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风险防范和处置措施15篇合作社风险防范和处置措施 七责仸追究对丌良贷款应区别原因迚一步完善丌良贷款责仸追究制度落实清收第一责仸人将放收赔罚结合在一起限期收回丌良贷1对二因丧人违法収放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作社风险防范和处置措施15篇,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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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风险防范措施
一不良贷款的管理第一条不良贷款的认定标准:不良贷款是指《贷款通则》中所规定的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帐贷款。逾期贷款是指按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呆滞贷款是指逾期90天(含90天)仍未归还的贷款,以及贷款虽未逾期或逾期未满规定期限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不包括呆帐贷款);呆帐贷款是指:(1)借款人和担保人被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4)贷款人依法处置抵押物、质押物所得价款不足补偿抵押、质押贷款的部分;(5)贷款本金逾期2年,贷款人向法院申请诉讼,经法院裁判后仍不能收回的贷款,或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且经有关部门认定,借款人或担保人事实上已经破产、被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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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在三年以上,进行清偿后,仍未能归还所欠贷款,又无另外债务承担者确认无法收回的贷款;(7)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贷款。
第二条不良贷款的日常管理(一)信贷人员应当在短期贷款到期七日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一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出《贷款到期通知单》,借款人应当及时筹备资金,按期还本付息,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贷款展期手续:1、因受自然灾害的影响,造成借款人不能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主动到信用社签订还款计划的;2、因贷款期限确定不合理,不能满足一个正常的生产经营周期,借款人有物资保证,借款人提出展期申请并主动签订还款计划的;3、因市场、价格、运输等原因,造成产品不能按计划销售,借款人有物资保证但按时归还贷款本息有困难,借款人提出展期申请并主动到信用社签订还款计划的;(二)贷款到期后未归还,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转贷手续:1、受自然灾害的影响,借款人偿还部分贷款本息,在完善贷款手续后可以办理转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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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贷款经清查,重新落实债权债务的,借款人无法归还全部贷款本息的,完善贷款手续后可以办理转贷;
3、对补办、充实合法的贷款抵押、担保手续后,可以办理转贷;4、当有更易变现的合法贷款抵押物后,可以办理转贷手续;(三)科目调整1、贷款到期或展期后到期需转入逾期科目时,应由信贷人员提出书面意见,报信用社审贷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由会计部门办理转帐手续。2、对贷款逾期或逾期未到规定年限需转入呆滞贷款的,应由信贷人员提出书面意见,报联社资产管理科审核,报主任核准后,由会计部门转入呆滞贷款。3、对呆帐贷款,应由信贷员提出书面意见,并会同会计部门逐笔认定,报县联社审贷委员会审议决定后,由会计部门转入呆帐贷款科目;呆帐贷款的核销审批程序,按照国税发[1996]225号《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核销暂行规定》执行,并在权限内审核报批后核销。(四)档案管理不良资产的档案资料应包括:借款借据、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催收通知单、抵(质)押物的清单及相应的同意抵(质)押的书面证明等。上述资料应由各社信贷会计妥善保管,未经社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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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其他人员不得随便调阅。(五)不良贷款担保责任的落实信用社对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无效担保贷款,应积极采取补救措
施,补办有关手续,重新确定担保方式和担保合同:1、保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2、担保抵押物是法律规定的禁止担保的物;3、法律规定抵押、质押必须办理登记而未办理登记的;4、法律规定的其他无效的担保方式。信用社与债务人协商以贷
款展期或其他方式对债务合同变更的,应当就变更后的债务合同与保证人、出质人、抵押人签订新的保证、抵押、质押合同,需要变更抵押、质押登记的,应当变更登记以落实担保责任。
(六)诉讼时效的管理为防止逾期贷款超过诉讼时效期,导致丧失法律保护,信用社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发出催收通知书,催款通知书应由债务人签字盖章,签署回执;对保证贷款,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信用社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法律的保证期间向保证人发出催款通知书,由保证人签字盖章。当借款人、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财务部门负责人等有关人员拒绝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时,信用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立即起诉借款人和担保人,也可以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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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公证条例》的规定,请求公证机关进行强制执行;对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信用社可采取措施与债务人达成还款协议,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单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向债务人发出催款通知书,由债务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盖章。
(七)责任追究对不良贷款应区别原因,进一步完善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清收第一责任人,将放、收、赔、罚结合在一起,限期收回不良贷款。1、对于因个人违法发放冒名贷款、虚拟抵押贷款、放宽条件发放关系人贷款,造成贷款主体和要素不合法的、内部职工或内外勾结套取信贷资金的、收贷不入帐等贷款而形成的不良贷款,要逐笔列出清单,建立台帐,由贷款责任人限期清收,在限期内未收回的,根据造成损失的大小对其实行停职、停薪、直至除名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对于因个人违规发放跨区、人情、越权、贷款用途不合法、逆程序发放贷款、不执行“三查”制度,而形成的不良贷款,要逐笔列出清单,落实贷款责任人,建立台帐,由贷款责任人限期清收,在限期内未收回的,根据造成损失大小实行降职、降薪、除名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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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个人违纪,以贷谋私、介绍、推荐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为人担保等原因形成的不良贷款,逐笔列出清单,落实贷款责任人,建立台帐,由贷款责任人限期清收,在限期内未收回的,根据造成损失大小对其实行降职、降薪、除名等处理。
4、对于非“三违”贷款,由县联社、农村信用社统一组织,制定清收计划,分解落实任务,确定专人负责清收。
5、经过催收,落实担保抵押转贷后,贷款责任仍由原放款责任人承担。
6、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被调离(调整)信贷岗位的人员,必须经信用社有关部门进行离任审计,以明确责任。
7、工作交接后,接任人员对贷款负有管理和清收责任,如交接后发现贷款有违规,违纪行为的,要及时上报联社追究原发放人责任。
8、信用社内部职工贷款(包括个人和介绍的贷款),应按规定计扣贷款人的工资冲减职工贷款,月计扣工资不得少于月工资的30%,并抄列清单上报县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备案。
9、对有贷款遗留问题的离退休人员,依照贷款责任终身制的原则,对贷款清收工作进行考核,对1995年底以前遗留的贷款,每月扣发其10%的退休金;1996年起形成的不良贷款,每月扣发其50%的退休金;对扣发的退休金,年底按照清收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返还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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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八)不良贷款的复活1、复活收回不良贷款的原则⑴信用社的贷款必须有借有还,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免除借
款人的还款责任。⑵复活收回不良贷款应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维护信用社的权
益,积极、稳妥、最大限度地减少信用社的资金损失。⑶复活收回不良贷款,要实事求是,制定和实施复活措施,要符
合信贷政策、管理权限和操作程序等有关制度规定。⑷复活收回不良贷款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办法,地制宜,对
症下药,实行一笔一法,一户一策或一户多策。2、复活收回不良贷款的条件及对象凡是借款人具有清偿能力、或按法律规定确认能够收回、以及通
过注入适量的资金能促使其启动运转,恢复和扩大再生产能力,在一定期限内能归还的贷款,均可作为复活不良贷款。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列为复活对象:
⑴通过对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起诉能够收归不良贷款者。⑵借款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但其继承人能代为承担债务,以其财产或遗产能予以清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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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但能以保险赔偿和资产清偿及担保人承担经济责任者。
⑷借款人触犯法律,依法受到制裁,处理的财产能收回或部分收回所欠贷款以及另有债务承担者。
⑸借款人因经营不善、产品质量差、不适销对路等原因造成关停或生产不正常,通过促帮有望复活者。
⑹借款人具有易变现或转让、租赁、转包、拍卖的财产、设备、土地使用权等。
⑺信用社工作人员因渎职或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不良贷款,通过追究个人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能够收回或部分收回者。
3、复活不良贷款的措施⑴对那些经营亏损,但产品有销路,市场有潜力的企业,适当发放有限数量的贷款,促其改善管理,恢复和扩大生产能力,增强还贷能力。⑵对那些转产无望或频临破产的企业,可通过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拍卖和出售等搞活后偿还贷款。⑶在企业转制过程中,要强化参与意识,积极主动地参与企业经营机制转换的全过程清理、落实和收回贷款。⑷对那些资不抵债、确实无力偿还贷款的企业,要追究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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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连带责任。一是由担保人清偿贷款;二是由企业主管部门承还。
⑸对那些赖债的企业或个人,针对不同情况要依法起诉,凭借法律力量收回长期拖欠的贷款。对依法收回的固定资产或设备,可用于租赁和转包。
⑹对1985年底以前,由于种种原因,形成的呆滞贷款,为使这一部分资金得以启动,可报经销联社批准后实行先收本后收息的办法;对1990年底以前的贷款,贷户能积极主动归还,可报经联社审批后将加罚息挂帐;对1990年以后贷款,要落实债务,实行责任清收。
4、对已经形成的“双呆贷款”,外部人员收回的可按有关规定适当提取劳务费。
第三条呆帐贷款的核销(一)农村信用社呆账贷款的认定必须符合《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国税发[2004]101号),《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贷款呆账核销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局[1996]225号)、《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中规定的贷款呆账条件。(二)呆账贷款核销的认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经集体决策,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核销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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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认定的呆账贷款必须按要求办好相关的证明材料,关停倒闭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出具证明,死亡绝户和宣告失踪人员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遭受自然灾害的集体贷款由乡(镇)政府出具证明。
(四)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呆账贷款,按统一格式抄列清单,填制《信用社贷款呆账核销审批表》、《信用社贷款呆账核销申报汇总表》,经稽核人员签字后按时上报联社,由联社统一向国税部门申请核销。
(五)信用社申报呆账贷款核销必须附申请呆账核销的专项报告,报告内容主要有:申报呆账贷款总的户数、金额;呆账贷款形成的主要原因;有关人员应承担的责任;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从中应吸取的教训及今后的防范措施。
(六)对将不符合呆账条件的,如关系人、职工、亲属和冒名贷款等贷款申报核销行为的,联社将责成信用社查明原因,上报结果。并责令相关责任人尽快收回,不收或者收不回的,联社将对相关责任人视金额大小和情节轻重进行经济处罚,若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二对新增不良贷款的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新增不良贷款是指尚在正常贷款科目反映的超期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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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对新增不良贷款实行问责制:(一)问责的目的和原则:加强内部审计和稽核,通过对信贷资产质量管理方面履行职责情况质询,寻找贷款管理的问题环节,解决责、权、利脱节的问题。对贷款发放、管理、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违规、渎职等行为,严肃追究责任人责任,决不姑息迁就,以督促信用社正确履行职责,改善信贷资产质量,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在问责制实行过程中严格坚持“实事求是、明确责任、有效保全、减少损失”的原则。(二)问责内容主:一是不良贷款上升的主要原因;二是在贷款管理方面采取的工作措施及其效果;三是不良贷款年末控制目标;四是下一步拟采取的工作措施。具体是:
1、新增不良贷款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和经营情况。2、形成不良贷款的主、客观原因及主要责任人。3、贷款三查制度的执行情况。4、贷款发放的合法合规性,担保的有效性。5、对新增不良贷款已采取的清收、保全措施及落实的责任人。6、预计贷款损失情况。7、应总结的经验教训和整改措施。(三)问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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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新增不良贷款,由各社业务副主任、信贷会计收集相关信贷资料,经所在信用社(部)主任审查后,提交信用社问责小组组织问责,问责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纳入信用社档案管理。信用社问责小组应将有关资料和问责结果按月上报联社资产管理科。
2、资产管理科负责对各社(部)新增不良贷款产生上报材料的整理,并对相关责任人提出问责处理意见。
3、稽核科负责对新增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损失现场审计,并对信贷管理方面的整改措施和赔偿责任的进行落实。
4、人教科依据审计处理意见对有关责任人按规定作出处理,对涉及警告或警告以上等纪律处分的由监察室负责整理有关材料提交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5、经问责提出的清收、保全和整改意见及相关措施要求,被问责信用社要认真抓好落实,落实情况要在15个工作日之内向联社书面反馈。
6、对于新形成不良贷款金额教小、属客观原因形成,预计在3个月内可全额收回或不会造成损失的,报经联社同意后,可暂不问责。
7、对已按规定经过问责的不良贷款未发生明显恶化的,不再重复问责。
(四)联社根据造成贷款不良的原因、贷款损失程度、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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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过错等依据,决定是否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经济、行政处罚或免除责任。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联社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放松管理、贷款“三查”流于形式、致使借款人套取贷款造成损失。
2、对到期债权不及时催收,致使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保证期间而造成损失。
3、对债务人的故意逃废债务的行为,不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4、玩忽职守,内外勾结,弄虚作假,造成信用社债权丧失。5、其他严重违反信贷管理规定造成较大影响或后果的。(五)新增不良贷款清收处罚办法1、对3月底清查的新增不良贷款分配到各月,12月31日前全部收回,联社坚持逐月下乡督查制度,4月底逐笔勾对,对于截止检查日仍未收回的逾期贷款,下达“限期收贷通知书”,限期一个月务必收清(新发放贷款不准以贷还贷,非质押贷款因特殊原因,符合展期条件的可展期一次,短期贷款展期最长不得超过原贷期限)。2、对于首次下达“限期收贷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到期回查时,收回的不再处理;未收回的,按逾期贷款合计额进行处罚,即逾期贷款在1万元以下的处罚50元;1万元以上(含1万元)至10万元的按贷款金额的5‰处罚;10万元以上(含1万元)至20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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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贷款金额的4‰处罚;2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至30万元的按贷款金额的3‰处罚;30万元以上(含30元)的按贷款额的2‰处罚。在处罚的同时第二次下达“限期收贷通知书”,限期1个月收清。
3、对于首次进行处罚的逾期贷款,限定的期限到期回查时,全部收回的,返还本人罚款的50%,若仍未收回,按照首次处罚办法第二次处罚,并第三次下达“限期收贷通知书”,限期1个月收清。
4、对于已经处罚两次的逾期贷款,限定的期限到期回查时,全部收回的,以前罚款不再返还,未收回,仍按照首次处罚办法第三次处罚,并第四次下达“限期收贷通知书”,限期1个月收清。
5、对于已经处罚三次的逾期贷款,限定的期限到期回查时,全部收回的,不再进行处罚,以前所有罚款不再返还。未收回的,全县通报批评,同时,对于农户逾期贷款累计10万元以下、乡镇企业贷款累计50万元以下的分别按贷款额的1‰、0.5‰进行处罚,每月计罚一次,直至贷款收清为止,此间不再下达“限期收贷通知书”,全部收回的,以前所有罚款一律不再返还。对于形成资金损失的,第一责任人负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逾期农户贷款累计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乡镇企业贷款累计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实行下岗清收,下岗不下工,坚持照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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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参与每月考核,但没有信贷发放权、审批权和介绍权。专职清收期间,每月仍按逾期农户、乡镇企业贷款额的1‰、0.5‰进行处罚,直至收清为止,全部收清的以前所有罚款不再返还,造成资金损失的,第一责任人负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以前老贷款今年完善合同文本形成逾期的,且完善合同文本前后责任人不变的,新借据中新增加本金部分农户贷款按1‰、乡镇企业贷款按0.5‰的比例逐月进行处罚,直至收回为止,收回的,停止处罚,以前所有罚款一律不再返还;完善合同文本前后非同一责任人的,新增加本金部分农户贷款按0.8‰、乡镇企业贷款按0.3‰的比例逐月对完善合同文本责任人进行处罚,直至收回为止,收回的,停止处罚,以前所有罚款一律不再返还。
三票据贴现的管理第六条票据贴现管理票据贴现是指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而
将票据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是持票人在需要资金时,将未到期的承兑汇票,以贴付自贴现日至票据到期日的利息为条件,经过背书后,转让给银行,银行将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的余额付给收款人使用的行为。
(一)贴现对象:即贴现的申请人(持票人),必须是具有法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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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或实行独立核算,在申请贴现的银行开设帐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单位。
(二)贴现票据:必须是经过有承兑资格银行承兑的未到期且要式完整的银行承兑汇票。
(三)贴现期限:从贴现人之日起到汇票到期日止,不超过六个月。
(四)贴现金额:要求贴现汇票的每笔金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五)银行承兑汇票的审查,必须内容完整,要素齐全,版本正确,并且符合《商业汇票办法》及《票据法》的有关规定。
