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会固定资产的管理
,维护工会资产的安全与完
整
,
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会会计制度》,并参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国资事发
[1995]106号),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工会组织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工会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工会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条
县以上工会应设立资产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人员,对本级工会资产实施统一管理,对下级工会资产管理实施监督。
第六条
工会机关、基层工会和事业单位要明确资产管理部门,指定专(兼)职人员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对所
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负责。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其工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
各单位必须对专用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检验等管理制度;技术复杂、精密
度高的专用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八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价在
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
价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九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等的图书、资料等;
(六)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四)接受捐赠、赞助、奖励和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六)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七)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日汇率折合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八)融资租人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九)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一条
工会固定资产按原值入账,不实行折旧。
第十二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各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相关事项。需要评估的工会固定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请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各单位不得干预中介机构的独立执业。要规范程序,及时申办有关核准或备案手续后,通知单位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
第十四条
购置固定资产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执行。
分清资金支
出渠道,分别在相关科目中列支。
第十五条
购入、有偿调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
资产,应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及时组织验收,属于技术设备的还应会
同技术部门验收,并建立技术档案。验收合格后,由单位资产管理部
门根据发票、固定资产调拨单或基建、自制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据等
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
位领用等手续。
第十六条
接受捐赠、赞助、奖励或无偿调入或盘盈等增加的固定
资产,应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接收和交接,并根据固定资产交接
清单、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批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等手续。
第十七条
调出、变卖、投资、损失、报废、盘亏等减少固定资产的处置,由单位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并报单位财务部门同意,经单位主管领导(或领导办公会议)审批,并报主管工会或上一级工会核准或备案,单位资产管理
部门根据批件和有关资料办理调出或注销等固定资产减少手续。
第十八条
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年限确定,对专用的仪器、器械等,应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根据鉴定意见及相关批件等,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非正常损失减少的固定资产,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后,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根据鉴定意见,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相关批件等,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土地、房屋、建筑物、汽车等特殊资产的处置及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时,均需单位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常委会或委员会)决定报主管工会或上一级工会核准或备案。
第二十一条
工会组织或事业单位撤销时,经清理后的全部价款和未处置的资产要全部移交到上一级工会或主管工会;工会组织或事业单位合并到其他单位时,其资产要并入到新的单位;工会组织分立时,其资产原则上按照职工人数分配。以上资产的处置,均由上一级工会核准;相关工会和事业单位根据批件和有关资料办理入账和注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
申投资产处置的手续,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有关文件、证件和资料:
l
、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资产处置的申请函;
、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的批准文件;
、资产原始价值凭证的复印件;
、技术部门的鉴定意见;
、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报告;
、非正常损失情况说明及对责任人、有关领导的处理情况;
、申报单位的《中国工会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工会固定资产处置的相关报批单。
第二十三条
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除按规定上缴主管工会外,一律缴本单位财务,按照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工作或业务活动中
对所需及占用的工会固定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及核算,包括从编制
固定资产预算、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账、领用发出到维修保
养、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资产部门应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由不同资金
渠道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管理。由政府和行政拨给工会的固定资
产,产权已界定为工会的,按工会资产管理;由工会使用保管的国有
资产和非工会资产一律登记固定资产备查簿。
第二十六条
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中,各资产部门、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和使用部门既要分工,又要合作,共同努力管好资产。财务部门和资产部门合署办公的,应指定不同人员分别代表财务部门和资产部门行使职能。
财务部门负责按固定资产的价值分类核算,审核固定资产预算,并对固定资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资产部门负责对固定资产的预算编制、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领用发出、维修保养、调拨处置等进行具体管理,并负责分类进行实物量核算。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某些日常管理工作也可委托资产使用单位承担。技术部门参与专用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技术鉴定。使用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修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预算及购置计划既要根据实际需要又要注意节约,要根据各类资产的配备情况及使用标准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现有固定资产,防止闲置浪费。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资产部门必须完善固定资产登记、入库、领用、处置、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使用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本
部门固定资产和其它物品的领用、保管、清点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资产部门对验收入库及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须建立《工会固定资产卡片》,并记入《工会固定资产明细账》,按物登卡、凭卡记账。对库存的固定资产,要按照各类资产的使用说明和存放要求进行保管,填写保管单并定期检查。库存固定资产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准领用或调换。处置固定资产须填写有关工会
固定资产处置报批单,据单入账。使用部门领用固定资产须填写《工会固定资产领用(出库)单》,经主管资产的领导同意后,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凭单填写固定资产使用记录,并记入《工会固定资产卡片》。未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固定资产。如需借用固定资产,须经主管资产的领导同意后,办理借用手续。
第三十条
各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工作人员离职时,应在其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使用部门应每半年对账一次,使账实、账卡、账账保持一致。每年年终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有关工会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批单,按管理权限核准后,调整固定资产账目。年终编制《工会固定资产年度增减变动统计表》,报主管工会和上一级工会。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发生资产产权变动、财务和账务异常、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严重或挂靠单位脱钩等情况,必须进行清产核资的,应由本单位资产管理部门报主管工会或上一级工会确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低值易耗品和材料,也要分类登记,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工会事业单位和工会企业的固定
资产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参照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行政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各级工会组织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重点对资产处置权限等问题提出具体要求,并报上级工会
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以前颁发的有
关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古希腊哲学大师亚里士多德说:
人有两种,一种即
“吃饭是为了活着
”,一种是
“活着是为了吃饭
”一.个人之所以伟大,首先是因为他有超于常人的心。舞人们要树立雄无数个自己,万千种模样,万千愫情怀。有的和你心手相牵,有的和你对抗,有的给你雪中送炭,有的给你烦忧
??
