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经典行政诉讼起诉状【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答辩人:福建省屏南县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张传漾
答辩人于 2005 年 6 月 3 日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上诉人(一审原告)张长建(健)不服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2005 年 5 月 15 日( 2005 )屏行初字第 03 号行政判决,提起上诉的《行政上诉状》副本,阅后认为上诉人上诉无理。依法答辩如下:
• 一审法院维持答辩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 上诉人提出被子上诉人工作人员在对上诉人进行检查时,未出示合法有效的证件。事实上,我们执法人员 9 位中,有两位向上诉人出示执法证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在询问笔录中有记录。至于执法证件不一致是因执法人员按照上级要求重新更换新证过程中,新旧证号有变动的"缘故,还有着装是按卫生监督所规范规定的。
• 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未规定向上诉人发出《听证告知书》,未告知上诉人享有的权利,违反法定程序。答辩人于 2004 年 9 月 22 日向上诉人发出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并于 2004 年 9 月 30 日举行听证,已经充分给予上诉人听证的权利,而且也完成了听证过程。
• 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交《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回执》程序性证据是错误的,答辩人是在法定期限 10 日内已经将实体证据和程序证据及法律依据全部提交给一审人民法院(详见证据清单)
• 上诉人提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执业医师资格对外实施诊疗活动,其认定错误。答辩人认为上诉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 1996 年 11 月 12 日届满已经失效了,而且上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生效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就不具备执业医师法》资格,依法不得行医。
• 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是正确的。上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生效后,上诉人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依照《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上诉人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诉可证》上诉人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执业医师资格情况下一直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答辩人是在依法履行公务,按照法定程序取缔上诉人非法行医,给予上诉人行政处罚是合法的,也是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需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述理由无一成立,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屏南县卫生局
20xx 年 6 月 9 日
——优秀行政诉讼起诉状3篇
答辩人:福建省屏南县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张传漾
答辩人于 2005 年 6 月 3 日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上诉人(一审原告)张长建(健)不服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2005 年 5 月 15 日( 2005 )屏行初字第 03 号行政判决,提起上诉的《行政上诉状》副本,阅后认为上诉人上诉无理。依法答辩如下:
• 一审法院维持答辩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 上诉人提出被子上诉人工作人员在对上诉人进行检查时,未出示合法有效的证件。事实上,我们执法人员 9 位中,有两位向上诉人出示执法证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在询问笔录中有记录。至于执法证件不一致是因执法人员按照上级要求重新更换新证过程中,新旧证号有变动的缘故,还有着装是按卫生监督所规范规定的。
• 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未规定向上诉人发出《听证告知书》,未告知上诉人享有的权利,违反法定程序。答辩人于 2004 年 9 月 22 日向上诉人发出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并于 2004 年 9 月 30 日举行听证,已经充分给予上诉人听证的权利,而且也完成了听证过程。
• 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交《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回执》程序性证据是错误的,答辩人是在法定期限 10 日内已经将实体证据和程序证据及法律依据全部提交给一审人民法院(详见证据清单)
• 上诉人提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执业医师资格对外实施诊疗活动,其认定错误。答辩人认为上诉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 1996 年 11 月 12 日届满已经失效了,而且上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生效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就不具备执业医师法》资格,依法不得行医。
• 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是正确的。上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生效后,上诉人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依照《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上诉人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诉可证》上诉人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执业医师资格情况下一直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答辩人是在依法履行公务,按照法定程序取缔上诉人非法行医,给予上诉人行政处罚是合法的,也是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需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述理由无一成立,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
——行政诉讼起诉状版
原告:
名称: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 性别:______ 年龄:___
民族:___ 职务:___ 工作单位: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被告:
名称: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__事实 适用法律错误或不合法 程序上的错误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原告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1、本诉状副本____份。
2、行政处理决定书__份。
3、其它材料_____份。
——行政诉讼起诉状
原告:刘美容 湖南省冷水江市冷水江街道办事处集中居委会24组居民电话:xxxx
委托代理人:颜家祥(丈夫)地址:湖南省冷水江市冷水江街道办事处集中居委会24组居民电话:xxxxx