1、汇票的签发日及到期日,其时间不能超过半年;2、汇票的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书写是否规范;3、出票人签章及汇票专用章是否清晰,承兑银行的行名,行号及印章的行号是否一致;4、出票人与收款人名称、帐号、开户行是否填写清楚规范;5、汇票的背书是否连续,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这种形式上的连续,指前次背书的被背书人必须为后次背书的背书人,同时汇票背书的印章必须清晰。(六)票据的鉴别:是指通过鉴别仪器识别汇票的真伪,确认其真实性后,向承兑行发出查询通知书,并要求承兑银行书面电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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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1、商品正式交易合同复印件(合同交易金额必需大于票据金额);2、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发票金额必需大于票据金额);3、经银行查询后收到的书面电复。(八)计算贴现的期限、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贴现期限(天数)=贴现之日至汇票到期日止(算头不算尾)+3天查询在途贴现利息=汇票票面金额*贴现期限*贴现利率/30实付贴现金额=汇票金额—贴现利息(九)填写“承兑汇票申请书”两份及“行贴现凭证”一式五联,将计算结果填入表中,加盖申请贴现单位印章,并由银行经办人、审批人签章。(十)将贴现凭证“一式五联、贴现申请书”一份(另一份资产管理科留存)、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查询电复一并交会计部门,将贴现凭证第一联作贴现科目借方传票,第二联作贴现申请人帐户贷方传票,第三联作贴现利息收入的贷方传票,第四联加盖转讫章交贴现申请人作收帐通知,第五联连同汇票实行专夹保管,再贴现时交人行。四抵债资产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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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抵贷资产定义:是指借款人及担保人无资金偿还到逾期贷款,而经借贷双方协商或法院裁决,以及关停企业破产,以借款人或担保人的抵押资产或其它实物资产抵偿所欠信用社贷款而形成的待处理的资产。信用社收回借款人或担保人用以抵偿贷款的资产,有权进行妥善保管和依法处理。信用社要严格控制抵贷资产的增加,凡有偿还能力的贷户,不准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或通过关系用实物还贷。
第八条抵贷资产的选择借款人或担保人用以抵偿贷款的资产,必须是有价值和有使用价值,并且易于变现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信用社在实物收贷中对抵贷资产的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抵贷资产必须是法律允许自由买卖的财产;(二)抵贷资产是易于保值和变现的财产;(三)抵贷资产应是质量完好、易于保管的实物资产。在实物收贷工作中,信用社不接受借款人或担保人的下列抵贷资产: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财产;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封存的财产;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使用中的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农村和城市郊区的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以及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信用社认为不宜收回的其它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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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第九条实物收贷中贷款回收的确认信用社收回借款人或担保人的抵贷资产,在资产未变现前对贷款
回收及回收金额的确定以及计息等问题,应区分以下不同情况处理:(一)属借贷双方协商、用借款人或担保人实物资产偿还贷款的,
在协商时信用社应向借款人说明。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实物变现前不能视为贷款回收,而只有当实物变现所得价款偿还贷款后才视为贷款回收。在此期间,信用社对该笔贷款可申请停息,报经联社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批准后,该笔贷款由收到实物之日起不再计息。对处理抵贷资产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及相关税金的,信用社:仍有权追索债权。原协议对收回的实物归借方所有的,处理时可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对协议不成的,信用社可向法院起诉,由法律裁决。
(二)对经法院裁决,借款人或担保人以资抵贷将所有的资产划归信用社所有,在实物变现前,信用社同样不能视为这部分贷款已经收回。在此期间,信用社对该笔贷款可按规定申请停息。实物变现后,不足偿还以资抵贷的本金部分(其损失的差额),可按呆帐贷款进行处理,由信用社出据,联社认定,按呆帐核销办法规定逐级申报进行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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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抵贷资产的审批。为了确保实物收贷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徇私舞弊现象发生,信用社发生以物还贷前,应首先经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然后逐级咨询或审批。
第十一条抵贷资产作价要合情合理,一般不准高于市场价格,具体有三种作价方式:
(一)由法律部门裁决的价格;(二)经有权部门评估确认的价格;(三)借贷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第十二条抵贷资产的管理对收回的抵贷资产,在处理变现之前,应认真登记,按规定履行出入库手续、明确经济责任,指定专人妥善保管。(一)信用社收到借款人或担保人用以抵偿贷款的资产时,应认真审查其是否符合对实物对象的要求,并审查实物所有权的证明文件、相关手续是否齐全等。对不符合要求的实物不予接收。收回的抵贷资产经信用社确认后,由保管人员在“抵贷资产登记簿”上逐笔地进行登记。(二)信用社保管人员收到抵贷资产后,应当面清点核对无误后,在登记“抵贷资产登记簿”的同时,填制一式三联的“抵贷资产入库保管凭证”,其中第一联留存作为登记簿的记帐凭证。第二联交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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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人员作为实物已入库的凭证,第三联转交会计人员做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三)信用社会计人员收到实物保管人员转来的“抵贷资产入库保管凭证”第三联后,应按借贷双方协商的价格或有关部门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自制记帐凭证登记表外科目“106抵押及质押有价物品”分户帐,同时填制转帐凭证,按偿还贷款本金部分借记“1290待处理抵贷资产”科目,贷记有关贷款科目,暂不销借据,但必须在借据的右上角上注明划转到“1290待处理抵贷资产”科目的金额是多少,以便帐据核对。只将该笔贷款应偿还的本金从原贷款科目中划转到“待处理抵贷资产”科目里单独核算,具体会计分录为:
表内科目按偿还本金进行划转:借:1290待处理抵贷资产——**单位或人贷:***贷款科目——**单位或人表外科目按评估确认价格进行登记:借:106抵押及押有价物品——**单位或人(四)信用社主任、信贷、会计人员要定期检查抵贷资产的封存、保管情况,确保帐簿、帐实相符。在抵贷资产保管过程中出现实物毁损、丢失的,应由保管人员或直接责任者负责赔偿,经赔偿后对多余损失和非过失造成的损失,按核销呆帐贷款的有关规定申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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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抵贷资产的处理信用社收回抵贷资产后,要积极采取措施,制定变现计划。对抵贷资产的处理可采取拍卖、变卖以及出租等多种方式。信用社处理抵贷资产时要经信用社领导班子或全体职工共同研究,联社严格审查把关后方可处理。信用社对处理抵贷资产所得收入,按下列顺序分配:(一)支付处理抵贷资产所需的税金;(二)偿还借款人所欠信用社贷款本金;(三)偿还借款人所欠信用社贷款利息;(四)清偿上述款项后所余金额信用社记营业外收入或退回贷户。具体可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抵贷资产经过法院裁决,将资产划归信用社的,则该资产已属信用社所有,所余金额可计入营业外收入。2、抵贷资产未经法院裁决,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的,按合同或协议书中规定办理。(五)资产变现后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应执行先偿还本金,后收利息的原则,利息有多少收多少,无利息可收的不再计算利息收入,对不足偿还本金的损失差额,按呆帐贷款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六)经借贷双方协商,以资抵贷的资产超过偿还贷款本息及税金和有关费用的,待抵贷资产变现后,将其实际变现超过的差额,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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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给贷户或其它应付款里暂时挂帐。在未变现前,不能将超过应偿还的部分退回给贷户。
信用社所收抵贷资产,不得私自留用,如确属工作需要的,要严格履行固定资产审批手续,按规定申报批准后方可留用,但必须以购买的方式取得所有权,其价款用以清偿贷款本息及缴纳税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允许擅自使用、借用信用社抵贷资产。更不允许处理给内部职工,对未经审批,私自动用而造成损失的,应按抵贷资产价款由责任人负责全额赔偿:
第十四条出售抵贷资产的帐务处理财会人员收到抵贷资产保管人员转来的“抵贷资产出库凭证”第三联后,应先凭此填制记帐凭证销记表外科目“抵贷资产保管分户帐”,结平“106抵押及质押有价物品”表外科目余额。然后按收贷凭证实际收回的本息做会计分录:借:现金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1290待处理抵贷资—**单位或人贷:2651应交科金—**税贷:5011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同时结平表外科目:贷:106抵押及质押有价物品—**单位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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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偿贷款本息后仍有结余的会计分录为:借:现金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贷:5151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盘亏及清理收益2621其它应付款—**(退回部分)不足清偿抵贷资产损失的会计分录为:借:1291贷款呆帐准备贷:1290待处理抵贷资产—**单位或人五已核销呆账贷款的管理第十五条对已核销贷款的帐务管理已核销呆账贷款是指符合呆账贷款认定和核销的具体条件而申报核批已列入表外科目核算的贷款。(一)信用社对已核销呆账贷款实行账销案存的原则,即所谓的“内销外挂”、“形销实不销。”建立台帐送区联社并将其汇总后报市办事处备案。(二)信用社会计在对已核销呆账贷款进行表外科目核算的同时,还应增设“已核销呆账贷款”管理卡,及时记载已核销呆账贷款的增减变化及余额情况。(三)会计部门对已核销呆账贷款应进行整理分类,建立“已核销呆账贷款”登记簿,序时登记。登记簿的内容包括:贷户名称、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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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时间、用途、金额、责任人、已收息情况、核销日、核销原因、核销金额、批准核销人,核销后的清收情况。
(四)对已核销呆账贷款借据,信用社要设专人保管,且视同正常贷款借据一样保持账、表、卡、据相符一致,做到会计、信贷双线控制,双线反映。
(五)对已核销呆账贷款,信用社要定期监测按月在《表外科目表》中如实反映,确保其核算的真实完整。
第十六条对已核销呆账贷款的管理和清收(一)信用社要对已核销呆账贷款进行规范管理,建立、完善已核销呆账贷款档案。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到(逾)期催收通知书;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呆账贷款核销认定清单;呆账贷款核销申请表;破产企业的有关法律文件材料;其他证明材料。(二)对已核销呆账贷款实行分类管理。一、信用社债权已完全丧失,无法进行追索;如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停倒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或借款人死亡绝户等原因,信用社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或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可不再予以追索的。此类已核销呆账贷款档案保存应按农村信用社会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保管。二、信用社债权仍合法有效的,如借款人或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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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人有一方尚在,借款人或担保人被兼并或分立,兼并或分立企业尚存,借款人或担保人关停破产后,财产未清偿完毕,农村信用社债权应依法可获得补偿的,以及其他可继续追索的信用社债权等。对此类已核销呆账贷款,必须有专人保管档案,登记台账,定期催收,落实债务。
(三)已核销呆账贷款的清收工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并切实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信用社成立以社主任为组长,信贷人员为成员的旧贷清收小组,加强清收已核销呆账贷款力度。
2、针对每一张借据,认真检查贷款的时效问题,采取一切行之有效的措施,确保每笔贷款的诉讼时效。
3、及时掌握债务人的经营变化情况,积极落实防范措施,严防债务人借机悬空信用社债权。
4、合理运用法律手段,依法强制清收,针对一些“难缠户”、“钉子户”信用社要通过起诉,依法清收,起到“突破一家,震动一方,辐射一片”的效果。
5、对出现转机的债务人,要全力以赴,尽可能收回本息,减少损失。
(四)实行分点包片清收,明确清收责任,信贷员对各自包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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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内的已核销呆账贷款中的小额农户信用贷款有责任清收。(五)依靠党政协调,实施有效清收。对已核销呆账贷款中国家
干部和企事业单位职工贷款要抄出清单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清楚,以取得各级党政部门的理解和支持,依靠各级党政组织协调清收。第五章贷款呆帐的责任追究
(六)要切实做好核销呆账贷款的保密工作,避免因知情面扩大而带来不必要的负面影响。对因违反呆账贷款核销保密制度对外泄露应保密事项,让信用社主张债权受损的,联社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
(七)建立已核销呆账贷款的清收奖励机制收回已核销贷款按《汤阴先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奖励办法》中有关规定提高20%提取手续费,经稽核部门审核后按比例发放给清收责任人。六对已置换不良贷款的管理第十七条已置换不良贷款是指中央银行发行的专项票据所置换的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按照国家现行政策,已置换的不良贷款债权属于农村信用社。已置换不良贷款在表外管理只是一种会计核算方式,借贷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没有改变,信用社应确定每一笔已置换不良贷款的清收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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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在贷款管理中应对已置换不良贷款与表内不良贷款进行同样的管理。制定清收计划,对因管理问题,造成贷款超过诉讼时效,使信用社失去起诉权的责任人要视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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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暂无来源:《农民致富之友(上半月)》2013年第6期
商玉江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由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并以民主管理的方式组建而成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作为新型的市场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1.农村合作社存在的问题
1.1自身建设不规范,成员管理松散。多数合作社在登记注册时都比较规范,而对开展正常工作所必须建立和完善的内部运行机制却关注较少,尤其是民主决策、风险控制、利益分配等机制运作不够规范。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流于形式,作用未能在日常管理中得到体现。有的合作社成立后一年内一直没有召开过理事会和监事会,导致运作和管理的随意性较大,没有形成社员民主参与的决策机制,决定权往往掌握在发起人手中,社员参与合作意识不强;没有形成真正的风险共担机制,大部分社员只愿利益共享,不愿风险共担,缺乏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的能力;没有建立规范的利益分配制度,一些合作社只有少数社员持股,其他社员只象征性持少量股份,组织与会员之间没有真正形成关系紧密的利益共同体,造成合作社发展的不稳定。
1.2社员的综合素质不高,人才缺乏。人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关键因素。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带头人大多数综合素质还不高,适应市场经济的意识和能力还不强,懂技术会管理、市场开拓能力强的复合型人才更缺乏。从而导致对政府及政府部门的依赖性增强,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创新和发展。有的凭借过去的老办法、老经验来办事;有的只顾埋头苦干,没有长远规划和具体设想;有的“等、靠、要”思想严重,总想政府和部门扶持,开拓创新意识不强;有的对市场经济规律认识不足,在合作社内部协作意识不强,导致合作社功能弱化,竞争力偏低。因此应当倡导能人创办、基层组织创办、技术部门创办合作社充分发挥他们的长处把合作社做大、做强。
1.3政策落实不到位,扶持措施有待完善。一是少数部门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服务职能,一些地方尽管出台了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和措施,但很多条文只是原则性规定,缺乏操作性。二是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一些建设项目只有少数惠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优先安排和委托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在信贷支持上,由于没有建立联合担保机制和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农民专业合作社向银行和信用社申请贷款只能以成员个人的名义得到小额抵押贷款,且利率较高、期限短。由于缺乏风险补偿和奖励机制,金融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支持没有新的突破。三是各级财政虽然每年都安排了专项资金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但难以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扶持资金的需求,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不到财政扶持。
2.促进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对策
2.1强化政策扶持,助推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发展壮大。一方面,政府应加大对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另一方面,政府对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应有所为,有所不为,应该考虑共性的政策扶持。政策扶持要侧重于对示范性、规范化、骨干型、品牌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奖励,侧重对专业合作社教育和培训经费的安排。为有效防止“空头社”的产生,对内控制度未发生
作用、未实行按交易额返还和按股金分红的分配制度、未执行合作社会计制度,合而不作的“空壳合作社”不予以扶持。
2.2注重打造品牌,提升合作社竞争力。产品有质量、有品牌,才有市场竞争力。要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打造品牌,实施品牌策略,扩大农产品的知名度和销售途径,切实增强市场竞争力。注重开发“名、特、优、新”农产品及加工品,特别要大力开发名牌产品和特色产品。通过创建品牌,不断增强合作社的竞争能力。
2.3搞好典型示范,发挥合作社的带动作用。要继续坚持分类指导、典型示范、逐步推进的原则,通过示范性合作社的辐射带动作用,帮助农民群众增强合作意识,带动农民群众开展专业合作。在技术服务、生产资料供应和农产品销售等方面,促进合作社运作更趋规范、市场更趋稳定、效益明显增加,真正起到“拨亮一盏灯,照亮一大片”的带动效应。
2.4开展科技培训,提高合作社经营管理水平。通过印发宣传资料、开展专题培训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教育,增强广大农村基层干部的法制意识,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认识水平,在全县形成关心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同时,进一步加大对现有合作社负责人、农村基层干部、重点农户的培训,着重强化合作知识、市场经济、内部管理、营销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培养造就一批懂经营、会管理的骨干队伍,使他们尽快掌握合作原则、经营管理、利益分配等基本知识,提高他们解决生产经营困难和带领农民增收致富的能力,强势推动全镇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
(作者单位:162131黑龙江省甘南县中兴乡农村经济服务中心)
农村信用合作社小额信贷的风险与防在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中唯一与农民有直接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是农村金融的绝对主力军,而它对农户的小额信贷业务却发展缓慢。现就农村信用合作社对农户提供的小额信贷的特殊性来看,对其风险进行了简单的分析,并提出了一些风险防范对策。经过多年来的实践,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无论从数量、影响程度还是机构的合法性来看,已成为我国小额信贷的主流,代表和反映了我国小额信贷制度的总体特征。从制度绩效来看,该信贷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农村金融的空白,丰富了农村信贷制度的内容,对农村金融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的发展,其风险也日益凸显,严重影响了小额信贷业务的正常健康发展。因此,研究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风险的表现,构建其防范对策,对化解农村金融风险,确保金融和社会稳定,解决扶贫与追求金融机构自身可持续发展的矛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小额信贷业务的现状1、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国有商业银行大规模撤离县及县以下基层机构,目前仍在农村开展业务的国有银行分支机构寥寥无几。随着国有商业银行从县域基层以下撤退,农村信用合作社成为分支机构最多的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也是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中唯一与农业农户有直接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