“志当存高远
”,风“物长宜放眼量”,这些古语皆鼓
与其说人的一生是同命运抗争,与性格妥协,不如说是与自己抗争,与自己妥协。
人最终要寻找的,就是最爱的那个自己。只是这个自己,有人终其一生也未找到;有人只揭开了冰山的一角,有人有幸会晤一次,却已用尽一生。人生最难抵达的其实就是自己。
我不敢恭维我所有的自己都是美好的,因为总有个对抗的声音:
“你还没有这样的底气。
”
很惭愧,坦白说,自己就是这个样子:卑微过,像一棵草,像一只蚁,甚至像一粒土块,但拒绝猥琐!懦弱过,像掉落下来的果实,被人掸掉的灰尘,但拒绝屈膝,宁可以卵击石,以渺小决
战强大。
自私过,比如遇到喜欢的人或物,也想不择手段,据为己有。
贪婪过,比如面对名利、金钱、豪宅名车,风花雪月,也会心旌摇摇,浮想联翩。
倔强过,比如面对误解、轻蔑,有泪也待到无人处再流,有委屈也不诉说,不申辩,直到做好,给自己证明,给自己看!
温柔过,当爱如春风袭来,当情如花朵芳醇,黄昏月下,你侬我侬。
强大过,内刚外柔,和风雨搏击,和坎坷宣战,不失初心,不忘梦想,虽败犹荣。
这样的自己一个个站到镜中来,千面万孔。有的隐着,有的浮着,有的张扬,有的压抑,有的狂狷,有的沉寂,有的暴躁,有的温良
??
庸俗的自己,逐流的自己,又兼点若仙的自己,美的自己,丑的自己,千篇一律的自己,独一无二的自己。
我们总想寻一座庙宇,来安放尘世的疲惫,寻一种宗教,来稀释灵魂里的荒凉。到头来,却发现,苦苦向往的湖光山色,原来一直在自己的心里,我就是自己的庙宇,我就是自己的信仰。
渺小如己,伟大如己!
