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是一种管理规定,通常用来约束和规范市场行为、特殊活动的一种规章制度。它具有法律的效力,是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是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人人必须遵守,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驻村工作队管理办法黑龙江4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驻村工作队管理办法黑龙江4篇
**县脱贫攻坚驻村帮扶工作队员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增强各级参与扶贫开发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发挥和调动工作队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扶贫帮扶措施到村到户,改善生产条件,如期实现脱贫目标,把贫困村和贫困户自我发展能力推上一个新台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驻村帮扶工作队必须遵守《**县脱贫攻坚驻村帮扶工作队员管理办法》中和各项规定,自觉接受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的领导、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大力加强贫困村基层组织、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建设,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和谐,确保贫困人口如期脱贫,贫困村如期摘帽。
第四条 工作组的主要任务是:
1、建设一个好班子。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配齐配强村支部班子,培养2名以上村级后备干部,把村支部建设成能够团结带领群众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带领群众致富奔小康的战斗堡垒。
2、制定一套好方案。驻村帮扶工作队要按照扶贫工作对象、目标、内容、方式、考核、保障“六个精准”的要求,全面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脱贫攻坚工作的决策部署,分类施策,集中发力。
3、选准一条好路子。结合本村实际,制定好经济发展规划,并帮助村民发展经济项目,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促进农民增收,加快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的步伐。
4、创造一个和谐的社会环境。建立各项制度,推行村务公开,实行民主管理,保证工作有效运转,使村里的各项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大力加强法制教育的精神文明建设,促进乡风文明和社会和谐。
第五条 工作队设队长一名,队长由后盾单位推荐呈报,由县扶贫开发办审核,县委组织部审批,队长同时担任驻点村党支部第一书记,负责驻点村的党建工作和本组队员的管理。
第六条 工作队的工作由 办公室负责领导和管理。
第七条 工作队要接受所在乡镇党委的领导和指导。工作队所在村必须是乡镇党委领导的联系点,乡镇党委领导要深入到村与工作队研究有关事项,支持工作队的工作。
第八条 工作队的队长可以列席乡镇党委的有关会议,并参与研究和决策驻点村帮扶等工作。
第九条 工作队在驻村期间不再担负原单位的工作任务。原单位也不得随便将工作队员抽回机关处理业务工作,确实需要,须文字报告办公室批准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第十条 凡是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的工作队员在原单位开具临时组织关系,交给所在村党支部和团支部,并参加该村的党、团组织生活。
第十一条 请销假制度
1、在驻村期间,工作队员休假,一般每月安排一次,假期8天。
2、工作队员的正常休假由工作队长批准,队长的正常休假由办公室批准。
3、工作队员有事需请假在3天以内的,由工作队长签署意见审批;在3天以上的必须经办公室审批。工作队长的事假由办公室批准。
4、工作队长(员)外出为村里跑项目或联系业务,可与村支部商量决定,但必须向当地党委负责人说明事由和外出时间。
第十二条 经费报帐制度
1、工作队员在原单位的一切待遇不变。其下乡生活补贴除乡镇所派队员由乡镇核发外,县机关所派队员,由原单位每个月给予300元的生活补贴,车船费按相关规定报销。
2、凡为乡、村跑项目或联系业务的旅差费均由受益单位负责报销。
第十三条 学习汇报制度
1、工作组每月要组织一次政治和业务学习。主要内容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十八届三、四、五中全会精神,“三农”的各种政策、法规,税贫攻坚工作的有关文件等。
2、工作队长要按时参加办公室召开的工作例会,并及时把会议精神传达到村支两委和工作队员,并加以落实。
3、工作队要经常与办公室、乡镇党委和后盾单位保持联系,及时汇报工作,听取他们的意见。
4、在驻村期间,各工作队每月向办公室至少报送一篇信息调研材料,及时报送半年工作小结和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四条 廉政制度
1、工作队员不得低价套购农副产品。
2、工作队员可以在村民家里或附近单位搭餐,但必须按每人每天12元的标准交纳伙食费。
3、工作队员不得在项目争取、项目发包、项目建设过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4、工作队员不得违反各项资金使用规定。