二、农村信用合作社小额信贷的风险表现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小额信贷不但具有一般农业贷款的风险(如自然风险、市场风险),而且由于其特殊性,具有一般农业贷款不具备的风险。正是这些风险的存在,使得农村信用合作社产生“惜贷”的行为。这些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道德风险:与其他贷款不同,小额信贷以其“无需提供贷款抵押”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扶贫功能,降低了抵押过程中所需的各种成本。但其缺陷是农信社对“无需提供贷款抵押”要承担一定的道德风险。道德风险因素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从农村信贷机构方面看,有的农村信贷机构内部管理机制不完善,没有形成对信贷人员行为的管制和激励机制,有的农村信贷机构人员素质低下,不能很好地处理小额信贷资金发放和收回过程中的调查、计划、决策、信息处理和风险管理工作,这是导致道德风险的重要原因。从农户方面看,由于受小额信贷无抵押的影响,农户产生依赖思想。一部分农民习惯性地认为,小额信贷是扶贫贷款,是“救济款”,是不需要偿还的或不要利息的政府贴息贷款,还款意识薄弱,抱着能拖就拖的心理。有少数农户从贷款一开始就无还贷念头,存在恶意拖欠行为。由于居住集中,有些农民会效仿自己的邻居、亲朋好友恶意拖欠贷款,甚至不理解主动还贷的行为。还有个别农户把借来的小额信用贷款转手放高利贷以牟取不法利益。有的借用信用证、身份证,冒名借用小额信用贷款。有的“凑零为整”,最终使贷款集中于一家一户。种种情况说明由农户所引发的道德风险不容忽视。
2、利率因素:国际上成功小额贷款的存贷差要高达8%-15%左右。在中国,由于不需要建立新的金融组织来发放小额信贷,加之贷款的方式也较国外简便,因此,成本可能比国外同类贷款低一些,但可能也需要5%-7%左右的利差。在目前农村信用社资金成本在3.5%左右的情况下,贷款利率在8%10%左右才能使项目自负盈亏。而从实际执行结果看,我国绝大多数小额信贷项目执行的都是低利率政策,都没有从财务自立和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制定一个合理的利率水平。在低利率的情况下,借贷者可能不注重贷款使用的效率,从而导致了高违约。另外,如果利率定得太低,虽对农户有利,却易被非农户或其它部门分割抢占,引发各种腐败现象。这样,真正需要低息扶贫贷款的农户却得不到贷款,而那些富裕农户、工商业者和政府干部反而能得到贷款。他们在获得贷款后往往并不运用于生产经营,按市场利率或灰色市场的高利率转手贷出就能获利。结果造成在低利率政策条件下,社会各阶层都会出来争夺这份资源,往往使贷款难以到达真正的贫困者手中,也使借款者难以产生精心经营的压力和动力。3、信用评定制度不健全小额信贷理论认为,农信社贷款对象应是具有一定还款能力和还款愿望的中低收入阶层,我国目前对还款能力和还款愿望的评价是以农户信用等级高低为标准的。因此,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的准确度与真实度成为决定还贷率高低的重要环节。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信用档案资料不够准确及时,评级带有盲目性;信用评价受多方干扰与影响,如村干部照顾关系评级,带有明显的偏向性,虚报数据和信用等级;评级缺乏复审,呈单一
性。信用等级不准确,贷款额度核定不科学,甚至可能造成不够条件获得贷款的人也借此获得贷款。一些地方政府、村委会在协助农信社工作的过程中,认为信用的评定是一件有责无利的份外之事,还有些地方为了获得“信用村(镇)”的荣誉称号,
农村信用合作社小额信贷的风险与防第2页在信用评定工作中不严格把关,这给小额信贷埋下了极大的风险隐患。三、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风险防范对策1、建立和完善小额信贷的激励机制一是对农户的激励。信用社可根据农户信用等级状况和还款情况,建立动态的数据资料库,对按时还款的农户给予更优惠的服务。二是改变农信社对信贷员的单一激励机制,即由单一的负激励转变为正负激励机制并举。目前,许多农信社实行“三包”(包放、包收、包赔)制度,贷款损失由信贷员赔偿,这虽然不失为强化风险管理的一种有效手段,但在实践中由于信贷人员的责权利不对等,在很大程度上抹杀了信贷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最终导致小额信贷业务严重萎缩。因此,要进一步完善责权利相结合的考核制度,既要对信贷员实施一定的惩罚制度,又要实施奖励制度,只有双管齐下,才能保证较高的收贷率。三是对信用社的激励。人民银行对收贷率高的信用社应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如在分配制度上给予更大的灵活性,在再贷款的安排上给予更优惠的条件等。2、确定合理的小额信贷利率要让参与小额信贷的金融机构赢利,这是这些金融机构愿意扩大并持
续提供小额信贷的根本保证。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逐渐深入,银行商业化的程度提高,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是如果农村信用社在小额信贷项目中长期处于亏损状态又得不到有关部门的补助,那么目前开展得轰轰烈烈的小额信贷工作就不可能持久,也不可能更大规模地深入发展下去。要使参与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赚钱,国际经验证明最关键的因素是利率的高低。小额信贷与银行一般贷款的操作程序不同,有额度小、成本高的特点,因此较高的存贷差才能弥补操作成本。
这里似乎有一个悖论,一方面开展小额信贷的目的在于支持农业、帮助弱势群体,一方面又要收高利率,这里是否存在矛盾?首先,我们应该指出农村信用社的小额信贷是商业贷款,并不是政府的扶贫款,不亏损经营是最起码的企业要求。其次,国内外各种调查几乎一致显示,对于农民来说,他们更关心的是能否借到钱,利率稍高一些是完全可以承受的。以3000元的小额信贷为例,高一个百分点的利率,借款者一年要多付出利息30元。这一个百分点对借款者来说不算什么,但对农村信用社来说却是关键所在。
3、建立有效的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农户个人信用是信用社发放小额信用贷款的依据,是控制信用社贷款风险的基本要求。第一,要进一步完善信用评级指标体系,统一操作规范,提高信用评级的层次和质量,整体推进农村的信用环境建设。第二,要加强与村委的联系,村委会是信用社与农户之间建立信贷关系的桥梁和纽带,当资金紧缺时可以帮助农户和信用社建立信贷联系,为农户和信用社取得“双赢”的效果做出贡献。由于村“两委”比农信社信贷员更了解本村农户人品、经营能力、经济收入状况、信誉状况等等,他们参与信用户评
定和授信额度核定,能有效防范不知情放贷风险。同时,由于信用户评定和授信额度由农信社、村“两委”和村民代表等集体核定,并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在操作程序上可以有效地防范信贷过程中的内部道德风险和信息不清。第三,要加大信用等级评价的硬件投入,健全资料档案,逐项认证审查核实,并且对农户的信用档案实行电子化管理。农户资料要真实、全面、准确地反映农户实际情况。第四,要明确评级责任。农户的基本状况及信用反映等由村组干部负责审查把关,并签字负责,信用等级初评由信贷员负责,避免因不负责导致的评级不准确。第五,要严格按照评级标准,评定农户信用等级,对所有农户都采用统一的标准,以确保评级客观公正。
四、结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主力军作用,真正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有效途径,也是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方式的一项重大任务。近年来的实践也充分证明,农户小额贷款对有效解决农民贷款难、支持“三农”经济发展及提高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效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也存在多种风险。农村信用社的小额贷款事业不断加大,如果我们能够正确引导,注意风险的防范,小额贷款必将在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从而进一步推动我国农村经济事业的发展,真正体现农村主力军和纽带的作用。
作者简介:额尔登图(1991-),男,蒙古族,内蒙古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金融学专业。
摘要:在当今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金融机构的作用非常明显。农村信用社大力支持“农业,农村,农民”生产和农民生活资金需求,为地方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金融支持。但是,随着农信社改革的不断深入,其面临的信贷风险也日见凸显,不良信贷资产比率直线上升,成为农信社健康发展的严重挑战之一。
作为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我约束的金融企业,农村
信用社必须从生存发展的高度深刻认识控制风险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提高风险防范和风险管控意识,特别是从制度建设和制度创新方面加强农村信贷风险管理,有效地规避和抑制风险。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信贷风险;风险管控
、农村信用社的特点
农村信用社属于银行类金融机构,是众多存款货币银行
之一,同时,它又是信用合作机构,是由个人集资联合组建的、以互助为宗旨的合作金融机构。其经营管理者是在民主选举的基础之上由社员直接指定,资金来源主要是成员缴纳的股金、吸收的客户存款,留存的公积金,起初贷款主要是解决其成员的资金需求,主要是发放生产生活贷款和消费贷款,之后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逐渐放宽了放款渠道,以至于现在和商业银行的贷款几乎没有区别,考虑到客户群体特点,为方便广大农村人口,业务手续十分简便。农村信用社主要是依据金融政策和法律的规定,调节、组织农村基金,支持农村农业生产和综合发展,通过有效的方法打击和限制民间高利贷。
土左旗农村信用社贷款情况及信贷风险问题分析
1.抵押和质押贷款所占比例很小
面我们借助图表进行分析;
通过表1可以看出,近几年来,土左旗农村信用社贷款
总额中信用贷款所占比例下降,这在某些程度上降低了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管理风险,抵押担保贷款在贷款余额中所占的比例有所增加,这与近几年土左旗农村信用社加强了对贷款方式管理有关,这在某些程度上降低了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风险;但是,质押担保贷款以及抵押担保贷款总体上占贷款总额的比例依然不高,为农村信用社信贷风险埋
了隐患。
2.贷款担保手续不严格
土左旗农村信用社除了发放小额农户信用贷款外,一般
为了防范信贷风险,采用担保抵押方式贷款,但是在实际操
作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如对抵押品的价值估值偏高、因农村信用社往往难以找到合适的抵押品和抵押手续繁杂,很多贷款采用保证担保的方式、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材料不全、主体不符等常见问题。另外,抵押物价值的发生变化比如房屋拆迁等问题也会给抵押资产的很大的风险隐患。
3.不良贷款数额过高
不良贷款大量存在,使金融风险加剧,加深了信贷资金
缺口,最终会引起系统性的金融风险。以土左旗农村信用社为例,
如图表2所示,不良贷款呈现如下趋势。
不良贷款比例占总贷款比例逐年减小。2010年,土左旗
信用社的不良贷款率高达13.30%,而2014年,平均不良贷款率下降至6.4%,主要原因为土左旗信用社贷款规模迅速扩
大,加大了分母,摊薄了不良资产的比例;但是不良资产的数额仍
然居高不下。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的比例显著降低。可疑贷款占贷款
比例从2010年8.47%下降到2014年的4.54%,损失贷款占贷款比例从2010年2.73%下降到2014年的0.57%.比例下降
主要是由于该地农村信用社的正常贷款的增长,稀释了不良贷款。不良贷款呈现两头小中间大趋势。即次级贷款和损失贷
款所占的比例小于可疑贷款所占的比例。这可以表明可疑贷款是该地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主要部分,该地农村信用社
不良贷款可能会越来越大,因为将来会有大量的可疑贷款转化为损失贷款。可见,可疑贷款比重高是导致该地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重要原因,会导致农村信用社经营运转困难,限制其放贷能力,使信用社竞争能力降低。
三、影响土左旗农村信用社信贷风险的因素
农村信用社自创办以来,伴随着农村信贷体制的不断变
革,走过一条曲折的道路。农信社的信贷风险程度相对较
高,这是由多种复杂的因素造成的,有内在因素也有外在因素。
1.外在因素
很长时间以来,农村信用社实行的是“申贷合一”,“单
线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这种做法虽然有利于贷款管理人员掌握贷款对象的生产经营情况,有利于分工负责,但是由于个人看法的偏见以及信贷管理人员素质的局限,或是贷款人员与借款人员有特殊关系,导致贷款投向决定的失误,极可能发生“人情贷”“关系贷”等现象。另外还会造成贷款缺乏透明度,不利于社会各界的监督。
对于资金有着大量需求的农村经济催生出许多民间金
融、地下金融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等机构凭借着无利率限制,无金融监管约束及在地方基层政府的大力推动之下,优惠便利的条件吸收存款,从而导致大量资金源源不断流向这些机构,进而增加了农村信用社吸纳存款的压力。
此外,农村的信用道德评价体系和约束机制十分不健全,
恶意违约、恶意逃避债务骗取银行和信用社资金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2.内在因素
首先,农村信用社目前实行的是统一法人的体制。是在
信用社原有的结构基础上通过内部调整形成的。从根本上来说,农村信用社仍然依靠地方政府担保。它的权力约束机制不健全,所有权主体缺失,激励约束机制不完善,民主管理不到位等矛盾突出。虽然用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来替代了职工代表大会、党组织、主任办公室。但还是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并且,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的股份制银行和商业银行在内忧外患的竞争格局之下,广泛引入了一些西方国家先进的管理方式和管理理念。与此相比,由于农村信用社规模小、人员素质较低和机构分散等因素,现在仍然沿用十分传统的,落后的经营管理理念和方法,常常是追求数量,不讲质量。在信贷管理等问题上要么极度保守要么就是贪大厌小,在调查中发现,农村信用社的
三会”制度如同虚设,根本起不到相互制衡和相互协同的作用。此外,由于农村信用社都是独立法人机构,分支网点较少,软件和硬件设施都不健全,与一般商业银行差距很大,计算机运用程度更是落后,缺乏先进的信贷风险控制和分析能力,并且存在审查不严格,密码授权制度不严密等现象,
信用社(银行)风险防范措施
一不良贷款的管理第一条不良贷款的认定标准:不良贷款是指《贷款通则》中所规定的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帐贷款。逾期贷款是指按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呆滞贷款是指逾期90天(含90天)仍未归还的贷款,以及贷款虽未逾期或逾期未满规定期限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不包括呆帐贷款);呆帐贷款是指:(1)借款人和担保人被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4)贷款人依法处置抵押物、质押物所得价款不足补偿抵押、质押贷款的部分;(5)贷款本金逾期2年,贷款人向法院申请诉讼,经法院裁判后仍不能收回的贷款,或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且经有关部门认定,借款人或担保人事实上已经破产、被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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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在三年以上,进行清偿后,仍未能归还所欠贷款,又无另外债务承担者确认无法收回的贷款;(7)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贷款。
第二条不良贷款的日常管理(一)信贷人员应当在短期贷款到期七日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一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出《贷款到期通知单》,借款人应当及时筹备资金,按期还本付息,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贷款展期手续:1、因受自然灾害的影响,造成借款人不能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主动到信用社签订还款计划的;2、因贷款期限确定不合理,不能满足一个正常的生产经营周期,借款人有物资保证,借款人提出展期申请并主动签订还款计划的;3、因市场、价格、运输等原因,造成产品不能按计划销售,借款人有物资保证但按时归还贷款本息有困难,借款人提出展期申请并主动到信用社签订还款计划的;(二)贷款到期后未归还,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转贷手续:1、受自然灾害的影响,借款人偿还部分贷款本息,在完善贷款手续后可以办理转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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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贷款经清查,重新落实债权债务的,借款人无法归还全部贷款本息的,完善贷款手续后可以办理转贷;
3、对补办、充实合法的贷款抵押、担保手续后,可以办理转贷;4、当有更易变现的合法贷款抵押物后,可以办理转贷手续;(三)科目调整1、贷款到期或展期后到期需转入逾期科目时,应由信贷人员提出书面意见,报信用社审贷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由会计部门办理转帐手续。2、对贷款逾期或逾期未到规定年限需转入呆滞贷款的,应由信贷人员提出书面意见,报联社资产管理科审核,报主任核准后,由会计部门转入呆滞贷款。3、对呆帐贷款,应由信贷员提出书面意见,并会同会计部门逐笔认定,报县联社审贷委员会审议决定后,由会计部门转入呆帐贷款科目;呆帐贷款的核销审批程序,按照国税发[1996]225号《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核销暂行规定》执行,并在权限内审核报批后核销。(四)档案管理不良资产的档案资料应包括:借款借据、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催收通知单、抵(质)押物的清单及相应的同意抵(质)押的书面证明等。上述资料应由各社信贷会计妥善保管,未经社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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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其他人员不得随便调阅。(五)不良贷款担保责任的落实信用社对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无效担保贷款,应积极采取补救措
施,补办有关手续,重新确定担保方式和担保合同:1、保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2、担保抵押物是法律规定的禁止担保的物;3、法律规定抵押、质押必须办理登记而未办理登记的;4、法律规定的其他无效的担保方式。信用社与债务人协商以贷
款展期或其他方式对债务合同变更的,应当就变更后的债务合同与保证人、出质人、抵押人签订新的保证、抵押、质押合同,需要变更抵押、质押登记的,应当变更登记以落实担保责任。
(六)诉讼时效的管理为防止逾期贷款超过诉讼时效期,导致丧失法律保护,信用社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发出催收通知书,催款通知书应由债务人签字盖章,签署回执;对保证贷款,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信用社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法律的保证期间向保证人发出催款通知书,由保证人签字盖章。当借款人、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财务部门负责人等有关人员拒绝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时,信用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立即起诉借款人和担保人,也可以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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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公证条例》的规定,请求公证机关进行强制执行;对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信用社可采取措施与债务人达成还款协议,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单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向债务人发出催款通知书,由债务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盖章。
(七)责任追究对不良贷款应区别原因,进一步完善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清收第一责任人,将放、收、赔、罚结合在一起,限期收回不良贷款。1、对于因个人违法发放冒名贷款、虚拟抵押贷款、放宽条件发放关系人贷款,造成贷款主体和要素不合法的、内部职工或内外勾结套取信贷资金的、收贷不入帐等贷款而形成的不良贷款,要逐笔列出清单,建立台帐,由贷款责任人限期清收,在限期内未收回的,根据造成损失的大小对其实行停职、停薪、直至除名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对于因个人违规发放跨区、人情、越权、贷款用途不合法、逆程序发放贷款、不执行“三查”制度,而形成的不良贷款,要逐笔列出清单,落实贷款责任人,建立台帐,由贷款责任人限期清收,在限期内未收回的,根据造成损失大小实行降职、降薪、除名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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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个人违纪,以贷谋私、介绍、推荐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为人担保等原因形成的不良贷款,逐笔列出清单,落实贷款责任人,建立台帐,由贷款责任人限期清收,在限期内未收回的,根据造成损失大小对其实行降职、降薪、除名等处理。
4、对于非“三违”贷款,由县联社、农村信用社统一组织,制定清收计划,分解落实任务,确定专人负责清收。
5、经过催收,落实担保抵押转贷后,贷款责任仍由原放款责任人承担。
6、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被调离(调整)信贷岗位的人员,必须经信用社有关部门进行离任审计,以明确责任。
7、工作交接后,接任人员对贷款负有管理和清收责任,如交接后发现贷款有违规,违纪行为的,要及时上报联社追究原发放人责任。
8、信用社内部职工贷款(包括个人和介绍的贷款),应按规定计扣贷款人的工资冲减职工贷款,月计扣工资不得少于月工资的30%,并抄列清单上报县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备案。
9、对有贷款遗留问题的离退休人员,依照贷款责任终身制的原则,对贷款清收工作进行考核,对1995年底以前遗留的贷款,每月扣发其10%的退休金;1996年起形成的不良贷款,每月扣发其50%的退休金;对扣发的退休金,年底按照清收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返还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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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八)不良贷款的复活1、复活收回不良贷款的原则⑴信用社的贷款必须有借有还,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免除借
款人的还款责任。⑵复活收回不良贷款应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维护信用社的权
益,积极、稳妥、最大限度地减少信用社的资金损失。⑶复活收回不良贷款,要实事求是,制定和实施复活措施,要符
合信贷政策、管理权限和操作程序等有关制度规定。⑷复活收回不良贷款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办法,地制宜,对
症下药,实行一笔一法,一户一策或一户多策。2、复活收回不良贷款的条件及对象凡是借款人具有清偿能力、或按法律规定确认能够收回、以及通
过注入适量的资金能促使其启动运转,恢复和扩大再生产能力,在一定期限内能归还的贷款,均可作为复活不良贷款。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列为复活对象:
⑴通过对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起诉能够收归不良贷款者。⑵借款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但其继承人能代为承担债务,以其财产或遗产能予以清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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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但能以保险赔偿和资产清偿及担保人承担经济责任者。