王是自己,囚是自己。庙堂是自己,陋室是自己。上帝是自己,庶民是自己。
别人身上或多或少都投射着一个自己,易被影响又不为所动的自己。万物的折痕里都会逢到一个缩小版的自己,恍如隔世相逢,因此,会痴爱某一物,也会痛恨某一物的自己。万事的细节里
都会找到自己的影子,或喜或忧的自己。
自己,无处不在。它和大海一样广阔,和天空一样无垠。有时似尘埃泛滥拥挤,有时又似山谷空洞留白。但它却从不曾逃出拳拳之心,忠诚于心的自己。
《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会固定资产的管理,维护工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会会计制度》,并参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国资事发[1995]10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工会组织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工会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工会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条
县以上工会应设立资产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人员,对本级工会资产实施统一管理,对下级工会资产管理实施监督。
第六条
工会机关、基层工会和事业单位要明确资产管理部门,指定专,兼,职人员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对所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负责。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其工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1第七条
各单位必须对专用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检验等管理制度,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专用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八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九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五,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等的图书、资料等,2,六,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一,购入、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四,接受捐赠、赞助、奖励和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六,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七,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日汇率折合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八,融资租人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九,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一条
工会固定资产按原值入账,不实行折旧。
3第十二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各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相关事项。需要评估的工会固定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请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各单位不得干预中介机构的独立执业。要规范程序,及时申办有关核准或备案手续后,通知单位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
第十四条
购置固定资产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执行。分清资金支出渠道,分别在相关科目中列支。
第十五条
购入、有偿调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应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及时组织验收,属于技术设备的还应会同技术部门验收,并建立技术档案。验收合格后,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发票、固定资产调拨单或基建、自制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据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等手续。
第十六条
接受捐赠、赞助、奖励或无偿调入或盘盈等增加的固定资产,应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接收和交接,并根据固定资产交接
4清单、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批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等手续。
第十七条
调出、变卖、投资、损失、报废、盘亏等减少固定资产的处置,由单位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并报单位财务部门同意,经单位主管领导,或领导办公会议,审批,并报主管工会或上一级工会核准或备案,单位资产管理
部门根据批件和有关资料办理调出或注销等固定资产减少手续。
第十八条
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年限确定,对专用的仪器、器械等,应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根据鉴定意见及相关批件等,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非正常损失减少的固定资产,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后,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根据鉴定意见,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相关批件等,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土地、房屋、建筑物、汽车等特殊资产的处置及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时,均需单位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常委会或委员会,决定报主管工会或上一级工会核准或备案。
第二十一条
工会组织或事业单位撤销时,经清理后的全部价款和未处置的资产要全部移交到上一级工会或主管工会,工会组织或事业单位合并到其他单位时,其资产要并入到新的单位,工会组织分立时,其资产原则上按照职工人数分配。以上资产的处置,均由上一级工会核准,相关工会和事业单位根据批件和有关资料办理入账和注销手续。
5第二十二条
申投资产处置的手续,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有关文件、证件和资料,l、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资产处置的申请函,2、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的批准文件,3、资产原始价值凭证的复印件,4、技术部门的鉴定意见,5、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报告,6、非正常损失情况说明及对责任人、有关领导的处理情况,7、申报单位的《中国工会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8、工会固定资产处置的相关报批单。
第二十三条
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除按规定上缴主管工会外,一律缴本单位财务,按照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所需及占用的工会固定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及核算,包括从编制固定资产预算、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账、领用发出到维修保养、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资产部门应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由不同资金渠道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管理。由政府和行政拨给工会的固定资产,产权已界定为工会的,按工会资产管理,由工会使用保管的国有资产和非工会资产一律登记固定资产备查簿。
6第二十六条
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中,各资产部门、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和使用部门既要分工,又要合作,共同努力管好资产。财务部门和资产部门合署办公的,应指定不同人员分别代表财务部门和资产部门行使职能。
