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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经典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完整版】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经典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2023年度经典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完整版】

经典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1

  原告人:xxx(系被害人xxx丈夫),男,*,xxxx生,个体客运,家住河南省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

  被告人:xxx,女,xx生,*,家住xxxxxxx,个体户。

  被告人:xxx,男,xxxxx生,汉族,住址同上,个体户。

  诉讼请求:

  一、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故意*刑事责任;

  二、请求赔偿原告各种赔偿金共计372394.16元。

  事实和理由:

  2007年9月15日早7点左右,在河南睢县睢州大道西段睢县客运总站北门,被告人xxx、xxx放着自己的11点半的班车点不跑,又来无故非法抢占我们早七点的班车点。因为在此之前,他们夫妇俩已经连续一个多星期故意跟我们找茬,意图使我们的车跑不下去,但在此过程中,他们并没有跟我妻子产生直接的"矛盾关系。事发前一个多星期他们夫妇不知从哪弄来一俩即将报废的长途车来挤我们早七点的班车点,意图使我们的车跑不下去。事发当天,他们又把车发了下去,我妻子xxx和她妹妹xxx想和他们交涉一下,因此发生争执,在争执的(转载自亿库网http://.ekw.cn,亿库网超过100万篇文秘范本资料免费下载。)过程中,xxx递给xxx一个内装有俩把刀袋子,xxx先后用这俩把刀刺伤了xxx和xxx后逃之。后我妻子送到医院不到十分种就因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我妻子系被他人用锐器多次刺击致开放性胸腹部损伤(肺破裂、脾破裂、胃穿孔、肠系膜破裂等)引起大失血死亡。后xxx虽然归案,但却一直没有如实供述自己和共同犯罪人的罪行。

  基于上述事实,被告人xxx、xxx无视国家法律,光天化日之下,竟然在公共场所(汽车站门口),双手持28公分左右的利刃、用极其残暴的手段、有预谋的行凶伤人,故意杀害我妻子,情节恶劣,危害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罪,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xxx、xxx依法承担如下赔偿责任:

  1、丧葬费:2006年度河南省在岗职工*均工资16981元/年,16981÷12×6=8490.5元;

  2、医疗费:7683元,有单据15张为证;

  3、死亡赔偿金:2006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9810.26元计算20年:9810.26×20(转载自亿库网http://.ekw.cn,本文由亿库网收集整理。)=196205.2元;

  4、被抚养的人的生活费:

  xxx女儿xx,1995年5月19日出生,xxx死亡时为12岁,应抚养至18岁,抚养6年;xxx应承担的生活费为6685.18×6÷2=20055.54元;

  xxx儿子xx,1997年3月23日出生,xxx死亡时为10岁,抚养8年;xxx承担的生活费为6685.18&tim

  es;8÷2=26740.72元;

  xxx婆婆xxx,1944年5月20日出生,63岁,没有其他生活来源,体弱多病,一直随xxx夫妇生活,应赡养15年,xxx应承担的生活费为:6685.18×15÷2=44138.8元;xxx应承担的生活费为:6685.18×15÷2=44138.8元;

  xxx父亲xxx,1945年3月27日出生,62岁,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应赡养15年,xxx应承担的生活费为:6685.18×15÷3=33426元;

  xxx母亲xxx,1948年1月16日出生,5(转载自亿库网http://.ekw.cn,请保留此标记。)9岁,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应赡养16年,xxx应承担的生活费为6685.18×16÷3=35654.4元。

  各项合计共372394.16元,恳请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人:xxx

  代理人:焦慧君

  20xx年11月22日

  附录:证据清单(共9页)


经典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扩展阅读


经典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扩展1)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5篇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1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杨胜祥(以下简称原告),男,汉族,1946年5月20日出生,贵州省镇远县人,住贵州省镇远县都坪镇大坝行政村长坝组。(系死者的父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聂朋(以下简称原告),男,汉族,1981年10月15日出生,四川省胡蔺县人,现住浙江省温岭市。(系死者的丈夫)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聂新淋(以下简称原告),女,汉族,2009年3月23日生,贵州省镇原县人,住浙江省温岭市。(系死者的女儿)

  法定代理人:聂朋,男,汉族,1981年10月15日出生,四川省胡蔺县人,现住浙江省温岭市。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张定江(以下简称被告),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四川省南溪县人,住四川省南溪县南溪镇茶花村6组65号。

  诉讼请求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张定江交通肇事者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二、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691000元、丧葬费20043元、医疗费1000元、交通费3000元、被扶养人的生活费220835元、住宿费4500元、误工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60000元,共计:1001378元。