第十五条 制定精准脱贫规划。全面深入调研,摸清贫困村的基本情况,理清发展思路,找准制约发展的突出问题,原因症结,科学制定帮扶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办公室采取不定期抽查和电话查岗的办法,对工作队到位到岗、各阶段工作任务完成、工作成效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任务未完成、无故超过正常休假天数的人员,帮扶单位除扣当月下乡生活补贴外,办公室在县级相关刊物及手机报上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六条 县委、政府督查室组成督查组定期不定期对工作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年底,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工作队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对成绩优秀的工作队长及队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对成绩平庸的,如平时工作不服从安排、擅离职守、不负责任、纪律涣散等,办公室将给予通报批评;对犯有错误情节严重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
第十七条 工作队员在驻村期间的年度考核由县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考核,组织鉴定及考核材料装入本人干部档案,作为考核干部表现及政绩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县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6年3月2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驻村工作队管理工作,切实发挥好驻村工作队作用,按照《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厅文〔2018〕7号)、《关于贯彻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洛组通〔2018〕1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工作的通知》(新脱贫组〔2018〕5号)要求,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任务、强化日常管理,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选派的驻村工作队员。
第二章 派驻要求
第三条 驻村工作队要重点从各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选派政治素质好、工作作风实、综合能力强、健康具备履职条件的人员,优先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和后备干部。
第四条 驻村工作队由3人以上组成,队长原则上由派出单位主管副职或科级以上后备干部担任,也可由第一书记兼任,队员由派出单位选派。
第五条 驻村工作队成员驻村时间不少于两年,驻村期间原人事关系、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驻村工作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六条 驻村工作队要围绕“建强基层组织、推动精准扶
贫、落实基础制度、办好惠民实事”,紧紧依靠镇、村两级党组织,认真完成以下工作任务:
(一)宣传贯彻中央、省、市关于脱贫攻坚各项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执行落实好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和措施。
(二)配合开展贫困人口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退出工作,参与制定脱贫整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参与实施产业扶贫、就业转移扶贫、易地搬迁扶贫、危房改造、教育扶贫、健康扶贫、生态扶贫等精准扶贫工作。
(四)推动金融、交通、水利、电力、通信、文化、社会兜底保障等行业专项扶贫政策措施落实到村到户。
(五)推动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协助管好村级集体收入。
(六)监管扶贫资金项目、推动落实公布公告制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七)注重扶贫同扶志、扶智相结合,做好贫困群众思想发动、宣传教育和情感沟通工作,激发摆脱贫苦内生动力。
(八)加强法制教育,推动移风易俗,指导制定和谐文明村规民约。
(九)当好派出单位与所驻村之间的桥梁纽带,积极协调落实好单位联村帮扶的各项措施。
(十)帮助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推动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整顿村级软弱涣散党组织,对整治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提出建议;积极引导党员在致富带富方面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培养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吸引各类人才到村创业,打造一支“不走的驻村工作队”。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七条 驻村工作队由县委组织部、乡镇党委和派出单位共同管理。
第八条 驻村工作队员驻村任职期间,不再承担派出单位工作,是党员身份的党组织关系转到村党组织。