财务部门负责按固定资产的价值分类核算,审核固定资产预算,并对固定资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资产部门负责对固定资产的预算编制、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领用发出、维修保养、调拨处置等进行具体管理,并负责分类进行实物量核算。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某些日常管理工作也可委托资产使用单位承担。技术部门参与专用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技术鉴定。使用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修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预算及购置计划既要根据实际需要又要注意节约,要根据各类资产的配备情况及使用标准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现有固定资产,防止闲置浪费。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资产部门必须完善固定资产登记、入库、领用、处置、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使用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和其它物品的领用、保管、清点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资产部门对验收入库及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须建立《工会固定资产卡片》,并记入《工会固定资产明细账》,按物登卡、凭卡记账。对库存的固定资产,要按照各类资产的使用说明和存放要求进行保管,填写保管单并定期检
查。库存固定资产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准领用或调换。处置固定资产须填写有关工会
7固定资产处置报批单,据单入账。使用部门领用固定资产须填写《工会固定资产领用,出库,单》,经主管资产的领导同意后,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凭单填写固定资产使用记录,并记入《工会固定资产卡片》。未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固定资产。如需借用固定资产,须经主管资产的领导同意后,办理借用手续。
第三十条
各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工作人员离职时,应在其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使用部门应每半年对账一次,使账实、账卡、账账保持一致。每年年终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有关工会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批单,按管理权限核准后,调整固定资产账目。年终编制《工会固定资产年度增减变动统计表》,报主管工会和上一级工会。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发生资产产权变动、财务和账务异常、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严重或挂靠单位脱钩等情况,必须进行清产核资的,应由本单位资产管理部门报主管工会或上一级工会确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低值易耗品和材料,也要分类登记,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工会事业单位和工会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参照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各级工会组织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重点对资产处置权限等问题提出具体要求,并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中华全国总工会以前颁发的有关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023年总工会资产管理制度_总工会资产管理制度规定
总工会资产管理制度篇1一、加强货币资金管理。按市总财务部、银行有关规定开立基
本帐户(即工会专用帐户)。基层工会上解的工会经费必须解入工会经费专用帐户,财务室按月、按时、按规定上解工会经费。集体资金不得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开立储蓄存款帐户。现金的存、提用必须按国家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得私设帐外帐和小金库。严格控制空白支票开具,有价证券应建立登记簿,定期进行核对。
二、往来款项按实际发生额记帐,并定期与债务人对帐核实,及时催收清算。如发生坏帐,应依据国家坏帐损失的有关规定,确定无法收回的数额,并以书面形式向主席会议报告,经主席批准后,作为坏帐损失记入当期支出。
三、工会财产包括购置、自制、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所有财产,凡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以及单价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且数量大的同类财产均为固定资产。购买固定资产,使用部门需有预算,并事先提出购买申请,经主席审批签字后方可购买,金额巨大的(五万元以上)需经专职主席会议集体讨论审核后方可购买,否则不予报销。属于专控商品的必须办理专控商品购买手续,购买后由办公室主任签收,并填写固定资产卡片,经财务管理部门确认后予以报销、登记入帐。
四、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责任制:
财务工作人员:负责按财产分类的价值进行管理核算和监督检查;
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财产的验收、登记、保管、调配、维修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物品数量的核对。
五、固定资产按类进行分类编号:
(1)土地房屋及建筑物;
(2)通讯设备;
(3)文化宣传、体育用品及设备;
(4)图书、橱窗陈列品等;
(5)办公家具、办公用品、电脑、音响设备等;
(6)其他。
六、固定资产设总帐和财产明细帐进行核算管理。财务工作人员须登记核算固定资产总值,按品名、规格设立明细帐。总帐与明细帐须定期核对,保证帐帐相符。
七、工会资产由工会负责进行清查、登记和管理,固定资产每年清查一次。如有问题须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处理,以保证帐物相符。
八、财产管理人员、工会工作人员调离岗位,须办理交接手续,手续完备方可离职。
本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将根据实际情况和上海市教育工会及学校有关规定,及时修改、补充,使其不断完善。
总工会资产管理制度篇2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会固定资产的管理,维护工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会会计制度》和全国总工会《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工会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工会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合理配备、规范管理、物尽其用”以及“固定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并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确保账账、账卡、账实相符;明晰产权关系、申办相关的法律文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地使用固定资产;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
成立固定资产管理小组。成员由办公室、财务部、经审办等部门组成。财务部门负责人任组长、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大额固定资产购置、闲置资产的调剂、固定资产报废的鉴定和审批等,应征求管理小组的意见。
第五条
办公室是工会本级固定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要指定专(兼)职人员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对所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负责。
财务部门负责研究并起草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制度,实施财务会计监督。
经审办依据有关制度负责对固定资产管理进行审计。
第六条
各部门使用固定资产实行领用制度。要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领用、保管、清点和维护等工作。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使用固定资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监管。
第七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八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类: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和其它固定资产。
(一)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通用性设备: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刻录机、扫描仪、摄像机、照相机、电风扇、空调机、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其它;交通工具:小轿车、其它车辆;通讯工具:固定电话、手提电话、其它;家俱:办公桌、办公椅、文件柜、保险柜、电脑桌、电脑椅、茶几、沙发、其它。
