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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庭审报告

民事庭审报告11篇民事庭审报告  庭审报告保险合同纠纷  庭审报告  一、上诉双方基本情况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永川区万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  庆市永川区西大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事庭审报告11篇,供大家参考。

民事庭审报告11篇

篇一:民事庭审报告

  庭审报告保险合同纠纷

  庭审报告

  一、上诉双方基本情况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永川区万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

  庆市永川区西大街357号,组织机构代码74289146-3。法定代表人刘义福,经理。委托代理人段洪,重庆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颜克炳,男,1948年7月18日生,汉族,该公司

  员工,住重庆市永川区萱花路109号4-1。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

  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萱花路56号,组织机构代码90379592-4。负责人宋文平,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世奇,重庆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案件由来上诉人重庆市永川区万达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运输公

  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川县人民法院(2010)永民初字第5625号民事判决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万达运输公司委托代理人段洪、颜克炳和被上诉人平安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李世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庭审报告保险合同纠纷

  三、案情简介本案在一审中,原告万达运输公司诉称,原告是重庆A61845号

  车所有人,该车由刘华经营。2007年6月11日,原告为该车向被告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额为50万元。2008年5月19日,刘华驾驶重庆A61845号车在永川区普安小学旁汽车修理厂维修汽车后,起步时不慎压伤正在车底工作邓知伟。经公安局交警部门认定,刘华负全责。2010年5月20日,刘华代表原告与邓知伟达成赔偿协议书,确认邓知伟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总额为314823.45元并进行支付。刘华赔偿后,原告向被告申请保险赔偿,2010年7月21日,被告赔偿交强险12万元后,拒绝赔偿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55858.76元。

  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辩称,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和投保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属实,被告已赔偿交强险12万元。由于本案事故发生在车辆维修过程中,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被告不负商业险保险责任。原告多年来一直在被告处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其原法定代表人张艳是被告保险代理员,原告亦从2004年起取得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应该对保险条款中责任免责条款比较清楚。同时被告对责任免除条款以黑体加粗字体进行了提示,并向原告作出了明确说明,原告出险后谎报出险经过,也说明其知道保险车辆在修理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时,被告不负赔偿责任。综上所述,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庭审查明事实后认为,原告万达运输公司成立之初法

  庭审报告保险合同纠纷

  定代表人张艳从1999年1月开始从事保险代理,2004年原告亦取得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因此原告对保险合同订立和保险条款理解较其他人更为清楚。原告2005年6月起为其所有重庆A61845号货车向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被告提供《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已就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均用黑体加粗字体进行了提示,并对该条款内容向原告作出了明确说明,原告投保时也声明被告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同时,原告已连续三年为重庆A61845号货车向被告投保,其已有充分时间了解保险条款,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向被告报告出险经过时隐瞒该车在修理时发生事故,亦表明原告知道保险车辆在修理期间发生事故属于被告免赔范围,故一审法院院认为被告已就免除被告责任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同时该责任免除条款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有效,原告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被告辩称理由成立,予以采信。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重庆市永川区万达运输有限公司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20元,减半收取1710元,由原告重庆市永川区万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万达运输公司在收到一审判决后不服,以原审被告制作保险条款部分为免除法定义务格式条款和原审被告没有尽到明确义务为由,认为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对案件部分事实认定有误,

  庭审报告保险合同纠纷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判令被上诉人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上诉人155858.76元。

  本案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受理,由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彭超、陈秀良,代理审判员夏东鹏组成合议庭。本案于2011年3月14日,在西南政法大学模拟法庭3号庭进行了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四、审理经过(一)庭前准备

  书记员检查核对了上诉双方身份,宣读了法庭纪律和注意事项。全体起立,法官入场。审判长在法庭上首先简单介绍了案情和案由;然后,审判长分别确认了上诉双方身份,明确了代理人代理权限,其中上诉人代理律师为特别授权,另一代理人为一般授权,被上诉人代理人为一般授权;接着,审判长告知上诉双方合议庭组成,询问双方是否申请回避;最后审判长询问上诉双方是否明确自己所拥有权利义务。双方对对方身份、回避、拥有权利义务等均未提出异议。(二)法庭调查

  在法庭调查阶段,上诉双方代理人先后发表了自己意见。上诉人首先发言,陈诉案件基本情况,说明了上诉理由和请求。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部分有误,适用法律错误,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其提出了两点理由:第一,被上诉人制作《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l部分第1章第3条(3)项“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内容,

  庭审报告保险合同纠纷

  违反了《民法典》第40条,第53条第1款第1项,《保险法》第19条相关规定,应属无效。根据上述法规,在格式条款中,免除法定义务条款应属于无效条款。而被上诉人所制作《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是事先草拟好格式条款,且免除了自己保险赔付义务。故,被上诉人所制作《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相关内容应属无效。第二,被上诉人对免责条款没有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被上诉人举示投保单上“投保人声明”一栏,上诉人确加盖了印章,但该“投保人声明”也是被上诉人提供格式化条款之一,庭审时上诉人也否认被上诉人在签约时对上诉人进行了书面或口头说明,因此,仅凭投保单及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尚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履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民法典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保险法第17条规定“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问题答复》所规定明确说明义务。

  

篇二:民事庭审报告

  庭审报告

  2012年6月19日,这一天,我怀着激动、急切的心情来到了我们约好集合的地方。我们约在七点半,但因为很期待,所以来的有点早,而那十几分钟的等待让我觉得无比的漫长。终于我们搭上了去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车。这是我第一次去听庭审,以往我只在电视中才看到庭审。对我来说,这是很重要的一次体验。不是为了完成专业认识这个任务而去的,而是我自己的愿望。虽然我最喜欢是刑事案件,但我还是很期待这次的民事诉讼案件的庭审。我相信这也是我最难忘的体验。来到了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这个庄严而又神圣的地方,这也可能是我将来要经常来往的地方。我们来到了我们的目的地第十二法庭。我们静静地坐在位子上,等待我们第一次的庭审,可能是大家都挺紧张的,第一次进到法庭里面,被那种庄严感震慑住了,大家没有过多的交谈,而是静静的等待。据我了解,大部分来法院打民事官司的当事人都要经历庭审这个环节,开庭审理是大部分案件的必经阶段。但我并没有在事先了解过民事诉讼案件的开庭程序,直到看了这次庭审,我才有了初步的了解。开庭程序(一)庭前准备在民事案件正式开庭之前,书记员会先核对双方当事人和应该到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并向审判长报告,能正常开庭的,由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然后正式开庭。