⑷借款人触犯法律,依法受到制裁,处理的财产能收回或部分收回所欠贷款以及另有债务承担者。
⑸借款人因经营不善、产品质量差、不适销对路等原因造成关停或生产不正常,通过促帮有望复活者。
⑹借款人具有易变现或转让、租赁、转包、拍卖的财产、设备、土地使用权等。
⑺信用社工作人员因渎职或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不良贷款,通过追究个人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能够收回或部分收回者。
3、复活不良贷款的措施⑴对那些经营亏损,但产品有销路,市场有潜力的企业,适当发放有限数量的贷款,促其改善管理,恢复和扩大生产能力,增强还贷能力。⑵对那些转产无望或频临破产的企业,可通过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拍卖和出售等搞活后偿还贷款。⑶在企业转制过程中,要强化参与意识,积极主动地参与企业经营机制转换的全过程清理、落实和收回贷款。⑷对那些资不抵债、确实无力偿还贷款的企业,要追究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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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连带责任。一是由担保人清偿贷款;二是由企业主管部门承还。
⑸对那些赖债的企业或个人,针对不同情况要依法起诉,凭借法律力量收回长期拖欠的贷款。对依法收回的固定资产或设备,可用于租赁和转包。
⑹对1985年底以前,由于种种原因,形成的呆滞贷款,为使这一部分资金得以启动,可报经销联社批准后实行先收本后收息的办法;对1990年底以前的贷款,贷户能积极主动归还,可报经联社审批后将加罚息挂帐;对1990年以后贷款,要落实债务,实行责任清收。
4、对已经形成的“双呆贷款”,外部人员收回的可按有关规定适当提取劳务费。
第三条呆帐贷款的核销(一)农村信用社呆账贷款的认定必须符合《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国税发[2004]101号),《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贷款呆账核销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局[1996]225号)、《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中规定的贷款呆账条件。(二)呆账贷款核销的认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经集体决策,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核销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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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认定的呆账贷款必须按要求办好相关的证明材料,关停倒闭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出具证明,死亡绝户和宣告失踪人员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遭受自然灾害的集体贷款由乡(镇)政府出具证明。
(四)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呆账贷款,按统一格式抄列清单,填制《信用社贷款呆账核销审批表》、《信用社贷款呆账核销申报汇总表》,经稽核人员签字后按时上报联社,由联社统一向国税部门申请核销。
(五)信用社申报呆账贷款核销必须附申请呆账核销的专项报告,报告内容主要有:申报呆账贷款总的户数、金额;呆账贷款形成的主要原因;有关人员应承担的责任;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从中应吸取的教训及今后的防范措施。
(六)对将不符合呆账条件的,如关系人、职工、亲属和冒名贷款等贷款申报核销行为的,联社将责成信用社查明原因,上报结果。并责令相关责任人尽快收回,不收或者收不回的,联社将对相关责任人视金额大小和情节轻重进行经济处罚,若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二对新增不良贷款的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新增不良贷款是指尚在正常贷款科目反映的超期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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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对新增不良贷款实行问责制:(一)问责的目的和原则:加强内部审计和稽核,通过对信贷资产质量管理方面履行职责情况质询,寻找贷款管理的问题环节,解决责、权、利脱节的问题。对贷款发放、管理、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违规、渎职等行为,严肃追究责任人责任,决不姑息迁就,以督促信用社正确履行职责,改善信贷资产质量,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在问责制实行过程中严格坚持“实事求是、明确责任、有效保全、减少损失”的原则。(二)问责内容主:一是不良贷款上升的主要原因;二是在贷款管理方面采取的工作措施及其效果;三是不良贷款年末控制目标;四是下一步拟采取的工作措施。具体是:
1、新增不良贷款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和经营情况。2、形成不良贷款的主、客观原因及主要责任人。3、贷款三查制度的执行情况。4、贷款发放的合法合规性,担保的有效性。5、对新增不良贷款已采取的清收、保全措施及落实的责任人。6、预计贷款损失情况。7、应总结的经验教训和整改措施。(三)问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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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新增不良贷款,由各社业务副主任、信贷会计收集相关信贷资料,经所在信用社(部)主任审查后,提交信用社问责小组组织问责,问责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纳入信用社档案管理。信用社问责小组应将有关资料和问责结果按月上报联社资产管理科。
2、资产管理科负责对各社(部)新增不良贷款产生上报材料的整理,并对相关责任人提出问责处理意见。
3、稽核科负责对新增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损失现场审计,并对信贷管理方面的整改措施和赔偿责任的进行落实。
4、人教科依据审计处理意见对有关责任人按规定作出处理,对涉及警告或警告以上等纪律处分的由监察室负责整理有关材料提交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5、经问责提出的清收、保全和整改意见及相关措施要求,被问责信用社要认真抓好落实,落实情况要在15个工作日之内向联社书面反馈。
6、对于新形成不良贷款金额教小、属客观原因形成,预计在3个月内可全额收回或不会造成损失的,报经联社同意后,可暂不问责。
7、对已按规定经过问责的不良贷款未发生明显恶化的,不再重复问责。
(四)联社根据造成贷款不良的原因、贷款损失程度、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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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过错等依据,决定是否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经济、行政处罚或免除责任。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联社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放松管理、贷款“三查”流于形式、致使借款人套取贷款造成损失。
2、对到期债权不及时催收,致使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保证期间而造成损失。
3、对债务人的故意逃废债务的行为,不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4、玩忽职守,内外勾结,弄虚作假,造成信用社债权丧失。5、其他严重违反信贷管理规定造成较大影响或后果的。(五)新增不良贷款清收处罚办法1、对3月底清查的新增不良贷款分配到各月,12月31日前全部收回,联社坚持逐月下乡督查制度,4月底逐笔勾对,对于截止检查日仍未收回的逾期贷款,下达“限期收贷通知书”,限期一个月务必收清(新发放贷款不准以贷还贷,非质押贷款因特殊原因,符合展期条件的可展期一次,短期贷款展期最长不得超过原贷期限)。2、对于首次下达“限期收贷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到期回查时,收回的不再处理;未收回的,按逾期贷款合计额进行处罚,即逾期贷款在1万元以下的处罚50元;1万元以上(含1万元)至10万元的按贷款金额的5‰处罚;10万元以上(含1万元)至20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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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贷款金额的4‰处罚;2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至30万元的按贷款金额的3‰处罚;30万元以上(含30元)的按贷款额的2‰处罚。在处罚的同时第二次下达“限期收贷通知书”,限期1个月收清。
3、对于首次进行处罚的逾期贷款,限定的期限到期回查时,全部收回的,返还本人罚款的50%,若仍未收回,按照首次处罚办法第二次处罚,并第三次下达“限期收贷通知书”,限期1个月收清。
4、对于已经处罚两次的逾期贷款,限定的期限到期回查时,全部收回的,以前罚款不再返还,未收回,仍按照首次处罚办法第三次处罚,并第四次下达“限期收贷通知书”,限期1个月收清。
5、对于已经处罚三次的逾期贷款,限定的期限到期回查时,全部收回的,不再进行处罚,以前所有罚款不再返还。未收回的,全县通报批评,同时,对于农户逾期贷款累计10万元以下、乡镇企业贷款累计50万元以下的分别按贷款额的1‰、0.5‰进行处罚,每月计罚一次,直至贷款收清为止,此间不再下达“限期收贷通知书”,全部收回的,以前所有罚款一律不再返还。对于形成资金损失的,第一责任人负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逾期农户贷款累计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乡镇企业贷款累计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实行下岗清收,下岗不下工,坚持照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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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参与每月考核,但没有信贷发放权、审批权和介绍权。专职清收期间,每月仍按逾期农户、乡镇企业贷款额的1‰、0.5‰进行处罚,直至收清为止,全部收清的以前所有罚款不再返还,造成资金损失的,第一责任人负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以前老贷款今年完善合同文本形成逾期的,且完善合同文本前后责任人不变的,新借据中新增加本金部分农户贷款按1‰、乡镇企业贷款按0.5‰的比例逐月进行处罚,直至收回为止,收回的,停止处罚,以前所有罚款一律不再返还;完善合同文本前后非同一责任人的,新增加本金部分农户贷款按0.8‰、乡镇企业贷款按0.3‰的比例逐月对完善合同文本责任人进行处罚,直至收回为止,收回的,停止处罚,以前所有罚款一律不再返还。
三票据贴现的管理第六条票据贴现管理票据贴现是指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而
将票据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是持票人在需要资金时,将未到期的承兑汇票,以贴付自贴现日至票据到期日的利息为条件,经过背书后,转让给银行,银行将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的余额付给收款人使用的行为。
(一)贴现对象:即贴现的申请人(持票人),必须是具有法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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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或实行独立核算,在申请贴现的银行开设帐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单位。
(二)贴现票据:必须是经过有承兑资格银行承兑的未到期且要式完整的银行承兑汇票。
(三)贴现期限:从贴现人之日起到汇票到期日止,不超过六个月。
(四)贴现金额:要求贴现汇票的每笔金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五)银行承兑汇票的审查,必须内容完整,要素齐全,版本正确,并且符合《商业汇票办法》及《票据法》的有关规定。
1、汇票的签发日及到期日,其时间不能超过半年;2、汇票的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书写是否规范;3、出票人签章及汇票专用章是否清晰,承兑银行的行名,行号及印章的行号是否一致;4、出票人与收款人名称、帐号、开户行是否填写清楚规范;5、汇票的背书是否连续,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这种形式上的连续,指前次背书的被背书人必须为后次背书的背书人,同时汇票背书的印章必须清晰。(六)票据的鉴别:是指通过鉴别仪器识别汇票的真伪,确认其真实性后,向承兑行发出查询通知书,并要求承兑银行书面电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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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1、商品正式交易合同复印件(合同交易金额必需大于票据金额);2、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发票金额必需大于票据金额);3、经银行查询后收到的书面电复。(八)计算贴现的期限、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贴现期限(天数)=贴现之日至汇票到期日止(算头不算尾)+3天查询在途贴现利息=汇票票面金额*贴现期限*贴现利率/30实付贴现金额=汇票金额—贴现利息(九)填写“承兑汇票申请书”两份及“行贴现凭证”一式五联,将计算结果填入表中,加盖申请贴现单位印章,并由银行经办人、审批人签章。(十)将贴现凭证“一式五联、贴现申请书”一份(另一份资产管理科留存)、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查询电复一并交会计部门,将贴现凭证第一联作贴现科目借方传票,第二联作贴现申请人帐户贷方传票,第三联作贴现利息收入的贷方传票,第四联加盖转讫章交贴现申请人作收帐通知,第五联连同汇票实行专夹保管,再贴现时交人行。四抵债资产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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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抵贷资产定义:是指借款人及担保人无资金偿还到逾期贷款,而经借贷双方协商或法院裁决,以及关停企业破产,以借款人或担保人的抵押资产或其它实物资产抵偿所欠信用社贷款而形成的待处理的资产。信用社收回借款人或担保人用以抵偿贷款的资产,有权进行妥善保管和依法处理。信用社要严格控制抵贷资产的增加,凡有偿还能力的贷户,不准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或通过关系用实物还贷。
第八条抵贷资产的选择借款人或担保人用以抵偿贷款的资产,必须是有价值和有使用价值,并且易于变现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信用社在实物收贷中对抵贷资产的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抵贷资产必须是法律允许自由买卖的财产;(二)抵贷资产是易于保值和变现的财产;(三)抵贷资产应是质量完好、易于保管的实物资产。在实物收贷工作中,信用社不接受借款人或担保人的下列抵贷资产: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财产;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封存的财产;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使用中的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农村和城市郊区的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以及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信用社认为不宜收回的其它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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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第九条实物收贷中贷款回收的确认信用社收回借款人或担保人的抵贷资产,在资产未变现前对贷款
回收及回收金额的确定以及计息等问题,应区分以下不同情况处理:(一)属借贷双方协商、用借款人或担保人实物资产偿还贷款的,
在协商时信用社应向借款人说明。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实物变现前不能视为贷款回收,而只有当实物变现所得价款偿还贷款后才视为贷款回收。在此期间,信用社对该笔贷款可申请停息,报经联社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批准后,该笔贷款由收到实物之日起不再计息。对处理抵贷资产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及相关税金的,信用社:仍有权追索债权。原协议对收回的实物归借方所有的,处理时可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对协议不成的,信用社可向法院起诉,由法律裁决。
(二)对经法院裁决,借款人或担保人以资抵贷将所有的资产划归信用社所有,在实物变现前,信用社同样不能视为这部分贷款已经收回。在此期间,信用社对该笔贷款可按规定申请停息。实物变现后,不足偿还以资抵贷的本金部分(其损失的差额),可按呆帐贷款进行处理,由信用社出据,联社认定,按呆帐核销办法规定逐级申报进行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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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抵贷资产的审批。为了确保实物收贷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徇私舞弊现象发生,信用社发生以物还贷前,应首先经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然后逐级咨询或审批。
第十一条抵贷资产作价要合情合理,一般不准高于市场价格,具体有三种作价方式:
(一)由法律部门裁决的价格;(二)经有权部门评估确认的价格;(三)借贷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第十二条抵贷资产的管理对收回的抵贷资产,在处理变现之前,应认真登记,按规定履行出入库手续、明确经济责任,指定专人妥善保管。(一)信用社收到借款人或担保人用以抵偿贷款的资产时,应认真审查其是否符合对实物对象的要求,并审查实物所有权的证明文件、相关手续是否齐全等。对不符合要求的实物不予接收。收回的抵贷资产经信用社确认后,由保管人员在“抵贷资产登记簿”上逐笔地进行登记。(二)信用社保管人员收到抵贷资产后,应当面清点核对无误后,在登记“抵贷资产登记簿”的同时,填制一式三联的“抵贷资产入库保管凭证”,其中第一联留存作为登记簿的记帐凭证。第二联交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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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人员作为实物已入库的凭证,第三联转交会计人员做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三)信用社会计人员收到实物保管人员转来的“抵贷资产入库保管凭证”第三联后,应按借贷双方协商的价格或有关部门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自制记帐凭证登记表外科目“106抵押及质押有价物品”分户帐,同时填制转帐凭证,按偿还贷款本金部分借记“1290待处理抵贷资产”科目,贷记有关贷款科目,暂不销借据,但必须在借据的右上角上注明划转到“1290待处理抵贷资产”科目的金额是多少,以便帐据核对。只将该笔贷款应偿还的本金从原贷款科目中划转到“待处理抵贷资产”科目里单独核算,具体会计分录为:
表内科目按偿还本金进行划转:借:1290待处理抵贷资产——**单位或人贷:***贷款科目——**单位或人表外科目按评估确认价格进行登记:借:106抵押及押有价物品——**单位或人(四)信用社主任、信贷、会计人员要定期检查抵贷资产的封存、保管情况,确保帐簿、帐实相符。在抵贷资产保管过程中出现实物毁损、丢失的,应由保管人员或直接责任者负责赔偿,经赔偿后对多余损失和非过失造成的损失,按核销呆帐贷款的有关规定申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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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抵贷资产的处理信用社收回抵贷资产后,要积极采取措施,制定变现计划。对抵贷资产的处理可采取拍卖、变卖以及出租等多种方式。信用社处理抵贷资产时要经信用社领导班子或全体职工共同研究,联社严格审查把关后方可处理。信用社对处理抵贷资产所得收入,按下列顺序分配:(一)支付处理抵贷资产所需的税金;(二)偿还借款人所欠信用社贷款本金;(三)偿还借款人所欠信用社贷款利息;(四)清偿上述款项后所余金额信用社记营业外收入或退回贷户。具体可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抵贷资产经过法院裁决,将资产划归信用社的,则该资产已属信用社所有,所余金额可计入营业外收入。2、抵贷资产未经法院裁决,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的,按合同或协议书中规定办理。(五)资产变现后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应执行先偿还本金,后收利息的原则,利息有多少收多少,无利息可收的不再计算利息收入,对不足偿还本金的损失差额,按呆帐贷款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六)经借贷双方协商,以资抵贷的资产超过偿还贷款本息及税金和有关费用的,待抵贷资产变现后,将其实际变现超过的差额,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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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给贷户或其它应付款里暂时挂帐。在未变现前,不能将超过应偿还的部分退回给贷户。
信用社所收抵贷资产,不得私自留用,如确属工作需要的,要严格履行固定资产审批手续,按规定申报批准后方可留用,但必须以购买的方式取得所有权,其价款用以清偿贷款本息及缴纳税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允许擅自使用、借用信用社抵贷资产。更不允许处理给内部职工,对未经审批,私自动用而造成损失的,应按抵贷资产价款由责任人负责全额赔偿:
第十四条出售抵贷资产的帐务处理财会人员收到抵贷资产保管人员转来的“抵贷资产出库凭证”第三联后,应先凭此填制记帐凭证销记表外科目“抵贷资产保管分户帐”,结平“106抵押及质押有价物品”表外科目余额。然后按收贷凭证实际收回的本息做会计分录:借:现金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1290待处理抵贷资—**单位或人贷:2651应交科金—**税贷:5011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同时结平表外科目:贷:106抵押及质押有价物品—**单位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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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偿贷款本息后仍有结余的会计分录为:借:现金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贷:5151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盘亏及清理收益2621其它应付款—**(退回部分)不足清偿抵贷资产损失的会计分录为:借:1291贷款呆帐准备贷:1290待处理抵贷资产—**单位或人五已核销呆账贷款的管理第十五条对已核销贷款的帐务管理已核销呆账贷款是指符合呆账贷款认定和核销的具体条件而申报核批已列入表外科目核算的贷款。(一)信用社对已核销呆账贷款实行账销案存的原则,即所谓的“内销外挂”、“形销实不销。”建立台帐送区联社并将其汇总后报市办事处备案。(二)信用社会计在对已核销呆账贷款进行表外科目核算的同时,还应增设“已核销呆账贷款”管理卡,及时记载已核销呆账贷款的增减变化及余额情况。(三)会计部门对已核销呆账贷款应进行整理分类,建立“已核销呆账贷款”登记簿,序时登记。登记簿的内容包括:贷户名称、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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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时间、用途、金额、责任人、已收息情况、核销日、核销原因、核销金额、批准核销人,核销后的清收情况。