(二)文物及陈列品:包括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三)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
资产。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与更新必须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年度预算编制时,各部门要将购置预算统一报办公室,办公室依据《港北区总工会固定资产配置细则》及《港北区总工会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细则》,提出意见,纳入办公室年度预算草案,报财务部门审核后,编入年度预算,按预算编报程序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由办公室统一办理。
(一)预算内固定资产购置:由购买部门提出报告,经财务部门审核,报领导同意后,由主要领导审批后执行。
(二)预算外固定资产购置:由购买部门提出报告,经财务部门审核,报领导同意后,报主要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十一条
办公室固定资产购置工作须依据一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凡属政府采购项目之内的,办公室应采取政府采购的方式进行采购;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之内的,应遵守竞争性原则办理采购。
第十二条
购入固定资产必须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固定资产入库单》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办公室留用备案;第二联为办公室固定资产实物管理记账联;第三联交财务部门作为固定资产价值核算的原始凭证。
第十三条
严禁各部门以任何形式与理由用会议、活动经费等夹带购买固定资产。
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审核报销固定资产账时,应对《固定资产入库单》和发票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规范性进行审核无误后,办理报账及资金支付事宜。
第十五条
使用部门领用固定资产,须填写《固定资产出库单》。《固定资产出库单》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办公室留用备案;第二联为办公室固定资产实物管理记账联;第三联为使用部门留存联。
第十六条
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实因工作需要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应先将固定资产交回办公室,由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党组讨论后由办公室负责办理。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时,应认真勘验。出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财务部门入账。
第十七条
大型活动等临时机构使用的固定资产实行借用制度。其预算、购置与日常维护,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办公室要根据党组会议的决定和大型活动临时机构提供的固定资产需求清单配齐固定资产并办理相关手续,活动结束后及时收回。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包括购置、盘盈、受赠、无偿拨入、建造、扩建等。接受捐赠、无偿划入或盘盈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依据固定资产交接单或固定资产盘盈报告等凭证办理增加固定资产的相关手续。价值的核算,有凭证的按凭证价格入账,无凭证的按重置价入账。建造、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国家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减少主要指超过国家规定使用年限、技术进步淘汰、无法修复不能使用、国家法规强制报废等正常报废以及盘亏、调出与转让、出租出借、损失等。
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按制度提出处理意见,使用部门根据批复办理注销手续。办公室收回报废固定资产,原使用部门应保持固定资产的完整性,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拆换零配件,特殊情况下丢失的零配件必须有相关证明和说明。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必须全部上交财务部门。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将固定资产处置收入私存、私分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所需及占用的工会固定资产不间断的管理及核算。主要包括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入库、领用发出、登记入账、内部调剂、对账、报表等。办公室对固定资产要建立严格的一物一卡制度,《固定资产卡片》设定要合理、规范、科学。录入时要连续、系统、准确、真实地反映固定资产的动态变化。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对固定资产实物的管理和价值核算管理,每月要进行一次对账,《固定资产月对账表》要有签字并备案保存。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每年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盘点。盘点发生的盘盈、盘亏,要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明细表》并附报告。报告要对盘点的情况和出现的问题,分析原因,说明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因部门的调整、人员岗位的变动,固定资产需要进行调配时,应由办公室根据党组会议有关机构和人事调整的决议,统一进行内部调剂。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因工作变动,调离时,办公室应督促其归还的固定资产,经确认后,再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对库存的固定资产,办公室要按照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说明和存放要求进行保管和维护,库存固定资产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准领用或调换。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有义务维护工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因责任心不强、严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规章制度,造成固定资产严重损失的,由办公室就损失的基本情况、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报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后,报单位领导,对相关责任人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工会固定资产按原值入账,不计提折旧,但要设置专门的辅助账记录各项固定资产的原值、购入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应计提折旧(一般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净值等,为正确掌握固定资产状况提供依据。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总工会资产管理制度篇3一、责任组室
办公室
二、责任人
主席,副主席,相关人员。
三、权力行使依据
雁峰区总工会制度汇编
四、内部职责范围
1、办公室归口管理部内各类资产的添置、更新、报废、划转、使用和保管。
2、主席负责协调管理部内各类资产,副主席具体负责,3、所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以及部内其他物品。公务用车为固定资产,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归属上级政府统一管理。其他资产使用、管理按照部内资产管理制度执行。
五、办事程序
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书面申请报办公室,由办公室填写《资产购置处理申报表》,交总工会会议研究。会议通过后,对会议结果进行通报或公示,属于上级统一管理范围的,交上级部门批准后公示。公示后,购置资产按照物资采购制度执行,报废或者调拨资产根据公示结果对资产作出相应的处理,接受监察部门监督。
六、办事时限
上级统一管理的固定资产,按照办理程序时间处理;低值易耗品
七、流程图
八、权力运行风险及防范措施
1、权力运行风险表现:商业贿赂,廉政风险点为三级风险。
2、防范措施:严格落实《雁峰区总工会资产管理制度》,严格程序操作,定期通报审核。
九、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在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追求责任:
1、不按程序和期限办理的;
2、恶意损坏损毁资产的;
3、利用职权之便,挪用资产的;
4、其他过错行为。
(二)责任主体认定
在资产管理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责任。