被告:冷水江市人民* 电话:xxxx
法定代表人:刘小龙*
被告:冷水江市经济改制局 电话:xxxx
法定代表人:罗忠友
被告:冷水江市制药厂
法定代表人:肖付中 电话:x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责令对行政违法人员依法严处。
2、请求责令被告在改制过程中对原告所受的经济损失应依法补偿。
3、请求责令被告在改制中乱收费600元及一个月的工资依法补给原告。
4、请求赔偿原告此次的诉讼费、差旅费、材料费、误工费等1.5万元。
事实与理由:
因制药厂在2007年改制过程中以冷水江市人民*自制的[2004]6号文件为标准,这是地方性行政违法行为,没有依照湖南省和娄底市人民*的有关政策实施改制。另在改制过程中,王国强还在我手上要去了600元钱,说还要我打一个400元的领条,也就是需要我在改制中出1000元钱。现我的退休养老保险费每月只有445元,改制后的第一个月的"退休养老保险费没有补发。以上事实,没有确保政令畅通,没有确保*指导价的权威、没有确保弱势者的合法利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和国家赔偿法第二章第二节第七条特提起诉讼。
此致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颜家祥
——不服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起诉状范文 (菁华1篇)
原告_______________,……(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法人或其他组织写明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基本信息)。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写明姓名、工作单位等基本信息)。
被告_______________,……(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
其他当事人_______________,……(参照原告的身份写法,没有其他当事人,此项可不写)。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应写明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写明起诉的理由及相关事实依据,尽量逐条列明)。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
[法人:______________(盖章)]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写明递交起诉之日)
附:_________________
起诉状副本__________份
被诉行政行为__________份
其他材料__________份
【说明】
一、根据立案登记制,行政起诉采取书面主义,即起诉人除确实存在困难外,必须递交行政起诉状,且起诉状必须具备法定的基本要素和要求,能初步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等规定的起诉条件。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提出下列具体的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请求判决撤销、变更行政行为;
(2)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3)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4)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5)请求解决行*议争议;
(7)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8)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行政诉讼起诉状/书范本新整理版 (菁华1篇)
原告: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族,________年___月___日生,系_______________服务中心业主,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县国土资源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职位: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__________县国土资源局_____政土字(_____)_____号《__________县国土资源局关于限期搬迁的通知》;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有口头土地租赁合同关系,口头约定原告租赁被告位于__________县_______镇______________以北的土地15亩,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原告也向被告交付了至_________年度的相应租金。原告租赁该土地后,*整土地、购买设备、修建厂房、架设高低压线路等投资__________万元,进行生产经营。
________年___月,原告向被告提出继续使用和同等条件下优先出让该土地使用权的请求。________年___月___日,被告发_____政土字(_____)_____号《__________县国土资源局关于限期搬迁的通知》,要求原告在___月___日前全部搬迁,逾期不搬,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到县*查询得知被告已经将该宗租赁土地以挂牌形式出让给了他人。
原告认为,被告将该宗租赁土地未经公开程序出让给他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侵害了原告权利。被告的行政处罚程序违法,处罚前并未告知原告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未给原告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机会,未告知依法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被告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将导致原告停产停业等重大经济损失。特提出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裁判,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县人民法院
原告: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月___日
——最简单的行政起诉状
原告:张三,男,年月日生汉族住江滨139号。电话:xxx 被告:SA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法定代表人:职务:住所地:
诉讼请求:
1、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201100089《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1年间原告在江滨路139号建有房屋一栋,建房时原告在房屋的西侧搭建了一钢架棚,用于停放小车。搭建的钢架棚既无占道搭建,也未影响城市规划,原告仅仅是在属于原告自有的绿地带建造钢架棚,钢架棚建成后从未有任何部门要求原告拆除。
SA综执罚告字2011第7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后,被告又作出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决定责令原告在2011年9月30日前自行拆除临时(搭盖)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原告认为搭建的钢架棚已建10多年了,超过了二年的期限,又未影响城市规划,搭建在属于原告的绿化地带,被告认定属于违法建设,其程序违法。被告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适用法律依据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9条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被告作出的行
政行为其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属于违法行政,应当对其所
作的行政行为予以撤销,为此,特具状前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SA县城乡规划建设局颁发201100089《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此致
SA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20xx年月 日