  开庭审理的第一件事是由审判长再次逐一核对到庭的当事人。核对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姓名、年龄、职业等待。(应报身份证登记的姓名和出生年、月、日。而不是自己的小名或绰号和虚岁年龄)然后,审判员宣布本案的案件基本情况(案由)并宣布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当事人要注意宣布的名单,这直接关系的当事人是否要申请“回避”。要打官司当事人可必须得了解“回避”这个概念的含义。回避是指法院的某一案件的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时,退出该案的审理。审判人员必须回避的情形有: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本案的处理结果直接或间接涉及到审判人员的切身利益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随后,审判长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有:委托代理人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查阅案件庭审材料的权利;请求自费复制案件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自行和解的权利;放弃和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提起反诉的权利;请求重新鉴定、调查或者勘验的权利;认为法庭笔录有误,申请补正的权利;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权利等等。这些诉讼权利,分散贯穿于诉讼的始终,当事人可以再各个阶段,依法行使这些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权利和义务的对等的。当事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还要履行义务。当事人应该履行的义务包括:不得滥用诉权;遵守诉讼秩序,遵守

  法庭纪律;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维护法律的尊严。(二)法庭调查1.当事人陈述:可以由诉讼代理人陈述或答辩,也可以在当事人陈述或答辩完后,再由诉讼代理人补充。首先由原告口头陈述其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然后由被告陈述案件事实及其所持的不同意见。被告提出反诉的,应陈述反诉的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有诉讼第三人的,先由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再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意见。审判人员有权就案件事实进行询问,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2.出示证据和质证证据出示:当事人陈述结束后,必须将案件的有关证据在法庭上展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但是,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不必在法庭上质证。质证: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活动。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47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案件有两个以上独立

  的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可以逐个出示证据进行质证。质证的顺序是: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各类证据按以下顺序出示,由当事人进行质证:(1)证人证言。证人经当事人申请,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应当出庭作证。作证前,审判人员应当对证人的身份进行确认,并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要求其客观真实地提供证言。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并接受当事人的质询。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证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为了保证证人所提供的证言的真实性和客观性,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2)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在法庭出示的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包括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也包括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出示书证、物证应当由法警进行,出示视听资料时必须当庭播放演示,必要时由录制人员到庭说明录制过程和情况。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是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或者原件、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

  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可以出示复制件、复制品。(3)鉴定结论。当事人出庭时,由鉴定人或审判人员当庭宣读鉴定结论,并接受当事人质询。(4)勘验笔录。勘验笔录由勘验人或审判人员当庭宣读。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勘验,是否准许,由法庭决定。***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能够当即认定的,应当当即认定;当即不能认定的,可以休庭合议后再予以认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这里的“新证据”是指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和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当事人提出的新证据或经准许重新鉴定、勘验所得的结论,必须再次开庭质证。法庭决定再次开庭的,审判长对本次开庭情况应当进行小结,指出庭审已经确认的证据,并指明下次开庭调查的重点。第二次开庭审理时,只就未经调查的事项进行调查和审理,对已经调查、质证并已认定的证据不再重复审理。***********法庭调查结束前,审判长应当就法庭调查认定的事实和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并询问当事人的意见。(三)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合议庭的主持下,根据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相互进行言词辩驳的诉讼活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原告和诉讼代理人都出庭的情况下,一般先由原告发言,然后由诉讼代理人补充。发言主要是论证自己的观点和主张,驳斥被告在法庭调查中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而不是重复自己在法庭调查阶段所作的陈述内容。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答辩不是对自己在法庭调查阶段的陈述和答辩的简单重复,而是针对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发言发表意见和辩解,以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不合法的,不应得到法庭支持。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4.互相辩论。审判人员应当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发言与本案无关或者重复未被法庭认定的事实,审判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必要时,审判长可以根据案情限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每次发表意见的时间。一轮辩论结束后当事人要求继续辩论的,可以进行下一轮辩论,但不得重复第一轮辩论的内容。法庭辩论时,审判人员不得对案件性质、是非责任发表意见,不得与当事人辩论。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合议庭可以决定停止辩论,恢复法庭调查,查清后再继续辩论,如当庭难以查清,且对案件的裁判有重大影响的,可以延期审理。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应当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可以当庭或者休庭后进行。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应当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盖章。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当即履行完毕,不要求发给调解书的,应当记入笔录,在双方当事人、合议庭成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调解不成的,合议庭应当及时判决。(四)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这是开庭审理的最后阶段,是合议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和政策,分清是非,明确责任,作出判决并宣告判决结果,从而解决当事人之间民事争议的阶段。1.合议庭评议法庭辩论结束后,调解不成的,合议庭应当休庭,进入评议室进行评议。评议时合议庭应根据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情况,确定案件的性质,认定案件的事实,分清是非责任,正确地适用法律,对案件作出最后的处理。合议庭评议案件,由审判长主持,秘密进行,合议庭有不同意见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但少数意见要如实记入笔录。评议笔录由书记员制作,经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归档备查,不得对外公开。评议结束后,应制作判决书,并由合议庭成员签名。2.宣告判决宣告判决的内容包括: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判决的结果和

  理由、诉讼费用的负担、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宣告判决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当庭宣判。即在合议庭评议后,由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并宣读裁判。宣判后,10日内向有关人员发送判决书。另一种是定期宣判。即不能当庭宣判的,另定日期宣判。定期宣判后,应立即发给判决书。