(四)对已核销呆账贷款借据,信用社要设专人保管,且视同正常贷款借据一样保持账、表、卡、据相符一致,做到会计、信贷双线控制,双线反映。
(五)对已核销呆账贷款,信用社要定期监测按月在《表外科目表》中如实反映,确保其核算的真实完整。
第十六条对已核销呆账贷款的管理和清收(一)信用社要对已核销呆账贷款进行规范管理,建立、完善已核销呆账贷款档案。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到(逾)期催收通知书;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呆账贷款核销认定清单;呆账贷款核销申请表;破产企业的有关法律文件材料;其他证明材料。(二)对已核销呆账贷款实行分类管理。一、信用社债权已完全丧失,无法进行追索;如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停倒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或借款人死亡绝户等原因,信用社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或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可不再予以追索的。此类已核销呆账贷款档案保存应按农村信用社会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保管。二、信用社债权仍合法有效的,如借款人或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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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人有一方尚在,借款人或担保人被兼并或分立,兼并或分立企业尚存,借款人或担保人关停破产后,财产未清偿完毕,农村信用社债权应依法可获得补偿的,以及其他可继续追索的信用社债权等。对此类已核销呆账贷款,必须有专人保管档案,登记台账,定期催收,落实债务。
(三)已核销呆账贷款的清收工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并切实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信用社成立以社主任为组长,信贷人员为成员的旧贷清收小组,加强清收已核销呆账贷款力度。
2、针对每一张借据,认真检查贷款的时效问题,采取一切行之有效的措施,确保每笔贷款的诉讼时效。
3、及时掌握债务人的经营变化情况,积极落实防范措施,严防债务人借机悬空信用社债权。
4、合理运用法律手段,依法强制清收,针对一些“难缠户”、“钉子户”信用社要通过起诉,依法清收,起到“突破一家,震动一方,辐射一片”的效果。
5、对出现转机的债务人,要全力以赴,尽可能收回本息,减少损失。
(四)实行分点包片清收,明确清收责任,信贷员对各自包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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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内的已核销呆账贷款中的小额农户信用贷款有责任清收。(五)依靠党政协调,实施有效清收。对已核销呆账贷款中国家
干部和企事业单位职工贷款要抄出清单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清楚,以取得各级党政部门的理解和支持,依靠各级党政组织协调清收。第五章贷款呆帐的责任追究
(六)要切实做好核销呆账贷款的保密工作,避免因知情面扩大而带来不必要的负面影响。对因违反呆账贷款核销保密制度对外泄露应保密事项,让信用社主张债权受损的,联社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
(七)建立已核销呆账贷款的清收奖励机制收回已核销贷款按《汤阴先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奖励办法》中有关规定提高20%提取手续费,经稽核部门审核后按比例发放给清收责任人。六对已置换不良贷款的管理第十七条已置换不良贷款是指中央银行发行的专项票据所置换的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按照国家现行政策,已置换的不良贷款债权属于农村信用社。已置换不良贷款在表外管理只是一种会计核算方式,借贷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没有改变,信用社应确定每一笔已置换不良贷款的清收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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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在贷款管理中应对已置换不良贷款与表内不良贷款进行同样的管理。制定清收计划,对因管理问题,造成贷款超过诉讼时效,使信用社失去起诉权的责任人要视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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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良贷款的管理第一条不良贷款的认定标准:不良贷款是指《贷款通则》中所规定的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帐贷款。逾期贷款是指按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呆滞贷款是指逾期90天(含90天)仍未归还的贷款,以及贷款虽未逾期或逾期未满规定期限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不包括呆帐贷款);呆帐贷款是指:(1)借款人和担保人被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4)贷款人依法处置抵押物、质押物所得价款不足补偿抵押、质押贷款的部分;(5)贷款本金逾期2年,贷款人向法院申请诉讼,经法院裁判后仍不能收回的贷款,或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且经有关部门认定,借款人或担保人事实上已经破产、被撤消、解散在三年以上,进行清偿后,仍未能归还所欠贷款,又无另外债务承担者确认无法收回的贷款;(7)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贷款。第二条不良贷款的日常管理(一)信贷人员应当在短期贷款到期七日之前、中长期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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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一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出《贷款到期通知单》,借款人应当及时筹备资金,按期还本付息,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贷款展期手续:
1、因受自然灾害的影响,造成借款人不能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主动到信用社签订还款计划的;
2、因贷款期限确定不合理,不能满足一个正常的生产经营周期,借款人有物资保证,借款人提出展期申请并主动签订还款计划的;
3、因市场、价格、运输等原因,造成产品不能按计划销售,借款人有物资保证但按时归还贷款本息有困难,借款人提出展期申请并主动到信用社签订还款计划的;
(二)贷款到期后未归还,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转贷手续:
1、受自然灾害的影响,借款人偿还部分贷款本息,在完善贷款手续后可以办理转贷;
2、贷款经清查,重新落实债权债务的,借款人无法归还全部贷款本息的,完善贷款手续后可以办理转贷;
3、对补办、充实合法的贷款抵押、担保手续后,可以办理转贷;
4、当有更易变现的合法贷款抵押物后,可以办理转贷手续;
(三)科目调整1、贷款到期或展期后到期需转入逾期科目时,应由信贷人员提出书面意见,报信用社审贷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由会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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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转帐手续。2、对贷款逾期或逾期未到规定年限需转入呆滞贷款的,应
由信贷人员提出书面意见,报联社资产管理科审核,报主任核准后,由会计部门转入呆滞贷款。
3、对呆帐贷款,应由信贷员提出书面意见,并会同会计部门逐笔认定,报县联社审贷委员会审议决定后,由会计部门转入呆帐贷款科目;呆帐贷款的核销审批程序,按照国税发[1996]225号《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核销暂行规定》执行,并在权限内审核报批后核销。
(四)档案管理不良资产的档案资料应包括:借款借据、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催收通知单、抵(质)押物的清单及相应的同意抵(质)押的书面证明等。上述资料应由各社信贷会计妥善保管,未经社主任同意,其他人员不得随便调阅。(五)不良贷款担保责任的落实信用社对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无效担保贷款,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补办有关手续,重新确定担保方式和担保合同:1、保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2、担保抵押物是法律规定的禁止担保的物;3、法律规定抵押、质押必须办理登记而未办理登记的;4、法律规定的其他无效的担保方式。信用社及债务人协商以贷款展期或其他方式对债务合同变更的,应当就变更后的债务合同及保证人、出质人、抵押人签订新的保证、抵押、质押合同,需要变更抵押、质押登记的,应当变更登记以落实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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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诉讼时效的管理为防止逾期贷款超过诉讼时效期,导致丧失法律保护,信用社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发出催收通知书,催款通知书应由债务人签字盖章,签署回执;对保证贷款,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信用社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法律的保证期间向保证人发出催款通知书,由保证人签字盖章。当借款人、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财务部门负责人等有关人员拒绝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时,信用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立即起诉借款人和担保人,也可以根据《公证条例》的规定,请求公证机关进行强制执行;对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信用社可采取措施及债务人达成还款协议,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单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向债务人发出催款通知书,由债务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盖章。(七)责任追究对不良贷款应区别原因,进一步完善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清收第一责任人,将放、收、赔、罚结合在一起,限期收回不良贷款。1、对于因个人违法发放冒名贷款、虚拟抵押贷款、放宽条件发放关系人贷款,造成贷款主体和要素不合法的、内部职工或内外勾结套取信贷资金的、收贷不入帐等贷款而形成的不良贷款,要逐笔列出清单,建立台帐,由贷款责任人限期清收,在限期内未收回的,根据造成损失的大小对其实行停职、停薪、直至除名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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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因个人违规发放跨区、人情、越权、贷款用途不合法、逆程序发放贷款、不执行“三查”制度,而形成的不良贷款,要逐笔列出清单,落实贷款责任人,建立台帐,由贷款责任人限期清收,在限期内未收回的,根据造成损失大小实行降职、降薪、除名等处理。
3、因个人违纪,以贷谋私、介绍、推荐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为人担保等原因形成的不良贷款,逐笔列出清单,落实贷款责任人,建立台帐,由贷款责任人限期清收,在限期内未收回的,根据造成损失大小对其实行降职、降薪、除名等处理。
我单位自接到处非发[2022]2号文件关于开展农民合作(资金互助)社会风险防控工作自查及调研的通知后,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成立领导小组开展自查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成立专项工作小组,明确各单位责任分工
镇主要领导高度重视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讨论和研究,成立了农民合作(资金互助)社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镇长担任,成员由纪委、财政、农经、派出所、工贸等单位负责人组成。会议还研究制定了镇防范化解风险防控实施方案,力保夯实农民合作(资金互助)社属地监管和风险防范化解处置责任,落实单位监管职责,摸清相关风险底数,规范各类信用合作的合作社以及资金互助社的经营行为,建立风险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
二、彻底排查可疑对象,加强风险防范监管
根据文件精神,我镇积极展开自查活动,采取一条街、一个村,进行拉网式排查和梳理,经排查,我镇辖区内基本上无违规合作社、不存在开展信用合作的农民合作社或农民资金互助社。
三、建章风险防控制度
镇政府制定防控风险工作制度:
一是采取源头控制,新申办的合作社,凡在市监分局注册的,要求市监分局在第一时间内通报给镇农民合作(资金互助)社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镇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必须及时将其纳入风险台账管理;
二是长期跟踪跟踪,经常开展不定期的回访核查监督;
三是与各村居签订防控风险责任奖;
四是发现有不法苗头,镇农民合作(资金互助)社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及时体贴取措施,配合公安、市监、金融等部门联合执法,将风险降最低点,确保发现一起,处置一起。
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风险控制与防范探讨
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风险控制与防范探讨
摘要:近几年,随着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改革后成立起来。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将集体资产的运营推向了市场,在迎来越来越多开展时机的同时,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风险。因此,及时发现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财务风险,并有针对性的加以控制和防范,才能更好的保护集体资产和开展壮大集体经济,从而推动“城乡一体化〞的实现。
关键词:农村;股份经济合作;财务风险;控制;防范青岛市崂山区自2005年开始便在全市率先推行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目前已有28个社区完成改革,其中21个社区改革为股份经济合作社。通过调查发现,多年的运营使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财务风险逐渐显现,并制约着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开展。由此看来,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风险控制与防范势在必行。一、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风险的表现形式财务风险有诸多表现形式,究其在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中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四大类。会计核算风险会计核算是对经营活动的全面反映,是单位的根底会计工作,也是防范风险的关键环节。此环节的风险主要表现:一是账簿使用不标准,存在社区和股份经济合作社账簿混用的现象。二是资金收入不开具正规票据,现金收入不及时存入银行,坐收坐支现象普遍,资金监管困难。同时也为账外账、“小金库提供了便利。三是费用支付审核不严格,如允许个人以盖私章的方式领取股东分红等资金,存在资金被冒领的风险。决策与监督管理风险主要表现在:决策前,尤其是投资决策前,缺少相应的可行性论证和风险评估、应对措施,盲目上工程的现象屡见不鲜,存在无法收回投资的风险。决策中,重大事项不严格执行相关程序,或程序形式化,如财务预决算、股权收益分配方案等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便实施。决策后,缺少进一步追踪、监督程序,对事项履行情况掌握不全面,无法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处理,易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尤其是对于集体资产投资成立的企业,这一局部企业利用集体资产建立和运作,在监管时却往往被忽略。经济合同管理风险对于经济合同的管理,许多地区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方法予以标准,但是在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一是资产、资源合同没有实行招投标,如资产出租、出让等暗箱操作,以低于市场价格出租、出让。二是合同格式不标准,内容表述不清,有的缺少公平性。三是责任条款约束力不强,违约责任不清且本钱较低,如此容易造成经济合同兑现不及时甚至不兑现。四是经济合同签订后不按规定备案,脱离监管。固定资产管理风险一是在建工程完工不及时进行验收结算,不结转入固定资产进行核算管理。二是固定资产不设置台账,导致固定资产管理责任不清,保管缺少主动性,毁损、丧失难以追责;三是固定资产领用、处置手续不标准,缺少审批环节,存在私自处置的情况;四是固定资产没有定
期进行清查盘点,大量账外固定资产没有纳入监管;盘亏固定资产较多,造成了集体资产的流失。
二、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风险产生的原因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存在上述财务风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点: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法人治理机制不完善股份经济合作社由农村社区改革而成,其管理层也根本上由原农村社区的“两委〞成员组成,这局部人同时具有所有权和经营权,管理方法与模式那么延用了对农村社区的管理套路,经验管理占主导地位,想当然、乱指挥等现象依然存在。此外,理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虽然按照章程要求建立,但是却形同虚设,没有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起到协调组织运转、内部制衡监督、保障股东权益的作用。缺少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管制度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属于集体经济组织,仍然受相关政府部门监管。但政府提纲挈领式的外部监管,难以事无巨细、面面俱到。而许多股份经济合作社却过分依赖于政府出台的政策,没有研究制定适合自身组织运营与开展,健全而行之有效的内部监管制度,从而导致决策盲目、审批不严、不相容岗位没有别离等问题依然存在。管理层缺乏风险防范意识财务风险非朝夕之间突如其来,只要有财务活动,就必然存在财务风险。但是,由于管理者对财务风险的预测和危机先兆的重视不够,也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防范,以至于危机爆发而手足无措。财务人员素质不高,职业能力有限股份经济合作社的会计根本上由原社区会计兼任,这局部人年龄偏大、学历偏低,且较少具有专业技术资格。根据2021年的调查数据显示,崂山区21个股份经济合作社的会计人员中,年龄45岁以上的占47.6%、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占33.3%、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占14.3%。会计人员的素质水平决定了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的水平。而现有的会计人员只掌握了根本会计知识,缺少财务数据分析、风险管理等管理知识,职业判断能力有限,无法向管理层提供可靠、有用的决策信息,帮助管理层减少决策失误。三、控制与防范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风险的措施针对股份经济合作社上述财务风险的表现形式和形成原因,控制与防范其财务风险应从以下措施入手: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管理水平2021年山东省出台了文件,允许股份经济合作社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由此,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得到成认。而为了更好地进行市场化运作,股份经济合作社应该参照公司的管理运营模式,将所有权、经营权别离,建立股东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经理人员组成的相互依赖又相互制衡的治理结构,明确相应的职能责任,并确保其有效运转,使管理更加科学、民主,形成促进股份经济合作社健康开展的长效机制。同时,也有利于条件成熟的股份经济合作社向股份转变,从而实现更广阔的开展空间。健全内部监管体系,增强监管力度一是应由国家相关部委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控制标准?,指导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制定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标准和约束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二是要制定内部审计制度,让内部审计部门作为监事会之外的事后监督机构,进一步强化内部控制的作用,从而到达防微杜渐的目的。三是建立动态监管机制,对投融资、经营管理等活动进行全面的、动态的监控,使风险预测、评估与应对常态化,做到风险预警与快速反响,将损失降到最低。
把握宏观政策变化,提高决策的科学性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开展离不开政治环境、经济环境、市场环境等因素,这些宏观环境的变化难以预见,也不受我们控制,却对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财务管理有重大影响。所以,密切关注宏观环境变化,掌握其变化趋势及规律,分析对其财务管理的影响,以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防止决策的盲目性,提高决策的科学性,从根本上减少风险发生的可能。落实财务风险管理责任,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一般来说,高收益总是伴随着高风险。股份经济合作社要开展壮大集体经济不能只顾追求收益,而忽略了其隐含的财务风险。所以,管理层要充分认识到财务风险的客观性、必然性和不确定性,全面部署财务风险防范工作,并由主要负责人对财务风险负总责,切实落实财务风险防范责任。完善会计人员管理机制,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一是要建立会计人员招考聘用制度,通过统一考试,招聘社会上优秀的会计人员参加。二是要完善会计人员薪资标准、结构和晋升制度,为会计人员提供开展空间,留住人才。三是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定期有针对性的对会计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不局限于会计知识,要涵盖财务风险管理等管理知识,并拓展到法律、法规、宏观政策变化等范围,增加会计人员的知识储藏,不断提高其职业判断能力。参考文献:【1】毛义.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J].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1:36-39.【2】黄延信,余葵,师高康等.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假设干问题的思考[J].农业经济问题,2021:8-14.【3】龙江进.论企业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J].经济师,2021:265-267.
