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实施细则1 第一条 为规范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52号令和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结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重庆市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实施细则,菁选3篇,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 为规范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52号令和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或者经多年传统医学临床实践,医术确有专长、但不具备中医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考核是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评价和认定,分为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以下简称出师考核)和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以下简称确有专长考核)。
第四条 市卫生局负责全市传统医学师承人员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的各项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出师考核及确有专长考核工作。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传统医学"是指中医学和少数民族医学。
第十九条 市卫生局负责确有专长考核命题和组卷工作,制定确有专长考核考务管理制度,受理申请参加确有专长考核人员的报名并具体组织实施确有专长考核工作。
第二十条 申请确有专长考核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从事传统医学临床实践5年以上,临床实践时间以截止申请考核之日满5年及以上为准;
(二)掌握独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传统医学诊疗技术。
第二十一条 确有专长考核内容包括职业道德和业务水*,重点是传统医学专业基础知识及掌握的独特诊疗技术和临床基本操作;方式包括综合笔试和临床实际本领考核。
具体考核内容、标准、大纲及办法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实施方案(试行)》和《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大纲(试行)》执行。
第二十二条 申请确有专长考核的人员,填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申请表》,向所属区县卫生局提出申请,区县卫生局初审合格后报市卫生局。
第二十三条 申请确有专长考核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
(四)申请人所在地区县卫生局出具的证明其依法从事传统医学临床实践年限的材料;
(五)两名以上当地的中医(民族医)类别执业医师出具的证明其掌握独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传统医学诊疗技术的材料,证明材料格式和内容由市卫生局制定;
(六)市卫生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四条 确有专长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报名时间和考核时间由市卫生局确定,原则上统一安排在每年的3月上旬和7月上旬。具体时间由市卫生局提前3个月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公告。
第二十五条 确有专长考核合格者由市卫生局颁发《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
第三十三条 申请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人员在申请或者参加考核中,有下列情形的,取消当年参加考核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假报姓名、年龄、学历、工龄、民族、户籍、学籍和伪造证件、证明、档案以取得申请考核资格的;
(二)在考核中扰乱考核秩序的;
(三)向考核人员行贿的;
(四)威胁或公然侮辱、诽谤考核人员的;
(五)有其它严重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出具假证明,提供假档案,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在医师资格考试过程中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根据医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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