  心得体会参加了这次民事庭审的观摩活动使我获益匪浅,不仅让我对法学这个专业有了不同的理解,更让我收获了一些书本和课堂上学不到的宝贵知识和经验。首先,通过参加这次去福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庭审活动,让我初步了解了法院的审判程序,回来后又做了整理并搜索了一些资料,对法庭审理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也明白了法庭审理的程序的规范性和严格性,如证据出示和质证的相关规定。其次,这次案件审理,我发现自己的专业知识匮乏,这使得我在听庭审时,有无从下手的感觉,我当时在想,如果我是那个代理人,我会怎么组织我的语言来证明我方的观点并进行答辩。结果是,我完全不知道要如何去做,这也和我刚接触法学有所关系。但这次庭审让我明白了,只有深入学习专业知识,并把理论实践化,才能做好律师和公诉人这个角色。最后,我很高兴有这样一个机会让我去从另一个方面去了解我所学习的专业和我未来的事业发展趋向。这次去福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庭

  审活动,让我的目标更加的明朗化,使我明白了自己未来应该往哪个方向走。当然,这一切的前提是在这宝贵的大学生涯中,要打好基础,掌握那些专业知识,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做一个优秀的法学学子,为将来踏足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篇三:民事庭审报告

  民事案件审理报告范文刑事案件审理报告范民事案件审理报告范本民事再审案件审理报告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2011民初字第号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民事案件审理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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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一:法院审理报告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报告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2011)*民初字第*号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原告**,被告**被告**三、当事人诉争的事实和理由原告**诉称,被告**辩称,被告**未答辩。四、对事实及证据的认定与分析

  经审理查明,******以上事实,有**等材料在卷、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五、处理意见主审人认为,**。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二、****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负担。以上当否,请审议?主审人:**二O一一年*月*日篇二:民事庭审范本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事庭审笔录案由:纠纷开庭2014年6月26上午9时0分至上午12时05分开庭地点:第一次开庭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当事人(包括原、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写明:姓

  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原告:

  被告:。委托代理人:书记员: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一)、原告到庭,无委托代理人。(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书记员:请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入席就坐。书记员:请大家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试行规则》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旁听: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被剥夺政治权力的人;正在监刑的人及被监视居住、取保侯审的人;携带武器、凶器的人;其他有可能妨害法庭程序的人。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三)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发言、陈述和辩论,不允

  许采用辱骂、讽刺、中伤诽谤等不文明语言,且须经审判长许

  可,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

  动的行为;(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六)进入法庭必须关闭移动通讯工具。(七)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值庭人员、

  司法警察应当劝告制止、口头警告、训戒,不听劝告的,经审

  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院,或

  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旁听人员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

  意见,可在闭庭后用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人员入座。审判长:请全体人员坐下。书记员:审判长,原、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到庭,

  法庭准备工作全部就绪,请开庭。

  审判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

  四条之规定,今天在旦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与被告纠

  纷一案,现在开庭。审判长:原告是否到庭: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籍贯、工作单位、职务、住所地、请出示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庭,审判长: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是否到庭,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住址与原告的关系,律师代理的请陈述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请出示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律师证。无委托代理人。审判长:被告是否到庭,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籍贯、工作单位、职务、住址地、请出示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到庭,。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

  定,本庭已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核对,以上出庭人员均符合法

  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审判长:原告诉被告纠纷一案,人民法院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

  由本院担任审判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代理审判员组成合议

  庭,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审判长:原告是否听清楚了?原告:听清。审判长:被告是否听清楚了?被告:未到庭。审判长: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当事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现就主要权利告知如下,希望你们注意听,并在

  法庭上正确行使。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勘验人员认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回避,但应当说明理由。(二)有提供新证据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陈述的事实和主张,经审判长许可,可以提供新的证据,也可以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但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三)有进行辩论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对对方的诉讼主张提出自己的看法、阐述自己的观点、论述自己的主张以及对如何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

  进行辩论,但辩论时必须遵守法庭规则。(四)有请求调解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

  二条之规定,你们在本案审理中,直至宣告判决前,都可以根

  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解或者申请和解。审判长:原告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员、

  勘验人翻译人员)是否申请回避?原告:不申请。审判长:被告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

  书记员(鉴定人员、翻译人员)是否申请回避?被告:未到庭。审判长: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为保障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当事人在享有广泛诉讼权利的同时,在法庭上还必须履行以下

  义务:(一)必须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诉讼权利;(二)必须遵守法庭纪律和诉讼秩序、服从审判人员

  的组织、指挥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与人的诉讼权利;篇三:民事审理报告模板-无第三人审理报告Ⅰ.对案件事实进行分(来自:写论文网:民事案件

  审理报告范文)类Ⅱ.充沛性阶段

  原告基于法律基础的诉讼请求产生了吗?法律基础:

  法律前提1.法律定义:结论:法律前提2.法律定义:结论:中期结论:

  Ⅲ.相关性阶段被告基于法律基础的请求权产生了吗?法律基础:法律前提1.法律定义:结论:法律前提2.

  法律定义:结论:中期结论:

  Ⅳ.证据阶段1.争议焦点

  ⑴⑵⑶2.举证责任分派3.证据认定

  Ⅴ.裁判结果

  

  

篇四:民事庭审报告

  2010案情介绍201223时许被告人梁川胡瑶等人在重庆市北部新区花朝小区二期农贸市场烧烤摊附近喝酒吃烧烤过程中与被害人罗延刚发生口角梁川将罗延刚身穿的西服拉起来将罗延刚的头部蒙住梁川胡瑶用拳头击打罗延刚头部身体造成罗延刚左眼受伤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罗延刚眼部受伤程度属重伤

  庭审报告模板[总结]