  事实与理由

  20**年**月**日18时30分许,张定江驾驶的浙jrd937号小型普通客车途径石松一级公路15km+100m处(城东街道隧道内)时,与王冬春驾驶的浙jq9581轿车发生碰撞,然后王冬春驾驶的浙jq9581轿车又撞上站立在椒江j75651号燃油助力车旁边的杨露、聂朋,造成杨露经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聂朋重伤(没有做伤情鉴定)的交通事故。被告人张定江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冬春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聂朋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杨露自身负次要责任,郑富和无责任、刘明军无责任、李忠*无责任、穆志智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定江被取保候审,并且拒不支付原告聂朋的后续医疗费、护理费。原告多次找被告张定江协商杨露(死者)死亡赔偿金的事宜,被告张定江拒绝支付赔偿金。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家庭造成了巨大的创伤,一个完整的家庭变得支离破碎,原告聂新淋只有五岁就没有了妈妈,原告聂朋又因交通事故造成严重残疾,无力抚养女儿。原告杨胜祥体弱多病,没有人照顾。原告的外婆刚去世不久,母亲就离开了人世。未来的日子不知继续下去。

  综上所述,被告违法驾驶的行为造成一死一伤的结果,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创伤,被告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被告人张定江的犯罪行为给原告关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给予公正裁决,判如诉请。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2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某,男,21岁, x x市x x面粉厂工人,住某市x x区x x路20号。

  法定代理人:康某民,男,64岁, x x省x x市老干部局退休干部,住址同上,系原告人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某林,男,29岁,某面粉厂工人,住本厂宿舍。

  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赔偿因其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的医药费等经济损失52626.11元。

  事实和理由:

  我和被告人同在一个单位工作,1999年7月29日上午11点,我正坐在车间的窗台上休息,被告人从外车间提着一个盛有稀料的小桶放在我的跟前,说足想刷刷小桶拿回家钓鱼,我出自好意地对被告人说:“我帮你把小桶烧烧吧。”随即划一火柴放在小桶里,桶里的稀料开始燃烧起来,我马上跳下窗台,这时被告人看到自己的小桶着火,一气之下将小桶里的稀料泼到我身上,顿时我浑身着火,疼痛难忍,幸亏在场的同事相救,才免于更大的伤害。

  烧伤后,我先后到*某医院和某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共花去医药费18315.76元,原告A_T-资损失每月245元,休病假每月只开76.20元,到目前13个月共2194.40元,病人营养费(13个月)2000元,病人护理费(3人,40天)即原告人的"父、母及哥哥按一般临时工计算每天工资10元,共计1200元。其他费用:护理人员住宿费264元,护送病人的车费330元,护送病人、大夫、司机共9人,招待费85元,复印照相费40元,护理人员来回车费152.10元,电话费44.55元。

  1999年9月10日,经本市*局司法技术鉴定:烧伤后桡神经致其腕关节、指关节功能严重障碍,功能丧失50%以上,全身烧伤面积40%,最后结论属重伤。被告人现已被x x市人民*依法提起公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原告人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因其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并负担我因伤致残失去部分劳动功能的伤残补助费24000元、整容费5阗0元,以上费用总计53626.1l元,减去被告人缴纳的1000元,应负担原告人52626.11元。

  证据及证据来源:

  1.某市*局司法技术鉴定书1份;

  2.医疗费单据93张;

  3.去医院来往车票48张。

  此致

  x x市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3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洪XX,男,1 9XX年1 0月2 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晋宁县XX镇XX村委会一组(系死者父亲)。身份证号XXXXXXXXX,电话:XXXXXXXX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余XX,女,1 9 XX年-1 0月1 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晋宁县XX镇XX村委会一组(系死者母亲)。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张XX,男,1 9 8 8年1 O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因故意*案羁押于晋宁县看守所

  诉讼请求:

  一、依法从重惩处故意*罪被告人张XX;

  二、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张XX赔偿原告丧葬费11 4 9 6.00元;死亡补偿费5 2 6 8 0.00元;处理丧事人员误工费2 000.00元;运尸费6 06.00元;;共计人民币XXXXXX.XX元

  事实和理由:

  二OO八年五月十八日上午七时三十分左右,晋宁县昆阳凤踪一村民发现一死尸在本村高井头废旧水井里,村民向村*反映,村*向县*局报案,报案后县*局刑侦队立即组织人员侦察、取证,查清了被告人张XX故意*抛尸一案。被告人张XX无视国家法律,将原告年仅十五岁的独生子洪XX杀害后抛尸于凤踪村废旧水井里,非法剥夺了他人的生命,手段十分残忍,性质特别恶劣。同时给原告在经济上造成很大损失,在精神上遭受重大打击和痛苦。因此,原告要求对被告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11 4 9 6.00元;死亡补偿费5 2 6 8 0.00元;处理丧事人员误工费2 000.00元;运尸费6 06.00元;;共计人民币XXXXXX.XX元。