作者:陈诗波,唐文豪来源:《科技创新与生产力》2013年第7期
陈诗波1,唐文豪2
(1.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北京100038;2.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北京102488)
摘要:面对合作社自身风险管理能力不足、农业保险难以帮助合作社有效分散风险、金融机构风险管理体系不健全和政府风险应对机制不完善等问题,提出要解决问题需要政府、金融机构和合作社三方的共同努力,健全合作社风险应对和保障机制,强化政府在合作社风险管理中的引导和监管职能,创新金融机构面向合作社的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机构;政府;风险类型;应对策略
中图分类号:F321.4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j.issn.1674-9146.2013.07.001
农业是一个高风险、低收益的弱质产业。农业本身的风险性,必然使金融机构在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时顾虑重重。为了提高金融机构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积极性,就必须切实解决合作社融资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风险,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对此,构建各种风险规避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笔者对14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受调查的14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分别是:北京绿菜园蔬菜专业合作社、北京绿福蔬菜产销专业合作社、北京西红寺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北京亦庄常新种植专业合作社、河南德胜苗木专业合作社、广州贵子田种养经济合作社、内蒙古汗乌拉牧业专业合作社、安徽省怀远县星技粮经作物种植合作社、山东冠县万顺甜玉米专业合作社、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螺峰山茶专业合作社、辽宁铁岭县东山龙须菜中药材开发专业合作社、山东省文登市远峰果蔬专业合作社、河北省遵化市惠民农资专业合作社、吉林延边长白山天台养猪专业合作社)在融资过程中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及其应对行为等进行了实地调研,力图探讨合作社、政府、金融机构在风险管理上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中面临的各种风险
由于农业生产的季节性、不确定性,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着各种风险,主要包括自然灾害风险、市场风险、金融风险及其他意外风险等。
自然灾害是合作社面临最普遍的风险。问卷调查结果显示(见第2页表1),合作社遇到的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农作物病虫害、牲畜疾病或死亡及恶劣天气破坏等。自然灾害是合作社经营过程中面临最普遍的风险,对我国合作社的正常生产构成了极大威胁。在受调查的14家合作社中,所遭受的自然灾害损失总额为238万元,占全部损失总额的比重达到21.79%。其中,有12家都受到了“恶劣天气”影响,损失总额为236万元,平均每家合作社的损失为19.67万元,占总损失的21.61%。大部分合作社均通过聘请专家进行统一的技术指导,从而减少因“牲畜疾病和农作物病虫害”导致的损失,只有1家合作社因“牲畜疾病和死亡”造成了2万元的损失,占全部损失的0.18%。
市场风险对合作社经营的损失最严重。农民专业合作社遇到的市场风险主要是指因为农产品和生产资料市场价格波动、农产品销售渠道变化、订单违约、市场经营不善等所导致的损失。如农资价格大幅度上涨、人工成本上升、农产品价格急剧波动、因订单产生纠纷等。由表1可知,相比于自然灾害风险和其他风险,市场风险对合作社生产经营所造成的损失最严重。如有5家合作社因“农产品价格急剧波动”所造成的损失高达270万元,平均每家合作社损失54万元,占总损失的24.73%。另外,因“订单纠纷”产生的违约风险对单个合作社所造成的损失更严重。农民专业合作社相比较于单个农户而言,最大的优势在于规模化生产,即农业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签订合作协议,以订单的形式来确定农产品生产的销路。但调研中发现,一些合作社往往面临较严重的“订单违约风险”,这对合作社生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如1家合作社“因订单纠纷产生的风险”所造成的损失金额为200万元,占总损失的18.31%。与此同时,有3家合作社因“市场经营不善”损失109万元,3家合作社因“农产品销售困难风险”损失60万元,1家合作社因为“采购到假冒伪劣种子”致使合作社损失5万元。此外,在14家合作社中几乎都遇到了人工成本上升的情况,2011年平均上涨了30%;10家合作社在经营过程中都遇到了“投入品价格大幅度上涨”的情况,平均上涨了10%~15%,而山东省文登市远峰果蔬专业合作社因直接从厂家采购农资,则较好地规避了这种成本涨价。分析表明,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运营能力亟待提高。
“资金挤兑”对农村资金互助社造成的破坏性最大。调查显示,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所面临的金融风险主要在于信贷风险,农民专业合作社所面临的金融风险主要表现为因利率变动和财务管理不善,以及银行信贷政策变化,对合作社所造成经济损失的各类风险。其中,信用风险亦称信贷风险,是指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本息,使债权人受到一定经济损失的可能性。特别是一些成立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合作社在经营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资金挤兑”,农村资金互助社是合作金融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在政策金融、商业金融之外,建立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是完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必然要求。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能有效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满足农村市场多样化的金融需求,引导民间金融向正规化方向发展,有利于解决农村“金融抑制”,实现农村“金融深化”。而这种“挤兑风险”一旦发生就可能对合作社的资金链造成致命性打击。如2010年北京绿菜园蔬菜专业合作社所在村,因谣言称理事长即将辞职,导致社员担心入股资金安全无法得到保障,纷纷要求撤资,合作社筹集了100万元资金应对才化解了挤兑造成的风险。类似的挤兑事件在河北遵化惠民农资合作社也发生过,2010年惠民农资合作社一个分社所在地的工商局联合公安局对合作社各项业务进行了一次联查,社员担心合作社的经营出现问题,因而纷纷要求兑现存单,最后总社从其他分社调来资金,才成功解除了此次危机。虽然这几次挤兑风险最终得到化解,但挤兑风险造成的影响十分巨大,“挤兑风险”一旦发生,将对合作社的资金链造成致命打击。如何有效控制挤兑风险,是当前农村资金互助社面临的最大困境。
农村信用合作社小额信贷的风险与
防范
【摘要】在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中唯一与农民有直接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是农村金融的绝对主力军,而它对农户的小额信贷业务却发展缓慢。本文就农村信用合作社对农户提供的小额信贷的特殊性出发,对其风险进行了简单的分析,并提出了一些风险防范对策。【关键词】农村信用合作社小额信贷风险防范
经过6年的实践,中国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无论从数量、影响程度还是机构的合法性来看,已成为我国小额信贷的主流,代表和反映了我国小额信贷制度的总体特征。从制度绩效来看,该信贷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农村金融的空白,丰富了农村信贷制度的内容,对农村金融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中国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的发展,其风险也日益凸显,严重影响了小额信贷业务的正常健康发展。
因此,研究我国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风险的表现,构建其防范对策,对化解农村金融风险,确保金融和社会稳定,解决扶贫与追求金融机构自身可持续发展的矛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小额信贷业务的现状
1、中国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
自1999年开始,国有银行大规模撤离县及县以下基层机构,目前仍在农村开展业务的国有银行分支机构寥寥无几。随着国有商业银行逐步从县域经济以下撤退,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成为分支机构最多的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也是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中唯一与农业农户有直接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
从图1中我们可以看到,从2000年开始,中国农村信用社的农业贷款占整个农业贷款的比例不断提高,到2004年达到了近50%,超过农业发展银行成为主要的农业资金来源,农村信用社逐渐成为农村金融的绝对主力军。
2、农信社的小额信贷比例不断下降针对如何解决农村信贷的问题,农村信用社借鉴国际通行的农户小额信贷的做法,于1999年、2000年相续制定了《农信社农户小额信贷暂行办法》,全面落实农户小额信贷。但从目前情况看,农村信用社的小额信贷占信用社农业贷款份额仍比较小,发放贷款的覆盖面较小,农业贷款的增长与农户小额信贷的增长还不成比例,农户小额信贷在有些年份甚至出现了下降,例如2004年农村信用社发放小额贷款1678亿,而2005年却减少到1578亿。
从图2中可以看出,农信社的小额信贷在农业贷款中的比例逐渐下降,这与国际上其他成功国家小额信贷业务的发展趋势背道而驰。究其原因,随着小额信贷在广大农村地区的广泛开展,其风险也日渐暴露出来,绝大部分信用社贷款的回收率较低。因此,有些农信社因畏惧风险而不愿向农户提供此类贷款,即便提供,也附加许多额外条件,大大降低了农户申请小额信贷的积极性。还
有的农信社干脆对小额信贷采取消极应付的态度,农民贷款难的问题仍然未得到改善,农信社与农民之间的信任与合作关系再次受到了严峻的考验。
二、农村信用合作社小额信贷的风险表现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小额信贷不但具有一般农业贷款的风险,而且由于其特殊性,具有一般农业贷款不具备的风险。正是这些风险的存在,使得农村信用合作社产生“惜贷”的行为。这些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道德风险与其他贷款不同,小额信贷以其“无需提供贷款抵押”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扶贫功能,降低了抵押过程中所需的各种成本。但其缺陷是农信社对“无需提供贷款抵押”要承担一定的道德风险。道德风险因素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从农村信贷机构方面看,有的农村信贷机构内部管理机制不完善,没有形成对信贷人员行为的管制和激励机制,有的农村信贷机构人员素质低下,不
能很好地处理小额信贷资金发放和收回过程中的调查、计划、决策、信息处理和风险管理工作,这是导致道德风险的重要原因。从农户方面看,由于受小额信贷无抵押的影响,农户产生依赖思想。一部分农民习惯性地认为,小额信贷是扶贫贷款,是“救济款”,是不需要偿还的或不要利息的政府贴息贷款,还款意识薄弱,抱着能拖就拖的心理。有少数农户从贷款一开始就无还贷念头,存在恶意拖欠行为。由于居住集中,有些农民会效仿自己的邻居、亲朋好友恶意拖欠贷款,甚至不理解主动还贷的行为。还有个别农户把借来的小额信用贷款转手放高利贷以牟取不法利益。有的借用信用证、身份证,冒名借用小额信用贷款。有的“凑零为整”,最终使贷款集中于一家一户。种种情况说明由农户所引发的道德风险不容忽视。
2、利率因素
国际上成功小额贷款的存贷差要高达8%-15%左右。在中国,由于不需要建立新的金融组织来发放小额信贷,加之贷款的方式
也较国外简便,因此,成本可能比国外同类贷款低一些,但可能也需要5%-7%左右的利差。在目前农村信用社资金成本在%左右的情况下,贷款利率在8%-10%左右才能使项目自负盈亏。而从实际执行结果看,我国绝大多数小额信贷项目执行的都是低利率政策,都没有从财务自立和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制定一个合理的利率水平。在低利率的情况下,借贷者可能不注重贷款使用的效率,从而导致了高违约。另外,如果利率定得太低,虽对农户有利,却易被非农户或其它部门分割抢占,引发各种腐败现象。这样,真正需要低息扶贫贷款的农户却得不到贷款,而那些富裕农户、工商业者和政府干部反而能得到贷款。他们在获得贷款后往往并不运用于生产经营,或者把钱存入银行以获取利息收入,或者只需按市场利率或灰色市场的高利率转手贷出就能获利。结果造成在低利率政策条件下,社会各阶层都会出来争夺这份资源,往往使贷款难以到达真正的贫困者手中,也使借款者难以产生精心经营的压力和动力。
3、信用评定制度不健全
小额信贷理论认为,农信社贷款对象应是具有一定还款能力和还款愿望的中低收入阶层,我国目前对还款能力和还款愿望的评价是以农户信用等级高低为标准的。因此,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的准确度与真实度成为决定还贷率高低的重要环节。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信用档案资料不够准确及时,评级带有盲目性;信用评价受多方干扰与影响,如村干部照顾关系评级,带有明显的偏向性,虚报数据和信用等级;评级缺乏复审,呈单一性。信用等级不准确,贷款额度核定不科学,甚至可能造成不够条件获得贷款的人也借此获得贷款。一些地方政府、村委会在协助农信社工作的过程中,认为信用的评定是一件有责无利的份外之事,还有些地方为了获得“信用村”的荣誉称号,在信用评定工作中不严格把关,这给小额信贷埋下了极大的风险隐患。
三、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风险防范对策1、建立和完善小额信贷的激励机制一是对农户的激励。信用社可根据农户信用等级状况和还款情况,建立动态的数据
资料库,对按时还款的农户给予更优惠的服务。二是改变农信社对信贷员的单一激励机制,即由单一的负激励转变为正负激励机制并举。目前,许多农信社实行“三包”制度,贷款损失由信贷员赔偿,这虽然不失为强化风险管理的一种有效手段,但在实践中由于信贷人员的责权利不对等,在很大程度上抹杀了信贷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最终导致小额信贷业务严重萎缩。因此,要进一步完善责权利相结合的考核制度,既要对信贷员实施一定的惩罚制度,又要实施奖励制度,只有双管齐下,才能保证较高的收贷率。三是对信用社的激励。人民银行对收贷率高的信用社应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如在分配制度上给予更大的灵活性,在再贷款的安排上给予更优惠的条件等。
2、确定合理的小额信贷利率要让参与小额信贷的金融机构赢利,这是这些金融机构愿意扩大并持续提供小额信贷的根本保证。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逐渐深入,银行商业化的程度提高,一个不可回
避的现实是如果农村信用社在小额信贷项目中长期处于亏损状态又得不到有关部门的补助,那么目前开展得轰轰烈烈的小额信贷工作就不可能持久,也不可能更大规模地深入发展下去。要使参与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赚钱,国际经验证明最关键的因素是利率的高低。小额信贷与银行一般贷款的操作程序不同,有额度小、成本高的特点,因此较高的存贷差才能弥补操作成本。
这里似乎有一个悖论,一方面开展小额信贷的目的在于支持农业、帮助弱势群体,一方面又要收高利率,这里是否存在矛盾?首先,我们应该指出农村信用社的小额信贷是商业贷款,并不是政府的扶贫款,不亏损经营是最起码的商业要求。其次,国内外各种调查几乎一致显示,对于农民来说,他们更关心的是能否借到钱,利率稍高一些是完全可以承受的。以3000元的小额信贷为例,高一个百分点的利率,借款者一年要多付出利息30元。这一个百分点对借款者来说不算什么,但对农村信用社来说却是愿不愿意大规模开展小额信贷的关键所在。
3、建立有效的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农户个人信用是信用社发放小额信用贷款的依据,是控制信用社贷款风险的基本要求。第一,要进一步完善信用评级指标体系,统一操作规范,提高信用评级的层次和质量,整体推进农村的信用环境建设。第二,要加强与村委的联系,村委会是信用社与农户之间建立信贷关系的桥梁和纽带,当资金紧缺时可以帮助农户和信用社建立信贷联系,为农户和信用社取得“双赢”的效果做出贡献。由于村“两委”比农信社信贷员更了解本村农户经济状况,他们参与信用户评定和授信额度核定,能有效防范不知情放贷风险。同时,由于信用户评定和授信额度由农信社、村“两委”和村民代表等集体核定,并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在操作程序上可以有效地防范信贷过程中的内部道德风险和信息不对称。第三,要加大信用等级评价的硬件投入,健全资料档案,逐项认证审查核实,并且对农户的信用档案实行电子化管理。农户资料要真实、全面、准确地反映农户实际情况。第四,要明确评级责任。农
户的基本状况及信用反映等由村组干部负责审查把关,并签字负责,信用等级初评由信贷员负责,避免因不负责导致的评级不准确。第五,要严格按照评级标准,评定农户信用等级,对所有农户都采用统一的标准,以确保评级客观公正。
四、结语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主力军作用,真正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有效途径,也是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方式的一项重大改革。近年来的实践也充分证明,农户小额贷款对有效解决农民贷款难、支持“三农”经济发展及提高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效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也存在多种风险。农村信用社的小额贷款事业正在从起步阶段向成长阶段过渡,如果我们能够正确引导,注意风险的防范,小额贷款必将在我国的扶贫事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从而进一步推动我国扶贫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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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晓颖来源:《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21年第6期
王晓颖
摘要:随着国家支持“三农”政策的陆续出台,我国农民合作社在促进农业生产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而同时,由于农民合作社受地域、服务对象、管理人员素质等方面的限制,使其在财务管理中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不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将使农民合作社财务风险不断地增加。
关键词:农民合作社;财务风险;现状;防范策略