  校园庭审分析报告案件名称:被告人胡瑶、梁川涉嫌故意伤害罪案学号:2010031485姓名:秦启凡学院专业:法学院法学系年级班级:2010级5班胡瑶、梁川涉嫌故意伤害罪案庭审分析报告一、案情介绍2012年3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梁川、胡瑶等人在重庆市北部新区花朝小区二期农贸市场烧烤摊附近喝酒,吃烧烤过程中,与被害人罗延刚发生口角,梁川将罗延刚身穿的西服拉起来将罗延刚的头部蒙住,梁川、胡瑶用拳头击打罗延刚头部身体,造成罗延刚左眼受伤,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罗延刚眼部受伤程度属重伤。经北部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川、胡瑶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9月11日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二、庭审过程(一)庭前准备书记员宣读法庭的相关规则,再宣布公诉人、辩护人、陪审团依次就坐,接着传唤被告人出庭,执行法警将被告人带到庭上。审判长叫被告人自报姓名,核实被告人身份信息,在案发前有无刑事处分,因什么原因到案,何时到案,是否收到起诉书的副本、开庭传票、辩护通知。并告知被告人可享有的相关权利,以及是否对庭上人员要求回避。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列举被告人胡瑶、梁川的故意伤害行为。公诉人读完起诉书后法官询问被告人对公诉人对其指控的意见,被告人均无意见,后征得公诉人和辩护人同意下审判长宣告法庭进入普通程序审理。

  (二)法庭调查1、法庭提问:(1)审判长先将梁川带下后,留下胡瑶进行法庭调查。公诉人对被告人胡瑶的询问:包括被告人姓名,是否有前科,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如实等。胡瑶的辩护人对被告人胡瑶的询问:包括在案发过程中被告人受的伤有没有经过鉴定,是否看见有人击打被害人头部,梁川的辩护人对被告人胡瑶的询问:包括是否看见有人击打被害人头部,被告人胡瑶的回答为,没有人打击被害人头部。审判长对被告人胡瑶的询问:包括是如何与被害人进行抓扯的?(2)将胡瑶带下法庭,将梁川带入法庭。公诉人被告人梁川的询问:包括对于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如实,有无意见,辩护人对被告人梁川的询问:包括说明其在吃烧烤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具体情况,如谁先动的手,是否有击打被害人头部,如何到的案,在到案前是否有公安机关来过,审判长对被告人梁川的询问包括:在案发前是否认识被害人,与胡瑶是何种关系,案发时间,是否喝酒,从茶馆冲出的人是在拉扯之前还是之后,2、公诉人举证:第一组,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证书;第二组,被害人罗延刚等陈诉;第三组,证人刘显峰、徐才茂、萧兴富、舒礼华、赵勇、

  蒋小琴的证言;第四组,被告梁川、胡瑶的供述和辩解;第五组,伤情鉴定意见等。

  3、质证:胡瑶辩护人以下情况有异议:(1)对胡瑶、梁川的到案经过有异议。其认为胡瑶、梁川在案发当晚就到了交巡警平台,如实讲诉了案情,其后又是自己于8月5日去的公安局,并非强制。(2)被害人的陈诉,证人证言中对胡瑶、梁川所处位置十分明确,即梁川在正面而胡瑶在侧面。(3)案发当时即发现被害人有白内障,故对于以后的鉴定的真实性有异议。梁川的辩护人:(1)在第一组证据中,梁川先于2012年8月3日接到公安局电话通知接受调查,于2012年8月5日上午到场,而公诉人所举证中登记时间为2012年8月5日13时,其与事实不符,且传唤并等于通知。(2)被害人与被告人抓扯后,挽打时间为10秒左右,且击打部位多为肩部、背部,同时证人证言中没有证实被告人有打击被害人头部这一情节,故被害人的陈诉与事实不符。(3)第三组证据中,相关病历的开出时间超过实际发生时间,且委托鉴定时间为2012年7月5日,得出鉴定时间为2012年7月27日,其核心鉴定资料由第三人民医院提供的,其不符合法定程序,内容不真实,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的重伤证据。审判长:辩方的质疑综合为以下几点:(1)被告人是自首;(2)被害人陈诉与事实不符;

  (3)公安机关收集证据程序不合法公诉人答疑:(1)传唤不等于自首,其行为仅仅构成坦白;(2)被害人,被告人的陈诉间接的承认其有殴打头部的事实;(3)有关伤情鉴定,其形成是在审理之前,只不过是提交给检察院的时间晚了。4、辩方提供新证据:(1)举证中的鉴定表中,2012年11月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在案发当晚即去交巡警平台自首了。(2)取自西南政法大学图书馆有关伤害性说明的相关材料,证明了被告人打击被害人的行为仅仅是其中一种诱因,且致病度仅为10%-30%。合议庭决定暂不表态。(三)法庭辩论通过质证后,审判长对主要问题进行询问。审判长询问公诉人二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公诉人认为不能构成自首,仅属于坦白。被告人胡瑶辩解,他们是在事发当晚就自己主动去的交巡警平台报案,交巡警知道案情后,告知他们先行离开,等候通知,随后才在2012年8月5日到的公安局。梁川辩解,当时,交巡警让他们先回去,以后鉴定表出来后,再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就行。胡瑶的辩护人提出几个观点:1、胡瑶在整个案件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1)梁川先行将被害人蒙面,以致以后在击打过程中,无法判断击打部位;(2)因为鉴定表真实性有待商榷,故不能证明二被告对被害人的击打程度;2、被害人的伤害为多因一果;

  3、二被告认罪态度良好。梁川辩护人因为对某部分证据的遗漏,与胡瑶辩护人一同申请恢复到“法庭调查”,后经合议庭决定,恢复“法庭调查”。在法庭辩论中,存在的争议点主要有两点:1、胡瑶、梁川是否构成自首;2、伤情鉴定表是否有合法依据,能否证明被害人的伤情与被告人有直接关系。(四)最后陈述公诉人认为被告人胡瑶、梁川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川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量刑情节。二被告犯罪后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地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辩护人认为二被告于案发当晚即前往交巡警平台,构成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的量刑情节,二被告的行为仅是造成被害人伤情的原因之一,其行为不直接造成伤害,不构成重伤,且其认罪态度良好,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故应减轻其处罚。三、庭审分析首先,从控辩双方的提问,举证,质证到法庭辩论阶段我们可以很清楚的发现。从一开始的提问环节开始,控辩双方对被告人的提问,已经涉及到一些具体的犯罪事实或者与量刑有关的情节。其所问问题与后面所举的证据具有客观的联系,也同后面进行质疑时的问题具有关联性。其一,关于自首的认定,二被告人于案发当晚即到交巡警平台报案,这一事实是可以确认的。但是其在报案中的供述是否如实,能否判定为自首是一个难点。因为,其报案过程的供述有避重就轻的嫌疑,能不能算交代了主要事实需要重点判