  此致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1、本状副本二份

  2、运尸费单据一份

  具状人:洪X

  余XX

  二0 xx年X月XX日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4

  原告 :孙×,男, 67/02/28 生, 33 岁,籍贯:广东省高州市,通讯地址:东莞市清溪镇××有限公司,邮编: 511746

  被告 :王×,男, 74/05/11 生, 26 岁,汉族,家住四川省营山县

  被告 :东莞市清溪××电器制造厂 ,地址:东莞市清溪××管理区

  诉讼请求 :⑴被告王×赔偿原告¥ 107,842.62 元 精神损失费为¥ 50,000 元,共计为¥ 157,842.62 元;⑵被告××厂对以上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 : 99/07/16 日原告到××厂附近找朋友,被正在××厂当班的保安被告王×打至重伤,右眼无晶体,经东莞市人民*鉴定为工伤7级残废。被告王×在95年6月已到×× 厂做保安,出事时正是值班。被告王×理应对其侵权的打人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受害人;同时,被告王×是被告××厂的老员工,并且当时还是值班期间,在执行公务,但在执行公务期间,他不是礼貌待客,却动手打人。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厂应当对于被告王×的赔偿责任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要求赔偿包括:

  ⑴医药费¥ 8,075.45 元 ( 包括法医鉴定费用¥ 430.00 元 ) ;

  ⑵ 住院期间为 99/07/16 至 99/08/05 ,共 21 天,出院后休息 6 个月,李×原来工资为月*均¥ 8,000 元,根据广东省 1999 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工资最高只能按照事故发生地*均生活费的 3 倍计算,误工费为: [(7054.09 ÷ 12) × 3] × (6 21 ÷ 30)=11,815.60 元;

  ⑶住院伙食补助费: 21 天× 30 元 / 天 =630 元;

  ⑷护理费:根据李×的伤情,推断至少要一人护理,其费用为:( 7054.09 ÷ 365 )× 21=405.85 元;

  ⑸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李×是 7 级伤残,现 33 岁,应自定残之月月起,补偿 20 年: 7054.09 × 20 × 40%=56,432.72 元;

  ⑹残疾用具费:病情稳定后,受害人的眼睛需要植入晶体,手术费用为¥ 5,000 元;

  ⑺ 被抚养人生活费:李×有女儿李××, 97/10/21 出生,李×被打时为 1 岁,应抚养至 16 岁,抚养 15 年;李×之子李××, 99/09/20 出生,抚养 16 年;李×母亲何×× 1945/07/20 出生,体弱多病,有胃溃疡, 55 岁,在农村生活,没有其他生活来源,是李×抚养,应抚养 15 年;李×父亲已去世。考虑李×妻子也有抚养儿女和婆婆的责任,以上抚养年份折半计算,应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为:

  ( 15 16 15 )÷ 2 × 2400 × 40%=22,080 元;

  ⑻交通费(包括亲属处理事故的部分):¥ 2,459.00 元;

  ⑼住宿费(包括亲属处理事故的部分): 180.00 元;

  ⑽其他费用:处理事故人员的餐费¥ 570.00 元,李×换血衣服的费用¥ 151.00 元,电话费:¥ 13.00 元,杂项开支¥ 30.00 元;本项合计为¥ 764.00 元。

  以上合计为: 8075.45 11815.60 630 405.85 56432.72 5000 22080 2459 180 764=107,842.62 元。

  此外,被告的人身伤害侵权,造成了原告身体的七级伤残,其肉体、精神受到很大伤害,今后已经部分丧失工作和生活自理能力,其职业受到许多限制,交际受到很大影响,还会由于眼睛的变化,受到别人异样的眼光,为保证原告今后生活所需,除以上已经实际开支了的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补助、护理费、误工费等以及今后生活必须的残疾用具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外,还需要补偿必要的精神赔偿费,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参考有关案例并结合李×受到的损害,原告提出 5 万元的精神赔偿是完全合理的。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法院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人民法院

  原告:孙×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5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以下简称原告):关XX,男,1984年5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德昌县XX村15号。身份证号:513424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以下简称被告):王XX,男,1982年6月24日生,云南省剑川县人,联系电话138872XXXXX。

  诉讼请求: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王XX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二、判令被告人连带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共计42416.82元。

  事实与理由:

  2010年7月4日晚,梁XX、李XX等三人到原告合法经营的“夜来香”美容美发店消费。消费后,三人无故拒付费用,并叫来多人在美容美发店门口闹事。被告人王XX被叫到现场后,不问事情缘由,不听原告解释,即对原告关XX拳打脚踢,进行殴打。原告被打后,被送往剑川县人民医院治疗,后转院至丽江市人民医院治疗,住院十八天,休息至今。

  被告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原告受伤,被诊断为:1、 鼻骨骨折,断端稍塌陷;2、 右侧第十根肋骨背段骨折、折骨错位0﹒5米。 经昆明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并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达到九级伤残等级。

  被告的"犯罪行为致使原告关XX经济及精神上均遭受巨大损失,具体损失为:残疾赔偿金13476.00元、医疗费3090﹒82元、误工费2250.00元、护理费5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00元、营养费500.00元、交通费1000.00元、鉴定费 110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00元等,共计 42416.82元。这些损失因被告的故意伤害行为产生,依法应由被告王XX负责赔偿。

  综上所述,被告人沈剑馗故意伤害他人,导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被告人王XX的犯罪行为给原告关XX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给予公正裁决,判如诉请。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关XX

  二Oxx年八月十九日


经典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扩展2)

——最新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最新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1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址:XXXXX。电话: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X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址:XXXXXX。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支付原告人医疗费XX元;护理费XX元;误工费X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XX元;营养费XX元;残疾赔偿金XX元(X级伤残);抚养费XX元;共计XXX元;

  2.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原告人XX财产毁损费XX元。 事实与理由:

  XXXX年X月XX日上午X时许,在XXX,被告人XXX因XX与XX发生口角,被告人即上前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被告人XX在打架时持刀将XXX捅伤,致使原告人XXX创伤性湿肺、右侧胸腔积液、全身多处刀刺伤(前胸、后背、左上臂、右腹股沟、右手),经鉴定为轻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在法律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原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望人民法院在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上述被告人赔偿原告人的物质损失,判如所请。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XXXX年XX月XX日


经典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扩展3)

——经典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书

经典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书1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某,男,21岁, x x市x x面粉厂工人,住某市x x区x x路20号。

  法定代理人:康某民,男,64岁, x x省x x市老干部局退休干部,住址同上,系原告人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某林,男,29岁,某面粉厂工人,住本厂宿舍。

  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赔偿因其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的医药费等经济损失52626.11元。

  事实和理由:

  我和被告人同在一个单位工作,xxx年7月29日上午11点,我正坐在车间的窗台上休息,被告人从外车间提着一个盛有稀料的小桶放在我的跟前,说足想刷刷小桶拿回家钓鱼,我出自好意地对被告人说:“我帮你把小桶烧烧吧。”随即划一火柴放在小桶里,桶里的稀料开始燃烧起来,我马上跳下窗台,这时被告人看到自己的.小桶着火,一气之下将小桶里的稀料泼到我身上,顿时我浑身着火,疼痛难忍,幸亏在场的同事相救,才免于更大的伤害。

  烧伤后,我先后到*某医院和某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共花去医药费18315.76元,原告A_T-资损失每月245元,休病假每月只开76.20元,到目前13个月共2194.40元,病人营养费(13个月)20xx元,病人护理费(3人,40天)即原告人的父、母及哥哥按一般临时工计算每天工资10元,共计1200元。其他费用:护理人员住宿费264元,护送病人的车费330元,护送病人、大夫、司机共9人,招待费85元,复印照相费40元,护理人员来回车费152.10元,电话费44.55元。

  xxx年9月10日,经本市*局司法技术鉴定:烧伤后桡神经致其腕关节、指关节功能严重障碍,功能丧失50%以上,全身烧伤面积40%,最后结论属重伤。被告人现已被x x市人民*依法提起公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原告人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因其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并负担我因伤致残失去部分劳动功能的伤残补助费24000元、整容费5阗0元,以上费用总计53626.1l元,减去被告人缴纳的1000元,应负担原告人52626.11元。

  证据及证据来源:

  1.某市*局司法技术鉴定书1份;

  2.医疗费单据93张;

  3.去医院来往车票48张。

  此致

  x x市人民法院

  xxx年9月16日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某(签、印)


经典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扩展4)

——刑事上诉状附带民事3篇

刑事上诉状附带民事1

  上诉人(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 云文超,男,汉族,48岁,住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瓦店镇云庄村,电话:×××××××× 。

  被上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 胡万林,男,汉族,65岁,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石板镇联合村人,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羁押于 ×××看守所。

  被上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吕伟,男,汉族,50岁,××省××市××县××地人,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羁押于×××看守所。