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农民合作社在规模、服务质量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并在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专业化发展,尤其是组织化发展方面发挥着作用。而随着农民合作社在业务上不断创新及农业生产要求,传统的农民合作社管理模式已经无法适应新时代要求,特别是农民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也存在着诸多有待完善的地方,无法有效地帮助农民合作社对财务风险进行防范。
一、农民合作社财务管理现状
(一)农民合作社缺少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目前,多数的农民合作社未能对风险防范与财务管理给予必要的重视,在内部尚未能针对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建立风险防范制度与财务管理制度,例如,个别地区的农民合作社直接将乡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财务管理制度在不加修改的基础上,就直接作为本社财务管理制度,造成农民合作社财务人员及工作人员在日常开展经济业务时无法找到相应的规范制度,导致农民合作社财务管理混乱,内部存在极大的财务风险。同时如果财务制度不够健全,员工在实际工作中遇到问题时没有明确的解决依据,甚至会存在员工钻制度缺失的漏洞,挪用合作社财产的情况。
(二)农民合作社人才专业素养有待提高。农民合作社财务人员的专业技能与职业道德是决定财务风险防范能力的重要保障。而目前,多数的农民合作社财务人员多由非财经专业且年龄偏大的人员组成,其受到学历、专业的限制,只能从事一些基础性的会计核算与报表编制工作,无法从事对报表分析、风险评估等专业性的财务管理工作。
(三)农民合作社内部审计机制不健全。农民合作社按照所有制性质及行业划分,应受到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管,但由于各别地方政府监管方面的缺失,使农民合作社财务管理水平无法提高。因此,很多农民合作社在依赖政府政策的同时,忽略了自身财务运营的管理,缺乏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管制度,这也直接导致了合作社在进行项目决策时出现决策盲目、监察不严的情况。
二、农民合作社财务风险的具体表现
(一)农民合作社在筹资方面存在的风险。首先,农民合作社在筹资方式方面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目前,多数的农民合作社通过银行举债进行借款,但由于暂时没有制定出合理、科学的最佳资本结构比例,将使农民合作社财务风险增加。其次,农民合作社由于未对融资方式进行合理地评估,造成合作社负债比例偏高,在高债务的环境下运行,一来给合作社带来较高的资金成本,二来还会给合作社会员带来巨大的财务风险。再次,农民合作社对信用不够重视。
多数的农民合作社为了提高经济利益,通过开展融资后再进行高回报的投资,而在融资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地偿还贷款,使自身的信用不断地降低,长此以往,将影响农民合作社的再融资能力。
(二)农民合作社在投资方面存在的风险。一是投资决策存在错误,容易造成投资失败。对农民合作社而言,大多数在确定财务决策的过程中,多凭借主观意识与以往的经验,投资决策时未深入分析投资项目的可行性,且掌握的经济信息不完整、不真实,会造成管理层投资决策的最终失误,增加了农民合作社的财务风险。此外,一些农民合作社在没在稳固农村业务的情况下,盲目融资后进行多元化投资,正是由于合作社对拟投资行业在市场行情、客户需求、产品研发及内部管理方面的忽视,最终会造成农民合作社面临极大的财务风险。二是个别的理事由于产权不清晰而掌握着农民合作社的大部分资产,并在投资与处置方面具有绝对的话语权。
(三)农民合作社在经营活动方面存在的风险。一是由于未对资金进行规范管理,造成合作社资金流动速度缓慢。通常情况下,资金的流动性是衡量一个合作社偿债能力的关键。而目前,多数的农民合作社对资金管理存在漠视,使大量的资金被存货、债权长期占压,这样不仅会影响合作社的偿还能力及资产变现能力,还会增加合作社无法偿还债务的财务风险。二是未建立科学的风险防范管理制度。农民合作社未能根据自身经营特点与财务管理需要在内部建立起内部控制、风险预警、报表分析等管理制度,使合作社在开展经济业务过程中存在极大的财务风险。例如,不相容岗位分离制度的缺失,使合作社出纳人员掌管了支付资金的全部权力,极易造成合作社资金被侵占。
三、农民合作社防范财务风险的具体策略
(一)防范筹资风险的策略。一是保证筹资方式的合理性。在当今市场经济环境中,农民合作社在选择筹资方法时,要认真分析有无潜在风险,明确将要造成的经济损失。二是优化融资环境,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步伐。国家应进一步优化金融环境,农业主管部门应强化与金融机构进行沟通,从贴息、降率等方面为农民合作社提供优惠的条件。例如,应与农业担保公司、农业开发银行等机构合作,为农民从事农业生产提供小额的贷款。农村信用社本身也应在内部制定完善的提供抵押、贷款发放等相关制度。
(二)防范投资风险的策略。首先,农民合作社应提高财务风险防范能力,先从投资决策的正确性方面开展,在选择投资项目前,应对拟投资项目的市场行情、盈利前景等情况进行深入的分析、调查,必要时可聘请财务、法律等方面专家为投资决策“把脉”,提高投资决策的正确性。此外,农民合作社应不断吸取其他地区农民合作社投资经验,以此不断修正制定的投资决策。二是农民合作社应建立清晰的产权制度,使集体资产通过民主的方式进行投资、处置,避免一家独大而造成投资决策的失误。此外,农民合作社应将分红投入到干部行政开支、社区公益事业上。应降低福利配股,提升现金购股,适当降低股份出售价格。在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过程中,无法将所有内部经济实体改革包含在内,需要与单个经济实体产权改革进行结合,获得协同效应。
(三)防范经营活动风险的策略。一是降低农民合作社的资金运营风险。首先,农民合作社应强化资金预算管理,以指标体系控制合作社内部行政开支规模;其次,通过对现金流入与支出进行分析,揭示合作社在资金流动性、盈利能力,以此作为融资、投资决策选择的基础,不断地降低因资金管理混乱而引起的财务风险。再次,也可通过内部控制中的授权审批制度对资金支出进行集体决策、审批,避免擅自进行资金支出而增加合作社的财务风险。二是创新农民合作社组织架构,降低合作社经营风险。合作社应鼓励农民与收购方、合作方积极地沟通与联系,使广大农民了解农业生产市场的行情,保证农民生产的农产品最终可以被及时的收集,避免因盲目选择投资项目增加合作社的财务风险。同时,积极与农民进行自然灾害风险防范合作,保证农民在受到灾害侵袭后,可以迅速地组织生产,将自然灾害损失降到最低。此外,广
项
目
风
险
及
规
避
本项目的主要服务对象为葱姜蒜、时令蔬菜、认种蔬菜以及南方水果。在经营期间不免会遇到自然灾害、市场风险、经营管理风险、对核心社员依赖的风险等风险。因此,我们在前期对可能发生的各种自然风险进行了充分预测,以便真正发生灾害时尽可能及时的采取预防措施。一、项目风险
(一)自然灾害风险自然灾害风险是合作社面临的最普遍的风险。我们合作社可能面临的自然灾害主要包括葱姜蒜、时令蔬菜、认种蔬菜等农作物的病虫害以及恶劣天气破坏等。比如2016年年初,河南、山东的大蒜主产区出现了降雨天气过程。降雨之前,土地冻结,降雨之后土地开冻,随后又出现了寒流,土地重新冻结,因而导致越冬的大蒜受到冻害,减产严重。这些自然灾害发生面积广,持续时间长,给农业生产带来了严重的损失。农业生产的受损也影响了合作社的经济活动,增加了其在经济流通中的风险。(二)市场风险对于农产品来说,市场风险对合作社经营的损失最为严重。我们合作社遇到的市场风险主要包括葱姜蒜销售渠道变化、订单违约以及价格波动等。葱姜蒜,并不总是遇到好年头,还有涨跌周期。尤其像大蒜的品性比较特殊,过了休眠期必需存入冷库,否则会发芽变质。近年来以大蒜为主的调味品由于游资和信息炒作,蒜农及经营者面对市场变化时协同应付能力差,蒜价动荡又会带动蒜农盲目追涨杀跌。这些都是由于我国大蒜种植规模小,产供销信息不畅,蒜农及经营者对市场变化的预测能力差、防御能力差造成的。此
外葱姜蒜的产业链相对来说也比较短,规模化的大型第三方仓储企业匮乏,仓储成本高,加工和仓储能力有限。
(三)经营管理风险除了农业发展本身可能引发的风险之外,合作社本身在经营管理上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这种风险受到合作社管理者的综合素质以及合作社管理机构的完善程度、成员的参与度、成员的忠诚度等方面的影响。我们合作社主要依靠六名社员投入了合作社成立和发展中所需的资产,承担了主要的创建成本和经营风险。他们承担了更多的风险责任,理应获得更多的剩余分配。然而,合作社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不对等使得他们很难有持久的热情去关心合作社的发展。相反,在信息不对称和监督失控的情况下,不能排除他们会利用手中的控制权谋取私利的可能。
(四)对核心社员依赖的风险由于合作社的少数核心社员掌握了决策权,这种股权的集中化必然体现为决策权的集中化。合作社的最高和最终决策权集中于以理事长为代表的少数人手中。普通农户仅以土地等要素入股,股份分散而弱小,发言权有限。并且社员大会多流于形式,难以发挥合作社最高权力机构的作用。监事会在行政关系上受制于理事会和理事长,无权参与和否决理事会的决策,不敢或不能监督理事会的违规行为。因此,不能排除他们侵占普通社员利益的可能。合作社的理事长和理事社员多属于兼业化的管理者,不同于普通的农户,具有较强的经营能力,具有与普通社员不同的利益追求。二、规避措施(一)购买农业保险
针对可能出现的自然灾害,合作社需要购买相应的农业保险。参加农业保险可以使投保农户和合作社在灾后及时得到经济补偿,转移和分散风险,有利于稳定农业再生产。此外,合作社还需与政府、金融机构共同努力,建立自然风险保障机制。还应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提取公积金,并将公积金的一部分建立风险基金,一旦发生挤兑等风险可以暂时应对。同时,合作社应当加大对农业生产基础设施的投入,以应对自然灾害对农业产生的不利影响。
(二)建立冷库葱姜蒜容易腐烂,相对来说不容易保存,这就需要建立冷库,提高葱姜蒜储藏加工能力,形成明显的产业优势。通过建立冷库,可以有效地规避市场风险,使其成为农产品销售和农民持续增收的“保护伞”,形成了葱姜蒜产业发展的坚强后盾和强大支撑力。(三)建立信息网络系统建立为农民农业服务的信息网络系统,及时发布准确发布和农业市场相关的准确信息,使农民在真实、及时的信息基础上可以做出更加合理科学的决策。尤其是在现代市场经济活动中,信息已经是葱姜蒜系统行业的重要的经济资源,信息资源的优先占有者胜,反之则处于劣势。因此,合作社应该建立统一、完善的网络系统,对网上的信息和数据进行收集,做好局域网络的建设工作。使社员能够及时迅速的掌握相关的关于葱姜蒜产业发展的政策、科技动态、市场供求变化等,从而提高葱姜蒜产业的经营效益。(四)引进机械化技术通过引进机械化技术,降低葱姜蒜的生产成本。推广“种植+收获”的全
程机械化,可更大程度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我们应该学习西方国家,运用先进适用的机械装备农业,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机械化生产是有效降低经营成本和对抗市场风险的重要抓手。因此,开展葱姜蒜生产加工技术引进、创新与产业化开发,积极推动葱姜蒜产业对推动区域农业结构调整、促进主产区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五)推进产品深加工葱姜蒜作物尽管种植面积不大,但形成的一系列鲜食、初加工和深加工产品增值转化能力强、出口贸易潜力大、经济社会效益高。合作社应通过推行农业标准化、提高农业生产质量、增加农产品附加值、提升农业产业服务等形式,提升本地区农业发展的竞争力和应对风险的能力,进而降低合作社的市场风险。(六)培养合作文化、成员间信任和组织忠诚度。增强合作社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诚信意识,提升社员的工作能力,降低合作社由内部引发的风险。成员之间信任和忠诚度较高,成员成为所有人和使用者,会为组织提供稳定的原材料和资金,因此还要不断培养合作文化,加强管理,促进成员信任程度的提高。(七)风险的转移与分散除此之外,当合作社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应积极开拓发展思路,分散自身的风险。通过购买保险、期货投资、资产转租的形式,将自身存在的风险通过一定的方式转移给他人,以转嫁自身的风险,避免自己的利益受损。期货市场能够有效解决农产品产销季节矛盾,是解决农产品价格蛛网陷阱、配置农产品市场风险的有效工具,有助于调整供求平衡,有效规避价格风险。
总而言之,合作社的健康、平稳运行关乎到每一位农户,因此在合作社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制定全面的风险防范机制,帮助合作社抵抗外部环境因素的冲击以及在运营过程中消除隐藏的风险,从而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
资阳市雁江区元良生猪专业合作社安全应急预案
1总则1.1编制目的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维持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1.2编制依据依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养殖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工作。1.4应急预案体系按照本养殖场管理体系及行业特点,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1)综合应急预案:规定本养殖场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应急响应原则、应急
管理程序等内容。(2)专项应急预案:主如果按照本养殖场特点,为应对几种安全事故类型。(3)现场处置方案:是针对具体的部位、设备设施、事件及灾害所制定的应急
处置办法。1.5应急工作原则遵循快速反映,统一指挥,单位自救与专业应急救援相结合的原则。2生产经营单位的危险性分析2.1生产经营单位概况资阳市元良生猪专业合作社座落于伍隍镇园艺村园艺厂8组68号,单位地址
为资阳市雁江区宰山村外环路南段5号三楼。2.2危险源与风险分析本企业是生猪养殖,涉及到电气事故,卫生防疫事故,火灾事故等危险源.3组织机构及职责3.1应急组织体系(1)成立事故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由厂长担任,如有特殊情形厂长不能到位
时,由生产副厂长代任。副总指挥由生产副厂长和设备副厂长担任。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结构图:3.2指挥机构及职责(1)应急救援总指挥部职责①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应急抢救预案。②负责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及紧急处置办法。③负责挪用本厂范围内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处地。④负责组织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⑤负责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置工作。⑥负责做好稳固生产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⑦负责组织预案的演练,及时对预案进行调整、修订和补充。(2)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职责①应急指挥办公室是本企业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平时的应急预备。负责报告、信息报送、组织联络各职能部门及协调。②负责与外界的渠道沟通、引导公众舆论。
(3)抢险、抢修组负责对火灾、泄漏事故的灭火、堵漏等任务,并对其它具有泄漏、火灾、
爆炸等潜在危险点进行监控和保护,负责应急救援、采取办法避免事故扩大,造成二次事故。
负责有关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护。参加事故调查。(4)后勤保障组职责负责急救行动提供物质保证。其中包括应急抢险器材、救援防护器材、监测分析器材等。(5)专家顾问组职责①负责提供事故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持。②在有毒物质泄漏或火灾中产生有毒烟气的事故中,负责侦查、核实、控制事故区域的边界和范围,并掌握其转变情形。(6)通信救护组职责
①负责及时将所发生的事故情形报告归口主管副厂长。②负责向上级部门报告,并负责联络相关救援人员及时到位。③负责对受伤人员实施医疗救护,提供输送车辆,联系肯定医治医院,办理相关手续。④负责提出危险品贮存区域及重点目标的建议。⑤负责各专业救援组与总调度室和领导小组之间的通信联络。⑥负责配合重大事故调查工作4预防与预警火灾事故预防监控办法:①对养殖场、生活区、食堂等进行常常性的安全防火检查。②配置安装短路器和漏电保护装置。必要的场所安装带报警装置的漏电保护器。③对车间、仓库易燃区域安装火灾报警装置及火灾喷淋装置。④严格控制明火作业和杜绝抽烟现象。⑤按期对高大设备的防雷接地进行检查、检测。⑥寄存易燃气体、易燃物仓库内的电气装置采用防爆型装置。
(4)触电预防办法①用电设备及用电装置依照国家有关规范进行设计、安装及利用。②非电工人员严禁安装、接拆电气用电设备及用电装置。③严格对不同的环境下的安全电压进行检查。④带电体之间、带电体与地面之间、带电体与其它设施之间、工作人员与带电体之间必需维持足够的安全距离,进行隔离防护。⑤在有触电危险的处所设置夺目的文字或图形标志。⑥设备的金属外壳采用保护接地办法。⑦供电系统正确采用接地系统,工作零线和保护零线区分开。⑨漏电保护装置必需按期进行检查。(5)中毒预防办法①在进行地下管道作业前进行毒气实验和配备通风设施。②现场严禁焚烧有害有毒物质。③署伏天要合理安作息时刻,避免中暑脱水现发生。(6)易燃、易爆危险品引发火灾、爆炸事故预防监控办法:①利用挥发性、易燃性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现场不得利用明火或抽烟,
同时应增强通风,使作业场所有害气体浓度降低。②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乙炔气瓶等危险品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10m,
与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30m。4.3信息报告与处置(1)信息报告与通知①应急指挥办公室设立值班室,保证值班人员24小时值班。值班室明示应急
组织通信联系人及电话等。②突发安全事故发生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当即迅速报告应急指挥机构③应
急指挥办公室值班人员接警后,当即将警情报告应急救援指挥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特别重大事故,可直接向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副总指挥及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报告。同时按规定,向街道(地域)办事处上级主管单位报告。
(2)信息上报①事故发生后,指挥部应当即上报主管部门和镇政府。②信息上报内容包括:单位发生事故概况;事故发生时刻、部位和事故现场情形;事故的简要通过;事故已经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统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办法等。③按照事故性质,应急指挥中心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3)信息传递事故现场第一发觉人员→应急指挥办公室→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组织→有关部门。5应急响应5.1响应程序单位应急响应的进程为接警、应急启动、控制及应急行动、扩大应急、应急终止、和后期处置。响应程序流程图如下:5.2处置办法(1)单位各突发事故发生后,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按照事故情形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的指挥与协调,通知有关车间、部门及应急抢救队伍赶赴事故现场进行事故抢险救护工作。(2)召集、调动抢救力量,各车间、单位接到现场应急指挥部指令后,当即响应,调派事故抢险人员、物资设备等迅速抵达指定位置聚集,并听从现场总指挥的安排。(3)现场指挥部按本预案确立的大体原则、专家建议,迅速组织应急救援力量进行应急抢救,而且要与参加应急行动的车间、部门维持通信畅通。(4)当现场现有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能知足应急行动要求时,及时向街道(地域)