  断,同时,在随后接到的电话通知是否属于传唤也是一个关于自首认定的焦点。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同时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我认为,其在案发当晚于交巡警平台报案的行为可以认定为自首,故应该减轻处罚。

  其二,对于伤情鉴定表是否能够作为证据这一点,我认为应该从实际的鉴定时间为准,也就是说以其提交到鉴定中心并出具结果的时间为准,而不是以提交复印件于检察院的时间为准,因此这些鉴定表是能够作为证据适用的。

  其三,对于重伤的多因一果关系,这并不能作为免责或者减轻条款。虽说,造成被害人伤情的原因可以有多种,但结合当时的情况以

  及事故发生的时间,我们可以认定被害人的伤情是有被告人的击打行为直接导致的,故其重伤结果确定。

  然后就控辩双方的庭上表现而言,辩方很明显准备不够充分,从两位辩护人都以证据未及时查看,有漏掉为由,要求恢复法庭调查就可以看出。此种行为不仅浪费大家时间,不经济,且容易造成大家的情绪波动较大,很容易对判决结果造成不良影响。由此可知,在开庭前,做好充分准备是非常之有必要的。

  通过在这次的庭审我们可以发现程序的存在有利于对案件有条不紊的处理,避免混淆、漏证等情形的出现,同时要处理好一个案子,必须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否则很容易导致案件不停的在法庭调查

  与法庭辩论之间转换,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篇五:民事庭审报告

  庭审分析报告

  案件名称:张xx诉张xx、张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学号:**********

  姓名:付圆圆

  学院专业:应用法院法学(律师方向)

  年级班级:2010级4班

  一、案情介绍

  上诉人:张xx,男,汉,1977年9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住XXXXXXXXXXXX号,电话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王XX,重庆市XXXXXX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张XX,男,汉,1967年11月25日出生,住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李XX,重庆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张XX,女,汉,1972年7月30日出生,住XXXXXX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

  两被上诉人系夫妻关系,上诉人张XX是被上诉人张XX的XX,被上诉人张XX比较能干,事无巨细,操办家庭事务。

  被上诉人张XX于2011年3月25日前后告知上诉人张XX,想将婚后购买的房屋(即本案涉案房屋,张XX名下位于重庆市XXXXX地的卖给其居住,并在有两人见证的情况下收受张XX购房收款60000元,并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契税证、永川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书原件交由上诉人。然时至2012年2月上旬,张XX筹足房屋尾款40000元,张XX拖延良久不愿履行协议。张XX几经交涉不成,张XX、张XX夫妇索性以涉案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而妻子张XX对卖房事实毫不知情,自己无处分权,故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由

  拒绝履行协议,但并未退还购房款。现今,张XX一家尚居住在涉案房屋内。张XX诉至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因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现提出上诉以期房屋所有权能依法发生转移。

  二、庭审过程

  (一)庭前准备

  1.审判长核对当事人.

  2.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审判长:韩艳

  审判员:邓方彬

  代理审判员:刘恋砚

  书记员:王晓静

  3.询问双方是否清楚各自权利义务。

  4.询问当事人是否对合议庭组成成员有异议,当双方均无异议。

  (二)法庭调查

  在合议庭成员主持下,上诉人、被上诉人各自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

  上诉人张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元祥称:

  1.被上诉人张XX刻意歪曲卖房事实,以双方实为借款合同意图掩盖实为房屋买卖的真相。有见证人可作证明,房屋买卖事实的存在。

  2.被上诉人张XX实已安排入住涉案房屋。

  3.根据《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七条,被上诉人属于有权处分。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依

  法改判。

  被上诉人张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世奇认为上诉人陈述部分事实不清:

  1.涉案房屋并非被上诉人安排居住,属于无偿借用关系与房屋买卖无关。

  2.该买卖合同是以被上诉人张XX与张XX离婚为条件的。

  3.由于被上诉人张XX与张XX进行房屋买卖磋商后便离家出走,妻子张XX确不知情。该房属婚后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房属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无权处分,且张XX没理由相信自己有处分权,不构成善意取得。

  4.原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被上诉人张XX称:

  1.自己对张XX的卖方行为事前毫不知情,事后不同意追认张XX的卖房行为,故其行为应属无效。

  2.原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审判员根据双方陈述整理出本案争点:

  1.合同的效力问题。

  2.房屋仅登记在被上诉人一人名下,被上诉人能否独享处分权,转移房屋所有权。

  鉴于双方已在一审中已提供证据材料,既无新证据,二审不再重复举证。

  (三)法庭辩论

  双方围绕争点辩论过程中上诉人认为:根据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被上诉人张XX有处分权。而被上诉人张XX所称的“以离婚为合同生效要件”自己以及见证人并不知情,至于给被上诉人张XX造成的损害,应由张XX予对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则坚称:

  1.在先例中此类无权处分行为统归无效,根据现在的《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而张XX时候拒绝追认,故应属无效合同。故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2.被上诉人张XX同意返还购房款项及同期银行利息,具体数额双方可以协商。被上诉人张XX同意其说法,未提出新的意见。

  审判人员询问双方如无新的意见则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均无新的意见,法庭辩论结束。

  (四)最后陈述

  上诉人请求法院支持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请求法院维持原判。

  根据调解自愿原则,在合议庭主持下,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上诉人张XX于2013年4月8日向上诉人张XX支付购房款6万元及期间可期待利益补偿3万元,共计9万元。

