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标准
DB65/T3119—2010
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范
Code of Management for Fire Equipment in Building
2010-03-26 发布
2010-05-01 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目
次
附 录 E ( 资 料 性 附 录 )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设 备 登 记表..........................................24
附 录 F ( 资 料 性 附 录 )
消 防 控 制 室 值 班 记 录表............................................34
附 录 G ( 资 料 性 附 录 )
消 防 设 施 运 行 值 班 记录............................................35
附 录 H ( 资 料 性 附 录 )
消 防 控 制 室 值 班 记 录表............................................36
附 录 I ( 资 料 性 附 录 )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巡 查 记 录表..........................................37
附 录 J ( 资 料 性 附 录 )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定 期 检 查 记 录表......................................40
附 录 K ( 资 料 性 附 录 )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维 护 保 养 计 划表......................................43
附 录 L ( 资 料 性 附 录 )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维 护 保 养 记 录表......................................44
附 录 M ( 资 料 性 附 录 )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标 识 式样............................................45
附 录
N 本 规 范 用 词 说明 .................................................................71
前
言
本标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防火监督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济成、王育新、李勇、蒋永红、修奇、朱永平、羊广袖、王守江、孔云科、房立蓉、张麓、刘澍、张辉、李刚、金玉祥、柳晶晶、段蓉、彭博、颜艳、辛志云。
引
言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的建筑消防设施,是预防火灾发生、及时扑救初起火灾的有效措施。对建筑消防设施实施标准化、标识化、规范化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是建筑物产权、管理和使用单位的法定职责。为规范和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保证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发挥防火灭火效能,保障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制定本标准。
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与建筑消防设施相关的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与管理的要求和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其他设有自动消防设施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199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13495-92
消防安全标志
GB 15630-1995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A 503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GA 587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A 767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GB/T 5907、GB/T 14107、GB50016、GB50045、GB50084、GB50116、GB50370 、GB50347 、GB50261、GB50166 、GB50263、GB50281、GB13495、GB15630、GA503、GA587、GA767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警示类标识
警示类标识是向公众提供标识对象在日常管理中必须遵守的安全要求信息的一种消防安全标志。
3.2 识别类标识
识别类标识是向公众提供标识对象的类别、特征等信息的一种消防安全标志。
3.3 提示类标识
提示类标识是向公众提供标识对象的功能、状态、位置、使用方法等信息的一种消防安全标志。
4 总则
4.1 单位有责任和义务维护、保障本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的完整有效和正常运行。建筑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造、埋压、圈占、遮挡、挪用、停用和损坏。
4.2 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建筑产权单位负责,当建筑使用权转让时,建筑产权单位应当与该建筑使用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移交,并明确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管理责任。
4.3 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签订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统一制定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应共同设立维护管理机构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统一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设施管理职责。
5 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职责 5.1 建设单位职责
5.1.1 应当依法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依法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验收或备案。
5.1.2 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并将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施工发包给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5.1.3 不得选用建筑消防设施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格的施工单位承揽施工,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5.1.4 不得要求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施质量。
5.1.5 负责采购的建筑消防设施的系统组件、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要求,有关产品供货凭证、出厂合格证和市场准入制度有效证明文件应当齐全。不得要求或暗示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
5.1.6 不得随意更改经批准的建筑消防设施设计文件,确需改动时,应将设计方案报原受理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备案。
5.1.7 建设工程竣工前,应当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条件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不得验收。
5.1.8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长期保存本标准 5.3.7 条规定的建筑消防设施技术资料。当建筑的使用权或管理权变更时,原建设单位应当将全套建筑消防设施技术资料的原件或影印件移交使用、管理单位。
5.1.9 在竣工前应当按照本规范和国家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标识。
5.2 设计单位职责
5.2.1 必须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严格按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建筑消防设施设计,依法对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质量负责。
5.2.2 应当按照本标准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将建筑消防设施的标识和建筑消防设施同步设计。
5.2.3 应当在施工前将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向施工、建设、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5.3 施工单位职责