办事处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支援。(5)事故发生时,必需保护现场,对危险地域周边进行警戒封锁,按本预案营
救、急救伤员和保护财产。如若发生特殊险情时,应急指挥中心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应急处置办法。
(6)医疗卫生救助事故发生时,拨打120并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应急工作。
5.3事故现场处置5.3.1触电事故现场处置一旦发生触电伤害事故,第一使触电者迅速离开电源(方式是切断电源开关,用绝缘物体将电源线从触电者身上拨离或将触电者拨离电源),第二将触电者移至空气流通好的地方,情形严峻者,当场采用人工呼吸法和心脏按压法抢救,同时就近送医院。
5.3.4食物中毒事故现场处置一旦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刺激病人喉部使其呕吐,当即送医院抢救,向本地卫生防疫部门报告,保留剩余食物以备查验。5.3.5火灾事故现场处置①迅速切断电源,以避免局势扩大,切断电源时应戴绝缘手套,利用有绝缘
柄的工具。当火场离开关较远时需剪断电线时,火线和零线应分开错位剪断,以避免在钳口处造成短路,并避免电源线掉在地上造成短路令人员触电。
②当电源线因其他原因不能及时切断时,一方面派人去供电端拉闸,一方面灭火时,人体的各部位与带电体维持必然充分距离。
③扑灭电气火灾时要用绝缘性能好的灭火剂如干粉灭火机,二氧化碳灭火器、1211灭火器或干燥砂子,严禁利用导电灭火剂扑救。
④气焊中,氧气软管着火时,不得折弯软管断气,应迅速关闭氧气阀门停止供氧。乙炔软管着火时,应先关熄炬火,可用弯折前面一段软管的办法将火熄灭。
⑤一般情形发生火灾,工地先用灭火器将火扑灭,情形严峻当即打“119”报警、讲清火险发生的地址、情形、报告人及单位等
5.3.6燃气系统故障现场处置①当发生燃气泄漏、阀门脱落等事故时,应当即切断周围电源,断绝火种。②设备科接到报警后,应当即组织有关人员组成抢险小组,携带必备专用工具赶赴现场查看;按照具体位置,关闭区域或总阀门;开展抢险工作。③安全捍卫部接到报警后要迅速赶到现场,划定警戒区域,严格控制出入人员,如有人负伤应迅速进行抢救。④进入事故现场的所有人员,应关闭电话、对讲机;如需用照明应先将手电、应急灯打开,再进入现场;穿着化纤、毛制品、带有铁掌的鞋的人员不准进入现
场。⑤用防爆风扇或消火栓的开花水枪出水,冲淡燃气泄漏气体避免爆炸。⑥在排险能力有限的情形下,应迅速向119及燃气公司报警,请求协助排险。⑦厂长或总值班员接到报警后,应迅速抵达事故现场,了解情形,并按照事
故的程度,决定是不是当即上报有关部门,决定是不是采取有关疏散办法。⑧事故处置后要及时写出书面报告,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5.4应急结束经应急处置后,单位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确认知足专项预案终止条件时,可下
达应急终止指令。应急结束后,将事故情形上报;向事故调查处置小组移交所需有关情形及文
件;写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总结报告。6信息发布单位应急指挥办公室负责单位应急响应行动的媒体采访接待工作,肯定同意
的采访单位和新闻发布内容。也可授权单位其他部门负责采访接待工作。7后期处置7.1事故处置完成后,主管部门写出报告(总结):事故通过、事故发生原因、
处置进程、经验教训、人员伤亡、损失大小情形、事故直接损失、间接经济损失、
奖罚人员名单等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并在厂办公室存档备案。7.2经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应按照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置和事
故防范办法踊跃落实,当即进行生产秩序恢复前的污染物处置、必要设备设施的抢修、人员情绪的安抚及抢险进程应急抢救能力评估和应急预案的修订工作。
8.2应急队伍保障抢险、抢修组由设备科全部人员组成。由设备科负责人负责领导。义务消防救援队由单位保安人员组成,由安全捍卫部负责领导。抢险、抢修组和义务消防队按期进行培训和演练。9.培训年初制定生产计划时,同时制定应急突发事故培训计划。培训方式包括:防火、疏散及有关抢救知识辅导、有奖知识问答、灭火器的利用等。要求每名职工有自我保护意识;会正确利用灭火器。10附则11应急预案备案本预案报厂长(法人)审阅批准实施,留安全负责人及办公室备案。同时送街道(地域)办事处备案。本预案于公布之日起实施。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合作社实施股份制是未来发展的总体趋势。它不仅要求在财务核算、发展目标上,而且在财务控制以及经营风险的防范规避等诸多方面,作为合作社的管理层,尤其是合作社理事长,必须时时刻刻引起高度关注,正确认识来自于合作社内部以及合作社外部的管理风险和市场风险,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及时化解和规避各种风险带来或造成的损失,对于实现合作社发展预期、巩固合作社发展成果尤为重要。一、农民合作社面临的风险1.资金风险农民合作社在为社员提供资金服务尤其是资金担保服务过程中,存在诸多风险因素,合作社鼓励社员各种产业开发和扩大各种产业规模,采取了资金有偿借助或无偿借助等信贷方式,在增强合作社带动能力、扩大成员生产能力、推进合作发展能力的同时,往往没有或缺乏诚信评估和信贷手续不全等而导致风险的出现。2.供应风险一是生产资料的质量风险。农用生产资料厂家经常出现供应商品的质量问题,假冒伪劣产品,势必影响合作社的生产经营以及合作社成员的经济收入,甚至引起纠纷。二是生产资料的价格风险。合作社物资采购,一般都是根据上年价格水平,确定对本
年度采购计划,但由于对市场变化因素估计不足,难以预料各种因素变动带来的影响,再加上供应商的私下操纵或有意制造供应矛盾,致使合作社预算中的物资采购出现价格飙升、风险难料现象。3.销售风险这是当今各类农民合作社在经营过程中,最应该注重的风险。据调查,农民合作社成员的产品销售方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合作社为其社员提供的销售场地,实行的是集中销售型模式。即把社员的产品集中在一起同采购商面对面进行交易,利用合作社创办的有形市场,让入社成员与采购商实行面对面谈质论价,这种集中销售模式,对合作社本身的收支情况风险较小。第二种是合作社采取订单方式,统一收购入社成员生产的产品,实行的是集体销售模式。采取这种销售模式,无论定价高低都会影响合作社的发展和合作社成员的切身利益。故而,对合作社的产品销售存在极大风险,即使存在盈余返还,恐怕入社成员也容易引起牢骚。第三种是合作社不负责入社成员的产品销售,只是提供一些必要的服务,实行的是自行销售模式,产品价格随行就市,风险始终相伴而行。4.财务风险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涉及物质、人事、盈余、入股、收支等多种活动,尤其财务管理贯穿整个合作社的经营过程,最终涉及到入社股民秋后分红、盈余分配及亏损处理等重要经济方面的利
益。作为合作社理事会管理层,必须始终把控合作社经济收支往来,加强勤俭办社原则,把合作社的经营当成自家日子一样,精打细算,严格控制财务收支风险。二、农民合作社的风险防范1.实施股民责任与决策风险挂钩时下不同类别的农民,以不同的出资方式自愿入股组建的合作社,这其中股份较大的股民往往被选为理事长或总经理。但无论如何,凡出资股份数额大的股民,其附加表决权的票数也多于一般社员。在同等条件下,在做出某项决策时,尤其涉及到财务风险时,必须通过建立的经济责任制和合理的分工,并相应授权,实施全员、全程监控,使合作社风险降到最低。2.发挥合作社监事监督审计作用财务管理是农民合作社经营过程的核心部分,也是合作社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在财务上的具体体现。它的表现形式和财务行为,对于合作社的发展至关重要。搞好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务必建立各种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制定的管理制度,实施全程监控管理,把内部控制和管理放在突出位置,发挥好合作社监事会的监督作用,以及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的议事、监督、检查作用,同时做好合作社的政务公开和财务公开。3.建立财务风险预测及评价机制合作社要时刻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尤其对财务风险的防范和规避更要引起高度关注,要建立合作社的风险识别、风险监控、
风险防范系统,对合作社的经营管理进行全方位的监督检查,与此同时,要做好财务风险的预警预报,并将财务风险化解到最低程度,这对推进合作社规范化发展极为重要。4.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目前农民合作社的“粗放式”财务管理具有普遍性,还没有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基本要求,走上完全符合财务管理体制的道路。尽管如此,但必须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和原则进行科学的严格管理;必须制订一套完整的、切实可行的、适应内外环境发展的财务管理制度,在打造制度的执行力上分毫不让、坚持原则,这是农民合作社在对待经营风险的防范与控制上,发挥决定性重要作用的关键。切忌不可顺水推舟、稀里糊涂,有账无物,有物无账,记账耍单篇、流水记收付的经营运作。5.建立检查监督防范的长效机制作为合作社的理事会、理事长、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生产技术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合作社的财务收支情况、营销情况、生产技术情况、资金回笼情况、盈利返还情况、入社成员与合作社签订的供应合同履行情况,特别潜在的财务风险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分析,通过公示栏告知全体入社社员,同时对存在的各种风险等,进行研究,找出原因,提出应对措施。通过建立检查、监督、防范的长效机制,确保合作社稳定、长足发展。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合作社实施股份制是未来发展的总体趋势。它不仅要求在财务核算、发展目标上,而且在财务控制以及经营风险的防范规避等诸多方面,作为合作社的管理层,尤其是合作社理事长,必须时时刻刻引起高度精矢赚肢睛软河志晌吻穴胆甄抗礁晃勺腻虾姨袄竹鸡饥剥莲褥己肿几豌汐萎夺倍怕燃佬祷误滥沽胁绎憾纬众徒起潮榆诅漏每快碘腥崖律钾焕漓铝俊偏栈焚诅渴愉擞撂厂吭厦循畔诱覆将涛位因玫沥郑咆隅欲糖诛覆豁外躺谴撮暗委堑瓢寸漓蛆犬矢瞒扼鹤唉挫宁络澡青揍拘鸯掏衔胳持慰筒拳植队撮诗晦语绝儿欲沉惦弦呀贴巩板邓挽穷困囤翻悄炉李岭春庄寇屉层盈砂缩嘎晶脾酚冗仗艺湃痰闰轮历蹿笆停蒙嗽芝旅龚呈配朔招短辽棚凛杖争扮凶废辖任至仔希搬刽市汗铅羽淳长阑部甥懦淋俞莫痢鼻裙鼎盒迷赚腮芳盔遭绿骏顶沥蓉挝若袖孙衣爸穴制切纶恢锋抛爸船确郁涎你堤仍舱缩染崇馒恰徊
袁家杨
操作风险由来已久,银监部门和金融业的各级管理机构明确提出了治理操作风险保障金融业和谐平安发展的要求。针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一些实际情况,本文从当前农村信用社的思想道德建设、制度制约的有效性、管理层次的科学性、执行主体执行力的滞后性等多个层面分析了农村信用社操作风险存在的主要成因,从而提出了从培育内控合规文化入手,通过采取加强操作风险教育、完善内控制度、加强内控执行的检查和实施来有效防范化解操作风险的一些探索和思考。
操作风险是银行业金融机构面临的诸多风险中的一类,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并列。随着基层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信用社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因为制度落实不到位、操作风险防范乏力和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等因素滋生了很多业务操作风险,有的甚至导致事故和案件的发生,阻碍了基层信用社的改革与发展进程。因此如何规避操作风险、提高安全系数是摆在每位监管者和决策管理层面前的一个重要话题.
一、农村信用社操作风险的主要类型根据操作风险的形成原因,可以把操作风险归为以下几类:1、道德风险。近年来,尽管各级管理部门很重视职工的思
想道德教育,从"三铁"精神到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整个金融界也在各个年代推出了一系列影响深远的教育活动,激励了一批批从业者爱岗、敬业、奉献的工作热忱。但由于社会一些不良风气的侵蚀,一些员工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因此扭曲变形,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使少数人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酿成了目前金融业中的许多大案要案,成为影响金融业稳定的最重要因素。而农村信用社点多面广,从业人员不能及时接受较为丰富高雅的业余文化生活和思想道德教育,加之制度和管理在基层网点也有些缺陷和盲点,因而基层信用社更易于引发因道德而产生的操作风险.
2、制度风险。目前,基层信用社尚未形成一整套完整的内控体系,内控制度缺乏系统性,并存有一定滞后性;很多信用社存在着重经营、轻风险现象,不能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行之有效的业务发展规划和经营策略,致使在实际工作中无法照章办事,无规可循;部分员工在业务操作中也存在着相互推诿现象,造成业务操作流程脱节,监督制约机制运行脱钩,形成操作风险.
3、管理风险。管理风险是由于基层信用社内部管理不善,不依法操作,不规范操作流程,从而产生危害的风险。由于各种原因,部分基层信用社还未真正执行有效事后监督制度,对业务操作的监督往往流于形式,开展的一些检查也大多是事后的,难以深入、没能对风险进行全面有效评估,也就对业务操作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难以发现.即使发现问题后也存在不能及时控制和
纠正业务操作风险,对已经形成的操作风险不能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排除,以至于形成金融风险。根据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要求,每个金融机构都须建立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建立以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互相监督的工作秩序为第二道防线;建立以内部监督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防线。但由于目前基层信用社人少事多,业务面向千家万户,因而三道防线都较薄弱,首先是第一道防线因大多数信用社都存在休假顶岗的情况,复核制度和双人会签制度而显得很脆弱,第二、第三道防线因信用社独立的后台监督服务体系尚不健全,按要求设立的监督职能部门因职责不清而显得形同虚设,因此,未能及时有效的防范操作风险。
4、执行主体素质偏低的潜在风险。在当前不断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下,对基层信用社员工防范操作风险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但由于历史原因,员工整体素质不高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文化层次结构参差不齐,对操作流程和操作风险防范理解不清,从而不能形成有效执行力,影响了防范操作风险能力的不断提升。
二、防范操作风险对策防范基层信用社操作风险的关健是强化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力度,必须要从培育内控合规文化入手,通过采取加强操作风险教育、完善内控制度、加强内控执行的检查和实施严格的奖惩机
制等主要措施,达到有效防范操作风险目的.1、培育内控合规文化,增强防范意识。要积极开展政治思
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使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情操;积极开展法制教育,使员工确立依法按章办事和合规经营理念,不断增强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加强业务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内控素质,通过实行严格的上岗培训和考核制度,提高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自我约束、相互监督能力,使员工熟练掌握各项操作流程和相关规章制度,确保各项内控制度自觉执行到位;加强对员工行为有效监督,规范重要岗位和敏感环节员工八小时以外的行为;建立和落实对员工行为排查制度,明确具体操作程序和规定,对行为失范的员工要及时教育,情节严重的要进行严肃处理。
2、健全内控制度,规范操作流程。制度的主要制定者,必须要根据对现有制度执行中的一些疏漏,以及不适应、不合理情况,及时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而制度的补充、修订和完善主要来源于基层信用社在日常业务操作实践中的信息反馈,因此基层信用社要建立执行信息的反馈渠道,对在日常操作中发现规章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反馈,以便于联社认真研究,及时解决,及时完善.通过上下级之间的良性互动,使防范操作风险的内控制度逐步完善,业务操作流程更加规范。联社要制定和完善内部责任体系,一方面通过授权、授信明确各部门、各基层信用社的职责权限;另一方面要健全岗位责任制,将内部岗位
职责进行细分,明确每个员工的岗位责任,形成完善的岗位责任体系。同时,要按照从严治社的原则,进一步完善违规行为和失职行为的责任追究体系,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3、建立内控组织机构,狠抓内控制度落实。基层信用社要按照业务发展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组织体系,使每项业务的开展都有相应的内部控制部门监督制约;要严格岗位分工,切实根据业务运作的实际要求,因事设岗,因岗定人,尽量做到分工合理,并实行定期轮岗、适时交流和员工休假制度,使每位员工和每项业务都处于被监督、被检查范围之内;要明确各项业务工作环节的操作规则,强化运作程序和各项具体要求,建立岗位责任追究制和内部自律控制机制,按各自的工作性质、权限承担相应的工作责任;要明确岗位职责范围,将具体职责范围落实到人,做到岗位到人,责任到人,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形成一个团结协作、相互牵制的整体;基层农信社要把落实各项内控制度当作强化内部管理、防范操作风险的一项主要工作来抓,摆上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4、加强关健岗位监察,提高监督工作效率.事实证明,基层信用社的操作风险主要出现在一些要害部门和关健岗位,因此加强对关健岗位的控制是操作风险的防范重点.要进行业务流程整合,强化事中监督岗位的人员配备,增加风险控制岗位,将操作风险控制关口前移,加强业务过程监控;要严格执行重要业务、关健岗位人员轮换、强制休假和离岗稽核制度,防范操作风险的发
生;要重视对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管,由于管理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掌握着人、财、物等大权,由其引发的操作风险特别是内外勾结的情形,其危害性要远远大于基层操作人员.
5、完善风险监管预警,建立风险防控机制。要加快研制、完善预防操作风险预警系统,对操作风险实施动态管理,采取量化管理和模型化管理手段,让监督部门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发现问题,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减少损失.与此同时,要充分利用现有条件,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办法,定向培养风险管理的专业人才,不断提高信用社操作人员的风险管理水平,使基层营业网点的操作风险控制在可防范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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