  2.上诉人张XX于2012年4月8日返还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契税证、永川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书原件。

  3.上诉人张XX最迟于2013年4月8日搬出涉案房屋(搬离过程应注意保护房屋相关设施设备)。

  4.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减半收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共计80元,由张XX负担。

  本案所达成调解制作的调解书将于五日内送达双方当事人,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庭审分析

  (一)本案庭审程序正当性分析

  1.本案不属于不公开审理的范畴,故开庭审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四十条,关于开庭审理的规定。

  2.本案属于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是单数。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3.本案的庭审过程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一百三十九条、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二)本案的实质正当性分析

  1.对本案争议焦点之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效果分析。

  首先,该合同是成立的。张XX和张XX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合同,并确定了房屋买卖价格和价款的支付方式。达成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成立。

  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由于

  该房产属张XX和张XX的夫妻共有,张XX无权单独出卖该房屋,该合同原属效力待定合同。张XX的妻子张XX拒绝追认张XX的处分行为后,该合同转属无效合同。但2012年最高人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三)第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且我国《物权法》第十五条对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做了区分: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和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即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相分离(意思是在任何因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中,都存在着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债权法上的合同被称为原因性的事实,而物权变动的事实被称为结果性事实,即不动产登记和动产的占有交付所表现的事实。该区分原则指的是物权变动的原因-债权行为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不同,应该作为两个事实对待)。故被上诉人的主张合同无效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即该合同有效。由于被上诉人无处分权,该合同客观上已经无法继续履行以达到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上诉人张XX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其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力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此时要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取决于出卖人事后能否取得处分权,被上诉人没能取得妻子的追认,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鉴于双方未约定违约金,无法请求被上诉人承担违约金。但当事人一方的可期待利益因为另一方的违约行为受到的损害及其程度无法确定。

  根据《合同法》解释三第三条第二款: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本案不适宜用赔偿方式承担责任,因为当事人并未主张。

  2.房屋仅登记在被上诉人一人名下,被上诉人能否独享处分权,转移房屋所有权。这里的焦点之一在于:该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从正面讲,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是否属于共同财产的范围,但其不属于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一方个人财产的情形,结合本案事实该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毫无疑义。解决这个问题后,房屋所有权是否能够发生变动的结果就不言而喻了。合同生效与物权变动的效果有所区别,这也是前面所说的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相分离。首先,只有在妻子张XX同意其独享房屋处分权或者对其房屋买卖行为予以追认的前提下,被上诉人的处分不动产行为才有效。其次,房屋属于不动产,根据我国物权变动规则,不动产登记发生不动产所有权转让的效力。只有满足了以上两个条件房屋所有权才依法发生转移。

  3.上诉人能否以善意取得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七条第(二)项: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张XX称,平时都是大哥在对外处理事务,故这一次他相信张XX为有权处分。我认为这里的一“有理由相信”

  的理由应当充分、确实。仅仅靠常理推断不能达到足以证明其主观善意的程度(如长期交易过程中形成的习惯)故个人认为张XX是不能构成善意取得的。但其合理期待无法实现,应给予张XX一定补偿(主观上未为请求,客观上也并不存在损害事实所以我认为较之赔偿,补偿更为合适)。

  4.该调解协议中的合理因素。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其也体现了公平合理原则。双方的义务设定也充分考虑了双方的义务履行可能性(如张XX搬出涉案房屋的期限为一个星期)、合理性(对张XX返还购房款6万以及补偿款3万),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

  综上所诉,本案审理遵循了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法律适用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调解结果符合双方当事人基本利益,是较为成功的上诉调解案件。

  

篇六:民事庭审报告

  民事审判工作基本情况报告

  民事审判工作基本情况报告民事审判工作情况报告一、基本情况我院民一庭有审判员3名,书记员1名,本科一人,专科3人。20xx年至今

  共受理民事案件278件,占全部案件受理数的44%。在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婚姻家庭类案件176件,权属、侵权类案件97件,合同类8件,审结275件案件,结案率98%,调解案件112件,调解率40%。

  二、所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特点1、受案数量稳中有升,新型案件逐年增多。20xx年全年受理民事案件262件,今年全年受理民事案件278件,在去年的基础上案件数量有所增加。特别是婚姻家庭案件和财产损害案件比往年数量上增加了,比例增高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类型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多,出现了土地流转利益分配纠纷等新类型的案件。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数量增多,而且当事人出现人数多、外地人多的情况,给办案带来了一些困难。2、民事案件矛盾比较突出,送达成为一大难题。这几年越来越多的人能够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但是法律素质并没突破性的提高,所以造成一些案件的矛盾很突出,处理不好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比如相邻纠纷和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事情可能不是很大,但是矛盾很深,这样的案件法官必须花很大的精力去调解,不然不能很好的达到社会效果。随着人口的向往流动和那件数量的增加,送达诉讼文书成为办理民事案件的瓶颈,相当大数量的案件是缺席审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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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调解、撤诉的案件数量不断上升,办案周期明显缩短,办案效率得到提高。随着社会的进步,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和法官耐心的工作,调解、撤诉的案件数量有所上升。坚持了案件流程管理,简化办案环节和审批手续,积极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办案周期明显缩短,结案率有所提高,办案效率得到了提高。