5.3.1 必须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或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建筑消防设施,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建筑消防设施施工。
5.3.2 必须严格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消防设计或降低技术标准施工,并依法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质量负责。
5.3.3 应按设计要求编写施工方案,施工现场应具有必要的施工技术标准、工艺规程、健全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消防设施施工规范的质量控制及检验制度。
5.3.4 选用的建筑消防设施的系统组件、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设计文件和市场准入制度要求,有关产品供货凭证、出厂合格证和市场准入制度有效证明文件应当齐全。
5.3.5 应按相关消防设施施工规范的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系统组件、材料和设备进行进场验收,需要进行见证取样检验的消防产品应当送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见证取样检验,经进场检验合格或见证取样检验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
5.3.6 在施工中,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建筑消防设施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自觉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
5.3.7 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单位在竣工前应当按照相关建筑消防设施施工技术标准提供竣工资料,协助建设单位编制以下资料,并存电子备份档案,永久保存:
——建筑消防设计文件;
——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自动消防设施系统及其主要组件的使用、维护说明书;
——自动消防设施系统工作流程图和操作规程;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计划(参照附录K制定)。
5.3.8 在竣工前必须对建设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操作、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掌握必要的操作和管理技能。
5.4 施工监理单位职责
5.4.1 应当监督施工单位健全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控制及检验制度。
5.4.2 应当监督施工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系统组件、材料和设备进行进场验收和见证取样检验,确保建筑消防设施的系统组件、材料和设备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标准和市场准入制度。
5.4.3 应当按照相关消防设施施工技术标准,组织施工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各工序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未经检查或检查合格不得允许施工单位进行后续工序的施工。
5.4.4 依法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严禁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质量。
5.5 检测单位职责
5.5.1 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条件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检测用工具、设备应满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检测活动。
5.5.2 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格,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检测业务。
5.5.3 不得承揽与其有隶属关系或其它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个人的检测业务。
5.5.4 应当依法建立质量管理、计量认证、培训教育等质量保障体系。
5.5.5 应当按照国家或行业消防技术标准开展检测工作,依法对检测结果负责。
5.5.6 对检测发现的问题,应当书面告知委托单位,并提出整改建议。
5.6 维护单位职责
5.6.1 应当依法取得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
5.6.2 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格,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维护保养业务,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
5.6.3 应当依法建立质量管理、培训教育等质量保障体系。
5.6.4 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与消防设施管理单位签订的合同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对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协助消防设施管理单位整改。
5.7 管理单位职责
5.7.1 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可参考附录 A。
5.7.2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特点,建立健全以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公布执行。
——建立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建立防火巡查、检查制度,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建立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查、检测、保养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建立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为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和管理配备必要的人员,保障消防设施的操作、管理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
——建立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建筑电气防火技术条件进行检测,确保用火、用电消防安全;
——建立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制度,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建立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建立消防档案管理制度,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建立消防工作考评制度,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单位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
——建立消防工作奖惩制度,保障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上述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当符合附录B的规定。
5.7.3 应当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消防控制室和配电室应急操作规程,确保火灾时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消防控制室和配电室应急操作规程可参照附录 C制订。
5.7.4 应当结合单位实际,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演练并不断完善,预案可参照附录 D 编制。
6 建筑消防设施的标识
6.1 通则
6.1.1 标识的构成
建筑消防设施标识由安全色、边框、图形符号或文字构成。
6.1.1.1 警示类标识应包含设置对象的名称和告知公众必须遵守的安全事项,必要时可以辅助简单易懂的图形符号。
6.1.1.2 识别类标识应包含设置对象的名称,可以辅助必要的图形符号和指向性标志。
6.1.1.3 提示类标识应包含设置对象的使用功能、使用方法、位置、应保持的状态等的简要说明,可以辅助必要的图形符号和指向性标志。
6.1.2 标识的字体和颜色
6.1.2.1 标识应采用与背景颜色有明显反差的对比色。
6.1.2.2 识别类标识中的文字宜采用黄色底色,红色黑体字,图形符号采用红色,边框红色,用白色将边框周围勾 2mm 至 10mm 窄边作为标志的衬底色。没有边框时,则用外缘颜色的对比色作为标志的衬底色。
6.1.2.3 提示类标识中的文字宜采用红色底色,白色黑体字,图形符号采用白色,边框黄色,用白色将边框周围勾 2mm 至 10mm 窄边作为标志的衬底色,没有边框时,则用外缘颜色的对比色作为标志的衬底色。
6.1.2.4 警示类标识中的文字宜采用红色底色,白色黑体字,边框白色,用黄色将边框周围勾 2mm 至 10mm 窄边作为标志的衬底色,图形符号采用白色底色,黄色衬底色,图形符号的颜色应符合 GB13495 的要求。
6.1.2.5 当图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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