——民事诉讼起诉状参考
原告:张甘意,男,1962年8月5日出生,汉族,鄱阳县人,小学文化,家住团林乡团张村,161号。
被告:彭起福,男,1983年8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鄱阳人,小学文化,家住双港镇, 村,155号
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追究彭起福涉嫌故意*罪的刑事责任。
2、
2004年全国各地死亡赔偿金标准
上海: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4867元X20=297340元
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6658元X20=133160元
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882.6元X20=277652元
农民人均纯收入6496.3元X20=129866元
重庆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94元X20=161880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215元X20=4430元
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380.43元X20=247608.6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054.58元X20=81091.6元
福建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000元X20=200000元
农民人均纯收入3734元X20=74340元
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262元X20=185240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239元X20=84780元
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180元X20=263600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431元X20=108620元
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418.4元X20=148368元
农民人均纯收入1095.5元X20=21910元
黑龙江: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6679元X20=133580元
农民人均纯收入2525元X20=50500元
湖南省: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674.2元X20=153484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532.9元X20=50658元
湖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322元X20=146440元
农民人均纯收入2567元X20=51340元
海南省: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7259元X20=145180元
农民年人均纯收入2588元X20=51760元
安徽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778元X20=135560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127元X20=42540元
新疆*尔自治区: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220.61元X20=144412.2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10*3元X20=42128.6元
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05.1元X20=140102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530.4元X20=50608元
河南省: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926.12元X20=138522.4元
农村居民人均现金收入2228.33元X20=44566.6元
珠海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16602.13元X20=332042.6元
农民人均纯收入5517元X20=110340元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
原告人:陈正球,男,49岁,汉族,住皖固镇县刘集镇左新西组17号。
被告人:彭迎春,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皖灵壁县黄湾镇彭刘村彭庄二组。 刘永远,男,196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皖灵壁县黄湾镇彭刘村小刘庄。
刘彬,男,198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刘永远长子)
彭迎春,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皖灵壁县黄湾镇彭刘村彭庄二组。
石岩, 男,1966年10月13出生,汉族,住皖固镇县宋店乡沱西村沱河集20号
请求事项:一、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故意伤害刑事责任。
二、要求被告人支付各项伤害赔偿费合计411120元。
事实和理由:2004年12月5日14时许,原告人陈西言陈正球等人正在蚌埠路桥公司承建的省道201固镇段沱河桥工程工地干活,这时被告一伙四人到工地闹事。原告人陈西言上前劝解,被告一伙不容分说,上去就打。陈西言被打倒,陈正球上前劝阻,也被打倒,昏迷过去。幸亏群众报警并送往沱河医院急救,才脱离危险。陈正球被打成重伤,住院61天,花去医疗费89195元,误工费11375元,护理费1127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10元,交通费975元,住宿费2440元,营养费2640元;鉴定四级伤残后,增加残疾赔偿金34990.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9988.8元,后期护理费253620元,合计:411120元。四被告人为共同侵权,应互付连带责任。为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有关规定,特此起诉,请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固镇县人民法院
——经典优秀离婚起诉状参考
原告王××,女,××××年×月×日出生,住所地:××省××市××××路×号×幢×××房。电话:×××××××
被告刘××,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省××市××路×号×幢×××房。电话:×××××××
案由:离婚
诉讼请求:
1.要求与被告离婚;
2.由原告抚养女儿刘×;
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约********元,其中*******元归我所有。
4、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承担(或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女儿刘×。由于婚前我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地与其结 婚,婚后发现被告经常参与赌博、嫖娼等违法活动,不务正业,经我多次苦心规劝,仍劣性不改。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 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夫妻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另我们夫妻存续期间拥有夫妻共同财产约*******元。现 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并由我抚养女儿刘×,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元中的"*******元归我所有。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王××
×月×日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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