  三、民事案件审判还存在的问题和采取的解决的办法民事审判还存在的问题:服务意识不强,知识水平、审判技能还不能适应新时期民事审判工作的需要。民事案件审判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少数案件证据采信不准,认定事实不清,法律文书存在错别字等低级错误。诉讼调解工作需进一步加强。有些法官不愿做艰苦细致的思想工作,存在怠于调解的问题。对调解在化解矛盾、案结事了、易于执行等方面的独特作用认识不够或缺乏责任心。裁判文书仍需改进。一些裁判文书说理不透,逻辑性不强,缺乏应有的严谨性、规范性、权威性。四是送达难、取证难、证人出庭作证难长期困扰民事审判。民事涉诉信访方面。民事案件的基数大,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再加上民事案件的证据采用高度盖然性的原则,谁主张谁举证,一些当事人法律意识和诉讼风险意识不强,把自己举证不能、诉讼决策失误、不当行使诉讼权利、不积极履行诉讼义务导致的不利诉讼结果,视为司法不公,从而申诉不止。另一方面由于个别案件质量和效率不高,裁判文书说理性不强,辨法析理工作不细,也未能使当事人息诉服判。解决的办法有:加强民事审判工作,确保实现司法公正。进一步提高庭审质量,规范庭审行为,注重司法礼仪,继续开展优秀法律文书的评比活动。加大庭前调解力度。对双方争议不大,权利义务明确的案件和小额诉讼案件,及时解决,以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方便群众诉讼。大力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切实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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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司法审判能力,确保公正与效率。司法审判能力的建设要着力抓好庭审驾驭、法律适用、调解技巧、文书制作等重点环节,以点带面,全面推进。推进司法为民能力建设,全面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要以公正高效和人格魅力拉近法官与百姓的距离,对初访的涉诉当事人,建立办案法官接访和答疑制度,不断提高法官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增强法官的亲和力,树立法官公信力。四、对最高院和省高院民一庭工作意见和建议

  1、希望上级法院民一庭能够多提供学习培训的机会,加强对新法和法学理论的学习,提高基层法院民一庭法官的审理案件的水平和能力。

  2、希望上级法院能够经常下基层法院民一庭来指导工作,使基层法院民一庭的法官提高处理一些疑难案件的能力,也能多和上级法院法官沟通学习。五、关于人民法庭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情况我院的多个法庭都还在建设中,审判人员和工作人员均在机关办公和审理案件。乡镇一级设有专门的司法所,具备固定的调解人员和调解场所。但是调解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文化素质都不是很高,调解方法也较简单。我院针对种状况,对司法所的调解人员进行了多次培训和组织庭审旁听。印发相关法律条文资料给专门的调解人员,并讲解了相关的法律条文,教授了一些调解方法,使调解人员的法律素质和调解能力得到了提高。加强了和乡镇党委、政府和司法局的联系、协调,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行政和法律知识的保证。制定计划,选择典型纠纷,定期全过程参加人民调解员的调解工作,指导并指出存在的问题,要求其逐步规范,做到每月旁听、指导辖区内一镇一案件的纠纷调解。以“带案下乡”、“巡回法庭”两种形式,就地开庭,通知调解人员旁听,观摩庭审和调解过程,以提高调解人员的调解能力,规范其调解行为和语言。加强与新闻、宣传媒体的联系,对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中,和人民调解员调解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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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有讨论意义的调解个案,在报刊和电视载体上宣传、播出,以达到普法和提高人民调解员调解能力的目的。

  扩展阅读:民事审判工作情况报告XX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报告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现在,我代表区人民法院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今年民事审判工作情况,请予以审议。今年以来,我院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按照年初确定的“政治立院、和谐建院、实干兴院、科技强院、司法为民”工作思路,本着“严立案、精审判、重调解、慎下判”的原则,从构建诉讼协调服务机制入手,加强队伍建设,严格审判管理,转变审判作风,民事审判工作出现了“调撤多,判决少,服判多,上诉少,息诉多,上访少”的可喜局面,总评成绩位居全市第X。一、依法履行职能,促进社会和谐区法院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及时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有力地保护了各类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和谐。先后受理民事案件件,审结件,结案率%。调撤件,调撤率%。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件,维护了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审理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件,保护了公民人身、财产权利。审理各类合同纠纷案件件,保障了交易安全,维护了社会诚信。审理涉农案件件,保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新农村建设的健康发展。二、加强队伍管理,提升司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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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始终把队伍建设于民事审判工作的基础地位紧抓不放,着力提升干警的司法能力和水平。一是深化理念抓教育。结合“公正执法、执法为民”教育整顿活动,深入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刻领会XX书记、XX书记等领导同志讲话精神,全体干警结合民事审判实践撰写心得体会,有效地夯实了“公正、廉洁、为民”的思想根基。二是严格制度促落实。实施院党组成员分包部门责任制,在分工不变的基础上,每名党组成员分包两至三个部门,每周利用一天时间深入分包部门了解工作进展、调度疑难复杂案件、查找困难和问题、部署重点工作、谋划解决方案、督导检查工作,促进了各项工作的有效落实。建立民事业务部门例会制度,每十天召开一次庭务会,及时发现审判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集体讨论疑难复杂案件,研究法律适用,防止审判失误发生。三是招录人才解难题。聘用XX名通过司法考试人员担任法官助理,协助法官办理案件、参与司法调解,初步缓解了案多人少难题。

  三、严格审判管理,提高办案质效我们注重把严格审判管理,提升办案质效作为推动法院建设的第一要务紧抓不放,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一是开展法律文书低级错误治理活动,采取承办人自查、中层部门交换查、主管副院长随机选人复查的办法,对裁判文书中的别字、错字、标点错误和语法错误进行综合治理,查出存有低级错误的裁判文书XX份,评出优秀法律文书XX份,并将治理结果在内网公示曝光,提高了法律文书质量。二是对所有审结的民事案件进行全面评查,共评查案件XX件,确认存在瑕疵XX件,并及时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纠正错误,制发评查通报,总结经验做法,指出存在问题,明确努力方向。三是规范民事案卷诉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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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材料管理,从严审查归档案卷,重点解决案卷中存在的材料不全、填写错误、顺序颠倒等问题。一年来,审查民事拟归档案卷XX本,合格归档XX、本,退回补充材料、改正错误的XX本。四是大力推进网络信息化应用,启用法院内网综合信息管理系统,采取网上批注、网上文件传输、远程电子签章等方式,对案件从受理、分案到审理、归档的全过程实行信息化管理,有效地提高了工作效率,降低了司法成本。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民事审判工作也存在很多不足,需要下大力气解决,主要是:部分法官服从服务大局、保障科学发展的自觉性和能动性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工作中与区直机关、镇办村街进行案外沟通协调的主动性、经常性还不能适应为民司法的形势需要;机械立案、孤立办案倾向在一定范围内依旧存在,导致办理部分案件思路不宽、质效不高;案多人少、信访困扰等问题尽管有所缓解,但并未彻底得到解决。