3、办公室内部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主席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有关责任人违法本制度规定的,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工会资产界定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已撤销)1993.09.131993.09.13工总财字[1993]66号
国有资产监管
部门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中华全国总工会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工会资产界定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总财字[1993]66号
1993年9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处)、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中国金融工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中直机关工会联合会:
据部分地方工会反映,在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中,对县级以上工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界定和管理仍然不够明确,执行起来有一定困难。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总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界定,比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国资法规发[1993]15号《关于清产核资中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工会资产清查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办理。即,由工会经费(包括会员缴纳的会费、行政按国家规定拨缴的工会经费、政府及行政方面的补助、工会所属企事业收入、社会捐赠、外国援助等其他收入)形成的资产,属于工会资产,不进行国有资产登记,由工会组织进行财产清查登记和管理。工总财字[1992]27号文中与此规定相抵触的应停止执行。
二、各级总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要重视和加强对工会资产的管理。要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职能部门负责对工会资产和工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的总体要
求进行工会资产的清产核资工作。
三、各级工会及其所属单位兴办工会企事业时,凡投入工会资金和财产的属于工会资产,按工总事字[1992]11号文(全总、国家工商局、国家税务局联合通知)和工总事字〔1992〕28号文(全总、国家工商局联合通知)及国家有关的规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
四、其他未尽事项,由各地总工会与同级国有资产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并上报上级工会备案。
——结束——
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处置管理方法
为规范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工会资产损失,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方法》,制定本方法。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二章
处置范围和方式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全总负责对本级和省级工会涉及1000万元及以上金额的行政事业性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
(二)省级工会负责对本级1000万元以下和下级工会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凡涉及1000万元及以上金额的资产处置事项,批复文件须报全总备案;
(三)省级工会可根据全总有关资产管理,制定所辖工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并报全总备案。
(一)
申报
1.工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部门提出处置意见,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按审核、审批权限逐级报送上级工会审核、审批;
2.申请报告内容:拟处置资产的基本情况(涉及房屋建筑物的要说明具体位置、土地性质及房屋建筑物面积和评估价格、产权归属等),资产处置的原因及方式,拟处置后资产情况、土地及房屋建筑物情况(具体位置、面积和评估价格、建设资金、产权归属等),本级总工会审核意见。
(二)审核
1.对下级工会报送的资产处置请示,上一级工会须进行调查核实、核查,在此基础上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2.已批复的资产处置方案不得擅自改变,在实施过程中有重大改变或者出现对原处置方案有重大影响的情形(包括原方案确定的地点变更,土地面积、建设规模、资金投入增加或减少10%及以上等)须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四章
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
(一)出售、出让、转让申请报告;
(二)同级主管工会有关处置事项的会议纪要;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
(四)出售、出让、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
(五)出售、出让、转让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六)有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七)其他相关材料。
(一)地方政府补偿安置意见;
(二)置换给工会的房屋、土地必须权属合法、无争议,权属证明齐全;
(三)置换工会房地产事项要先建设后撤除,房屋、土地面积不得少于原面积,地理位置要合理;
(四)
建设资金要有保证,包括原有土地、房屋有偿转让所得、政府补助以及工会自筹资金等必须到达总建设资金的90%以上。
(一)置换申请报告;
(二)主管工会有关处置事项的会议纪要;被列入地方政府城市改造的房屋、土地处置事项应附当地政府批准文件和有关会议纪要;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
(四)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有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五)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必须注明经全国总工会或省级工会批准后方能生效),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六)宗地图、标明资产所处位置的地图;
(七)工会行政事业单位近期的财务报告;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
对外捐赠
(二)捐赠报告,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
(三)捐赠单位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的说明等;
(四)主管工会、工会行政事业单位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包括主管工会关于捐赠事项会议纪要等;
(五)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章
报废报损和核销
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一)报废、报损申请文件;
(二)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报废、报损价值清单;
(四)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五)因房屋撤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撤除批复文件、建设工程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六)其他相关材料。
(一)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申请文件;
(二)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用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登记或撤消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
(三)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其财产或遗产缺乏清偿的法律文件;
(四)涉及诉讼的,提供判决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第七章
处置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附那么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越权对工会资产进行处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工会资产;
(四)截留资产处置收入;
(五)其他造成工会资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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