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裁量标准自2021年7月23日起实行,原2021年2月19日印发(范例推荐),供大家参考。
1 裁量标准自 2021 年 7 月 23 日起实行,原 2021 年 2 月 19 日印发的《沧州市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沧州市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1 版)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自由裁量基准 一、原有行政处罚事项(3 3 项) 1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 年 5 月 25 日修订)第八十二条 1.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3.占用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进行建设的,应当拆除。
2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理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 年 5 月 25 日修订)第八十二条;《河北省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2016 年10 月 1 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1.初次违法的,对单位处以 200 元以上 300 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 20 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次违法的,对单位处以 300 元以上 400 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 20 元以上 40 元以下的罚款 3.三次以上违法的,对单位处以 4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 40 元以上 50 元以下的罚款。
3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 年 5 月 25 日修订)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 1.未经批准,临时建设处于基础状态,未按照规定时间自行拆除和改正的,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 30%的罚款;
2.未经批准,临时建设处于主体施工状态,未按照规定时间自行拆除和改正的,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 70%的罚款;
3.未经批准,临时建设处于竣工状态,未按照规定时间自行拆除和改正的,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 100%的罚款。
二、直接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2 102 项) 2 4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 年 10 月 26 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 年 1 月 13 日修订)第八十九条 情节较轻的(焚烧有毒有害物质少,配合调查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对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对个人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的(焚烧有毒有害物质较少,但不配合调查或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对单位处 3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对个人处 1000 元以上 1500 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焚烧有毒有害物质较多或影响较大的),对单位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对个人处 1500 元以上 2000 以下的罚款。
5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 年 10 月 26 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 年 1 月 13 日修订)第八十七条 一、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处罚:
情节较轻的(喷洒面积较小,配合调查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的(喷洒面积较小,但不配合调查或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处 1000 元以上 1500 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喷洒面积较大),处 1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二、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情节较轻的(产生烟尘污染较轻,配合调查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产生烟尘污染较轻,但不配合调查或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处 1000 元以上 15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产生烟尘污染重),处 1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6 对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 年 10 月 26 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 年 1 月 13 日修订)第八十七条 责令改正,并可以处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7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自行拆除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 年 4 月 23 日修正)第六十六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 年 5 月 25 日修订)第八十一条第三款 裁量标准:
按要求拆除的,不予处罚 拒不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一倍的罚款 3 8 对栽培、整修或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个人不及时清除,责令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 年 9 月 28 日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 裁量标准:
初次违法,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清除;
责令限期清除,逾期 1 天未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 10 元以上 20 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清除,逾期 3 天未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 20 元以上 40 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清除,逾期 3 天以上未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 40 元以上 50 元以下罚款。
9 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处罚;对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 年 9 月 28 日修正)第十七条 一、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处罚。
裁量标准:
情节轻微的,责令消除,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 50 元以上 60 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处以 2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罚款;涂写、刻画、喷涂、粘贴小广告分散累计在 30 处以下,或集中累计在 10 处以下的,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 60 元以上 100 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处以 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涂写、刻画、喷涂、粘贴小广告分散累计在 30 处以上 60 处以下,或集中累计在 10 处以上 20 处以下的,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 100 元以上 150 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处以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罚款;
涂写、刻画、喷涂、粘贴小广告分散累计在 60 处以上,或集中累计在 20 处以上的,或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或在明令禁止的街道及部位涂写、刻画、喷涂、粘贴小广告的,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 15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处以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裁量标准:
初次违法,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予以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 50 元以上 100 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督办两次,拒不改正的,处以 100 元以上 150 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督办三次及以上,拒不改正的,处以 15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的罚款。
10 对未按规定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广告的或审批期满后未及时撤除,或者不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牌或不予加固、拆除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 年 9 月 28 日修正)第十八条 裁量标准:
初次违法,积极消除影响的,责令改正;予以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对责令改正不予改正的或对责令改正采取敷衍等方式不予改正的,处以 1000 元以上 1200 元以下的罚款;
对陈旧损毁、色彩剥落的户外广告牌等,不按要求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影响市容,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对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等,未予以加固或拆除,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并造成财物损毁、人身伤害等事故程度较轻的或对责令改正采取威胁方式阻碍执法,拒不改正的,或在一年内有 2 次同一违法行为的,处以 1200元以上 1500 元以下的罚款;
对陈旧损毁、色彩剥落的户外广告牌等,不按要求及时整修、清洗、更换严重影响市容,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对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等,未予以加固或拆除,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并造成财物损毁和人身伤害等事故程度较重的或对责令改正采取暴力抗法,拒不改正的,或在一年内有 3 次以上同一违法行为的,或在明令禁止的街道及点位有违法行为的,处以 1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4 11 对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 年 9 月 28 日修正)第十九条第二款 裁量标准:
初次违法,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拆除的,处以 50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不予拆除的,处以 6000 元以上 8000 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拆除的,或规定时间内有 2 次以上同一违法行为的,处以 8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12 对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宣传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 年 9 月 28 日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 裁量标准:
初次违法,积极消除影响的,责令改正;予以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张贴、张挂宣传品在 20 处以下,责令改正不予改正的,处以每处 100 元以上 300 元以下罚款 ;
张贴、张挂宣传品在 20 处以上 50 处以下的,责令改正不予改正的,处以每处 300 元以上 400 元以下罚款;
张贴、张挂宣传品在 50 处以上的,或在明令禁止的街道及点位张贴、张挂宣传品的,责令改正不予改正的,每处处以 4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
13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 年 9 月 28 日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裁量标准:
初次违法,积极消除影响的,责令改正;予以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拒不改正的,堆放面积不足 10 平方米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 10 元以上 20 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堆放面积 10 平方米以上不足 20 平方米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 20 元以上 30 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堆放面积 20 平方米以上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 30 元以上 50 元以下的罚款。
14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 年 9 月 28 日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裁量标准:
初次违法,积极消除影响的,责令停止经营;予以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第 1 次拒不停止经营的,处以 20 元以上 30 元以下的罚款;
第 2 次拒不停止经营的,处以 30 元以上 50 元以下的罚款;
第 3 次及以上拒不停止经营的,处以 50 元以上 100 元以下的罚款。
15 对违反施工现场作业规范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 年 10 月 26 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 年 9 月 28 日修正)第二十七条、《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控的决定》(2018年)第二十七条、《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省政府令〔2020〕第 1 号)第四十条 裁量标准: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封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2、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取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处 1 万元罚款 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情节较重的,责令改正,处 6 万元罚款 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覆盖的 裸露面积<10%或<100 m² 的,责令改正,处 1 万元罚款 裸露面积 10%~30%(不含)或 100~200 m² (不含)的,责令改正,处 4 万元罚款 5 裸露面积 30%~50%(不含)或 200~300 m² (不含)的,责令改正,处 7 万元罚款 裸露面积≥50%或≥300m² 的,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16 对不按照规定清理垃圾、粪便、积雪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 年 9 月 28 日修正)第三十二条 裁量标准:
一、对不按照规定清理垃圾、粪便的处罚的自由裁量:
初次违法,责令改正的,不足一吨的,处以 50 元以上 70 元以下的罚款;超过一吨的,每吨处以 100 元以上200 元以下的罚款;
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经督办后改正的,不足一吨的处以 70 元以上 100 元以下的罚款;超过一吨处以每吨 200元以上 300 元以下的罚款;
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经督办 2 次后改正的,不足一吨处以 100 元以上 150 元以下的罚款;超过一吨的,或在明令禁止的街道及点位乱倾倒垃圾、粪便的,处以每吨 300 元以上 400 元以下的罚款;
予以督办 2 次以上拒不改正的,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反映等不良影响的,不足一吨处以 15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的罚款;超过一吨的,或在明令禁止的街道及点位乱倾倒垃圾、粪便的,处以每吨 4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不按照规定清理积雪的处罚的自由裁量:
初次违法,积极消除影响的,责令改正;予以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清除,逾期 1 日未清除的,处以 50 元以上 100 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清除,逾期 2 日未清除的,处以 100 元以上 150 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清除,逾期 3 日及以上未清除的,处以 15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的罚款。
17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 年 9 月 28 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裁量标准:
初次违法,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在 10 平方米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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