第九条 考勤制度。由镇党委负责日常考勤,驻村工作队坚持“五天四夜”工作制,坚持在村签到。各驻村工作队在村挂牌公示,在派驻村醒目位置公开队长及队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方便广大群众监督。
第十条 请销假制度。驻村工作队员请假要经过村支部书记、驻村工作队长同意,报镇党委批准备查,同时将假条放到村室备查。三天以上经镇党委批准后由镇党委向县驻村办报备审批。
第十一条 工作日志制度。驻村工作队员要记好工作日志,要将驻村帮扶工作开展情况作为记录日志一项重要内容,各镇党委每月要对日志记录情况进行检查,县驻村办不定期进行查。
第十二条 工作报告制度。驻村工作队每季度向县委组织部报告思想、工作、学习情况;每月向镇党委和选派单位报告驻村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工作例会制度。驻村工作领导小组每月召开1次驻村工作队队长会议;镇党委每两周召开一次驻村工作队全体会议,了解工作进展,交流工作经验,协调解决问题;选派单位每两周召开一次驻村工作队全体会议,了解帮扶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生活问题。驻村工作队每周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全体驻村工作队成员、村两委班子成员参加,组织学习脱贫政策,部署本周工作,查找问题不足,研究解决问题方法,如有困难及时向上级汇报。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制度。县委组织部和各镇党委要不定期入村进行检查,查看驻村工作队员在岗履职情况。县委组织部每月开展不少于1次检查,县脱贫攻坚督查组、各镇党委、各选派单位每月分别开展不少于2次检查,县委组织部采取电话、视频抽查等方式不定期对驻村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章 工作考核
第十五条 驻村工作队考核参照驻村第一书记考核进行,每半年进行进行一次评议,每年进行年度考核,任期结束后进行任期考察。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和任期考察结果作为驻村工作队成员评选先进、提拔使用、晋升职级的重要依据。任职期间表现优秀、实绩突出、群众反映良好的,要予以表彰。
第十七条 日常考核情况做为半年评议、年度考核和任期考察组成部分,县选派办、脱贫攻坚督查组、各镇党委督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察重要依据。
第六章 调整和召回
第十八条 驻村期间,不得擅自调整驻村工作队员,因故确实需要调整的,由选派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县委组织部门逐级上报,经市委组织部驻村办审定后,报省委组织部驻村办审批同意备案后,方可调换驻村工作队员。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的责由选派单位召回。
(一)违法违纪违规,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二)不服从管理,不认真履行职责,扶贫成效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年度内各级督导检查发现3次无故不在岗,或通过查看考勤记录、民情日记、走访干部群众等发现连续2个月或者累计半年在村工作时间低于规定天数的;派出单位、县、乡镇、村党员干部反映驻村时间不达标的。
(四)所驻村干部群众意见大,群众评议满意率低于70%的;因个人原因,侵犯群众利益,被有关部门发现或群众举报,经调查属实的。
(五)凡召回的驻村工作队员,记入个人干部管理档案。
第七章 待遇保障
第二十条 驻村工作队成员驻村任职期间,原人事关系、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正常职务晋升、调资和职称评定。
第二十一条 派出单位每年按照规定为驻村干部办理任职期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生活补贴可参照驻村第一书记标准发放。每月报销四次往返的路费。
第八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二条 驻村工作队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严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做到五不准:不准向基层提不合理要求,不准接受公款吃请,不准在乡镇、村报销个人费用,不准接受群众礼金、礼品,不准利用项目资金谋取私利。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驻村办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脱贫攻坚驻村帮扶工作队员管理办法
**县脱贫攻坚驻村帮扶工作队员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增强各级参与扶贫开发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发挥和调动工作队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扶贫帮扶措施到村到户,改进生产条件,如期实现脱贫目标,把贫困村和贫困户自我发展能力推上一个新台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驻村帮扶工作队必须遵守《**县脱贫攻坚驻村帮扶工作队员管理办法》中和各项规定,自觉接受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的领导、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大力加强贫困村基层组织、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建设,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和谐,确保贫困人口如期脱贫,贫困村如期摘帽。
第四条 工作组的主要任务是:
1、建设一个好班子。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配齐配强村支部班子,培养2名以上村级后备干部,把村支部建设成能够团结带领群众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带领群众致富奔小康的战斗堡垒。
2、制定一套好方案。驻村帮扶工作队要按照扶贫工作对象、目标、内容、方式、考核、保障“六个精准”的要求,全面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脱贫攻坚工作的决策部署,分类施策,集中发力。
3、选准一条好路子。结合本村实际,制定好经济发展规划,并帮助村民发展经济项目,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促进农民增收,加快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的步伐。
4、创造一个和谐的社会环境。建立各项制度,推行村务公开,实行民主管理,保证工作有效运转,使村里的各项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大力加强法制教育的精神文明建设,促进乡风文明和社会和谐。
第五条 工作队设队长一名,队长由后盾单位推荐呈报,由县扶贫开发办审核,县委组织部审批,队长同时担任驻点村党支部第一书记,负责驻点村的党建工作和本组队员的管理。
第六条 工作队的工作由 办公室负责领导和管理。
第七条 工作队要接受所在乡镇党委的领导和指导。工作队所在村必须是乡镇党委领导的联系点,乡镇党委领导要深入到村与工作队研究有关事项,支持工作队的工作。
第八条 工作队的队长能够列席乡镇党委的有关会议,并参与研究和决策驻点村帮扶等工作。
第九条 工作队在驻村期间不再担负原单位的工作任务。原单位也不得随便将工作队员抽回机关处理业务工作,确实需要,须文字报告办公室批准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第十条 凡是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的工作队员在原单位开具临时组织关系,交给所在村党支部和团支部,并参加该村的党、团组织生活。
第十一条 请销假制度
1、在驻村期间,工作队员休假,一般每月安排一次,假期8天。
2、工作队员的正常休假由工作队长批准,队长的正常休假由办公室批准。
3、工作队员有事需请假在3天以内的,由工作队长签署意见审批;在3天以上的必须经办公室审批。工作队长的事假由办公室批准。
4、工作队长(员)外出为村里跑项目或联系业务,可与村支部商量决定,但必须向当地党委负责人说明事由和外出时间。
第十二条 经费报帐制度
1、工作队员在原单位的一切待遇不变。其下乡生活补贴除乡镇所派队员由乡镇核发外,县机关所派队员,由原单位每个月给予300元的生活补贴,车船费按相关规定报销。
2、凡为乡、村跑项目或联系业务的旅差费均由受益单位负责报销。
第十三条 学习汇报制度
1、工作组每月要组织一次政治和业务学习。主要内容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十八届三、四、五中全会精神,“三农”的各种政策、法规,税贫攻坚工作的有关文件等。
2、工作队长要按时参加办公室召开的工作例会,并及时把会议精神传达到村支两委和工作队员,并加以落实。
3、工作队要经常与办公室、乡镇党委和后盾单位保持联系,及时汇报工作,听取她们的意见。
4、在驻村期间,各工作队每月向办公室至少报送一篇信息调研材料,及时报送半年工作小结和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四条 廉政制度
1、工作队员不得低价套购农副产品。
2、工作队员能够在村民家里或附近单位搭餐,但必须按每人每天12元的标准交纳伙食费。
3、工作队员不得在项目争取、项目发包、项目建设过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4、工作队员不得违反各项资金使用规定。
第十五条 制定精准脱贫规划。全面深入调研,摸清贫困村的基本情况,理清发展思路,找准制约发展的突出问题,原因症结,科学制定帮扶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办公室采取不定期抽查和电话查岗的办法,对工作队到位到岗、各阶段工作任务完成、工作成效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任务未完成、无故超过正常休假天数的人员,帮扶单位除扣当月下乡生活补贴外,办公室在县级相关刊物及手机报上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六条 县委、政府督查室组成督查组定期不定期对工作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年底,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工作队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对成绩优秀的工作队长及队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对成绩平庸的,如平时工作不服从安排、擅离职守、不负责任、纪律涣散等,办公室将给予通报批评;对犯有错误情节严重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
第十七条 工作队员在驻村期间的年度考核由县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考核,组织鉴定及考核材料装入本人干部档案,作为考核干部表现及政绩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县扶贫开发办公室
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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