  被上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 唐孟君,女,汉族,68岁,××省××市××县××地人,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羁押于×××看守所。

  被上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 贺桂芝,女,汉族,44岁,××省××市××县××地人,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羁押于×××看守所。

  上诉人因被上诉人非法行医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洛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依法改判(2014)洛刑初字第××号判决书第二项,判决四名被上诉人共同赔偿上诉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110万元。

  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没有全部支持上诉人请求的经济赔偿,依法应予改判。四名被上诉人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漠视他人生命,对于其犯罪行为给上诉人造成的财产损失,依法应予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及相关法律规定,上诉人依法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一审判决没有全部支持上诉人的`经济赔偿请求,实属于法不合。

  综上所述,故请求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以抚慰受害者家属,以*息民愤,以警示世人,以正法纪,以昭天理!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云文超 20xx年11月21日


经典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扩展5)

——未成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怎么写 (菁华1篇)

未成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怎么写1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以下简称原告 ):_______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生,汉族,住_________________号。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以下简称被告 ):____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生,_______________人,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依法追究被告人_______________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2、判令被告人连带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共计_______________元。

事实与理由

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_______等

综上所述,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导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害人由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被告人__________的犯罪行为给原告__________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给予公正裁决,判如诉请。

此致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签名: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 月 __________日


经典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扩展6)

——经典的民事欠款起诉状优秀「」

经典的民事欠款起诉状优秀「」1

  原告:刘某某,又名刘某,男,汉族, 岁,人,现住 小区 号楼 单元 室,电话:15 。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 岁,现住鄂尔多斯东胜区,电话:15 。担保人:辛某,男,汉族, 岁,电话15 。

  诉讼请求:

  ⒈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按月息2.5分计算,从20xx年 月 日支付至判决给付之日。

  ⒉诉讼费用依法由被告审理。

  事实与理由:

  20xx年 月 日,被告先后俩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0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2.5分,有借条为证。后被告在支付部分利息后对本金及利息再未归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还款付息,均被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刘某

  二零一x 年 月 日


经典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扩展7)

——超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

超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1

  原告:×××,男,××岁,×族,××出版社编辑,住北京市××区××街×× 号。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被告: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区×××路××号

  邮政编码:100044 联系电话:××××× ××× 案由:出租汽车管理局拒不履行法定职责。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二、判令被告依法对北京市银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拒载伤害原告的恶劣行为作出处罚。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年5月21日早7∶30分在*乐园小区北口叫 了一辆银建出租汽车公司所属白色“面的”(车号:京B13513),并对司机讲到小区内带点 东西和接一个人。车到住处楼下,我下车准备上楼时,司机说下车需留下押金,我于是掏出 50元钱放在驾驶室右座前的仪表台上。我和我爱人各搬几包放在车上,司机讲带东西要加10 元钱。由于无此项规定收费标准,故予以拒绝。司机讲“你不给加钱就甭坐”,我说:“不坐就不坐”,司机又说:“不坐也要给10块

  钱”,这时我爱人正准备往车下搬书,司机却一把将放在右仪表盘台上的50元钱装在兜里,并起动车,而我此时手执车门扶手正站在开启着 的车右前门侧的地上和司机讲理,由于耽心车上的钱物被带跑,无证据,于是就将其右仪表 盘台上的服务卡取下,这时车速已很快,将我拖着跑了约60米,然后一个左急转弯,将我及车上的书重重地甩在地渣路上,我的衣服都被搓破,混身是血,经送医院检查全身脸、手、 胸、腿多处挫、裂伤,其中右手的食、拇指间有一宽3厘米,深2-3厘米的口子,造成外伤 ,缝合8针。目前原告右手遗有运动障碍,左面部留有伤疤。

  事发之后,被告对其辖下的 北京市银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恶劣行为非但不进行处罚,反而对原告十几次找被告寻求解 决问题采取推诿,拒不接待,甚至说原告妨碍了他们的工作。被告的行为引起了新闻界的极 大关注:《法制日报》于19××年10月6日予以报道,10月7日刊出评论,北京电视台在11月13日的北京新闻中予以报道,并且披露了被告拒绝被采访的事实;《北京青年报》在 11月19日的`新闻周刊中亦予以报道,《*》在12月5日也给予披露。 然而,时至事 发后近一年的今日,原告对银建公司仍未作出任何处罚,对原告也未作出任何口头或书面有 关此事的答复。

  根据《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有关内容,被告没有

  履行其所应负有 的责任,给原告及社会造成了极坏的后果,依据《行政诉讼法》、《民法通则》、《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公断!。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 院

  附:本诉状副本 一份

  书证 份

  起诉人:××× 二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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