度等方式主动对接各相关部门,积极协调线索移送、案件查处、疑难案件会商、挂牌督办、执法监督、信息报送等各项工作。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加大协作配合力度,扎实做好职责分工中的各项工作任务,确保形成工作合力。

  (三)加强督导调研。市水利局将会同相关单位,适时开展联合督导调研,指导各地深化执法协作,同时对专项执法行动中工作不力、推诿扯皮的单位和人员,将进行约谈、通报。

  (四)加强信息报送。自2023年7月起,各级水利部门要在每月月底前,向同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了解相关工作进展,并于每月月底前完成水行政执法统计直报系统的信息填报工作。

  (五)强化工作宣传。各地各单位要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开展河湖安全保护的重要意义,把水利部门与各部门协作的重要意义和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成效以及典型案例作为宣传工作的亮点,扩大专项行动效果。

年度安全执法工作方案2023三篇集锦篇2

  为落实《广东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印发广东省2023年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工信规划政策函〔2023〕23号)和《关于印发XX市2023年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的通知》(梅市工信〔2023〕43号)工作要求,依法依规推动我县落后产能关停退出,现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省、市统一部署,结合我县工业企业实际,以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推动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和落后产能退出工作。加强工频炉、中频炉的安全监管工作。坚决防止“地条钢”死灰复燃,防止假借铸造和特钢等名义生产“地条钢”。

  二、工作内容

  强化政策法规宣传和安全培训教育,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和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把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与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工作结合起来,与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结合起来,充分运用安全生产“一线三排”方法,认真开展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企业安全风险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监管档案,确保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落实到位。防止“地条钢”死灰复燃,落实好属地监管责任。

  三、工作步骤

  (一)部署阶段(7月)。7月底前,各镇、县经济开发区要严格按照省、市工作部署要求,结合本地区产业结构实际,以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部署开展法规政策宣传、安全培训教育、执法检查等工作,制定本部门具体实施方案,并分解工作任务,明确时间节点、工作措施和责任部门。

  (二)执法检查阶段(全年)。各镇、县经济开发区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 年)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6〕137号)、《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安监总管四〔2017〕142 号)、《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一批)》(应急厅〔2020〕38号)等要求,结合《XX县危险化学品和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华应急〔2023〕20号)相关工作,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专项整治,重点检查安全管理机构设置、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治、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与设备以及开展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管控等情况,督促企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对不符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属地政府予以关闭;同时要加强工频炉、中频炉的安全监管工作。坚决防止“地条钢”死灰复燃。

  (三)总结提升阶段(12月)。各镇、县经济开发区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充分认识开展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时刻牢记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宗旨,切实抓好以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在12月份对本地区开展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进行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县经济开发区要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做好本地区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任务,落实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专项执法。

  (二)做好信息公开。各镇、县经济开发区要建立健全本地区重点行业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行动情况通报机制,定期公布重点行业安全执法检查和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定期公布不达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应限期整改的企业名单(“黄牌”名单),以及经整改仍不达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已依法关闭的企业名单(“红牌”名单),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及时公开曝光违法单位和行为。

年度安全执法工作方案2023三篇集锦篇3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刻汲取宁夏“6.21”液化气罐泄漏引发爆炸事故教训。根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燃气安全工作的重要部署,为压实燃气安全政治责任,坚决防止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守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文件,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特别是燃气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抓实抓细工作落实,盯紧苗头隐患,全面排查风险。坚持“明确责任、加强监管,突出重点、加快整治、标本兼治、健全机制”的原则,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切实抓好抓实燃气安全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消除安全隐患,遏制燃气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解决制约燃气安全的突出问题,抓紧开展全面摸排,深入整治安全隐患,狠抓安全责任落实,坚决防范和遏制燃气安全重特大事故发生。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强化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严厉打击影响燃气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狠抓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推动全县城镇燃气行业安全生产,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县城镇燃气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燃气安全专项执法检查行动顺利开展,特成立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燃气安全专项执法检查行动领导小组,人员如下。

  组 长:XX(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XX(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XX(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XX(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信访室,由孙庆同志负责收集、统计、上报相关工作。

  四、工作内容

  (一)检查燃气经营许可证。主要包括:是否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是否有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燃气经营企业是否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二)检查燃气设施设备。检查燃气经营企业是否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是否开展重大危险源识别并按规定进行备案;是否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是否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是否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是否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是否采取了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是否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三)检查燃气燃烧器具。检查是否有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情况;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是否有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情况。

  五、时间安排

  从2023年6月26日至2023年12月31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3年6月26日至7月1日)。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灵活运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紧密结合实际,制定有效的燃气安全专项检查计划,部署和组织开展执法检查。

  (二)专项执法(2023年7月1日至12月1日)。在专项执法过程中,要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燃气公司、液化气公司进行沟通联动,对各类涉及安全,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协调行业主管部门严肃查处,建立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台账。在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涉嫌违纪、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做好移交移送问题信息跟踪和反馈。

  (三)总结阶段(2023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各战区(中队)要认真总结,对典型案件要深入剖析,查找问题原因,反馈行业主管部门,巩固专项执法成果。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强化领导。燃气安全是关系到保民生促安全的大事,各战区(中队)要高度重视、狠抓落实,密切协同配合,积极开展工作。活动开展过程中,要做到有方案、有行动、有督查、有成果。以防范事故为目标,全员行动,对发现的问题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做到“有患必治,重患必停”,确保行动取得实效。

  (二)严格落实,加强督导。局机关纪委要对各战区(中队)专项执法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专项执法行动不重视、履职不到位以及发生较大以上燃气安全事故的战区(中队),进行约谈、通报。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广泛动员基层组织和社会媒体,充分运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介、挂图等各类方式,加强面向社会公众的常态化安全宣传和警示教育,普及燃气安全检查、应急处置等基本知识,引导广大群众自觉保护燃气设施,自觉抵制不合格的连接软管、燃气灶具、减压阀等,确保燃气使用等环节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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