  下一步,区法院将从四个方面进一步加强民事审判工作。一是进一步严格队伍管理,提高民事审判法官的司法能力。深入开展“公正执法、执法为民”教育整顿活动,认真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司法不作为、乱作为、有禁令有制度不执行、泄露审判秘密等问题,确保教育活动取得实效。以“创先争优”活动为契机,突出党员队伍的教育,充分发挥民事业务部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争创“零违纪、零上访、零事故”模范个人和优秀单位。二是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提升民事办案质效。更加注重司法调解,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民间,不扩大,不激化,不上交矛盾,努力实现案结事了;继续组织开展法律文书低级错误治理和案件质量评查活动,不断提高民事审判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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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量;继续加大信息化建设投入,利用信息手段,从立案、审理、结案、评查、归档等各个环节入手,对每一起案件进行全方位管理,为审判监督、质量评查、绩效考核等提供实时、动态的信息支持,努力提高办案质效。

  三是进一步优化协调服务,力求诉讼协调服务机制取得更大成效。以落实各级领导的指示精神为动力,进一步总结经验,完善诉讼协调服务机制。组织民事法官开展涉农培训,进一步增强法官的综合调控意识,提高综合调控素能,教育引导民事法官把自己办理的每一起案件、解决每一件纠纷都作为实践综合调控的平台,使更多的矛盾纠纷在进入诉讼程序之前得到有效化解,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独特优势,邀请其广泛参与调解案件,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

  果相统一。四是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更加自觉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民事审判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乎和谐稳定大局,每一起案件的裁判,都将在一定范围内对群众生活产生导向作用,因此,必须更加自觉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将民事审判进展情况,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区人大汇报,听取监督意见;对热点、难点案件,及时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审理,慎重处理下判。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面对民事审判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决心在区委的正确领导、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扎实工作,开拓创新,拼搏进取,为推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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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民事庭审报告

  转账记录一份内容为原告郑家明所控制的增旺建材公司转入由被告1经营的上海亚潮钢铁有限公司700万人民币这700万中的600万是原告通过自己控制的另一家公司上海燕恩机械有限公司转给以被告3法人的上海金山钢铁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那6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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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借贷纠纷庭审报告正稿

  庭审报告毛芷蕙英语时间:2019年10月31日下午13点15分地点: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案名:郑家明诉周建明,吴桂英,刘光清,刘善兰民间借贷纠纷案主审法官姓名:严久厉原告:郑家明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学斌代理权限:特别代理第一,二被告:周建明,吴桂英第一,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徐建州代理权限:特别代理第三,四被告:刘光清,刘善兰第三,四被告委托代理人:蔡美琴代理权限:特别代理案情简介:被告1,2与被告3,4为多年好友,被告1,2因需偿还公司贷款,通过被告3,4介绍,于2019年1月6日,向之前并不认识的原告借款人民币600万元。四位被告与原告共同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6%,同时约定,逾期还款利息按月息12%计算。借款期满后,被告1,2称:自己从未从原告处收到600万借款,拒绝偿还本金及利息。被告3,4称:被告1,2实际收到并使用了600万借款,拒绝承担还款及利息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四位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00万元,并判令四位被告支付原告从2019年1月6日起至2019年2月4日止,以600万为本金,按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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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计算,共计借款利息36万元;以及以600万为本金从2019年2月4日起至今的逾期还款利息(按月息12%计算。)(注:上海亚潮钢铁实际控制人:被告1上海金山钢材市场法人:被告3增旺建材公司实际控制人:原告上海燕恩机械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原告及其妻子被告1,2为夫妻关系;被告3,4为夫妻关系。)庭审过程:一、庭前准备与宣布开庭(一)庭前准备(二)宣布开庭1.宣布庭审纪律(手机关机或设置振动状态)。2.宣布案由、审判员及书记员姓名3.审判长核对当事人信息,并且询问原被告代理人的代理权限。4.审判长再次告知当事人审判员及书记员姓名,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二、法庭调查(一)1.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判令四位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00万元;判令四位被告支付原告从2019年1月6日起至2019年2月4日止,以600万为本金,按月息6%计算,共计借款利息36万元;以及以600万为本金从2019年2月4日起至今的逾期还款利息(按月息12%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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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原告陈述诉讼请求理由:理由诉状书上已写,不再阐述。(二)被告答辩:被告1,2代理人:被1周建明与被2吴桂英是夫妻关系,于2019年1月6日向原告出具借据是事实,但是上海金山钢铁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被3刘光清,被3刘光清是否收到上述600万元借款,并将上述借款还给原告,被1和被2都不清楚。相反,被1和被2从头到尾没有收到分文借款,并且银行有相关法律规定,借贷利息不超过借款利息的4倍,原告提出的利息超过法律规定,因此被1,2不应承担借款和利息的支付。被3,4代理人:被3,4签署借款协议属实,借款600万元确实由上海金山钢铁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代收到了。但是这600万元的实际使用人是被1周建明,被3和被4未使用过,所以应该不承担利息。并且约定的利息过高,应该不超过银行同类利率的四倍,不予认可。(三)原告举证1、原告举证证据:证据一:借据一份。该借据证明了四位被告于2019年1月6日与原告签订该借据,并且约定好了借款600万,月息以及逾期还款利息。同时约定了以被告3刘光清为法人的上海金山钢铁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代收该600万借款,由原告郑家明实际控制的上海燕恩机械有限公司代为支付借款。证据二:中国工商银行转账凭证。该凭证证明了原告于2019年1月6日从由原告郑家明实际控制的上海燕恩机械有限公司转入以被告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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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光清为法人的上海金山钢铁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600万元,共分两次转入金山,一次450万,一次150万,共计600万人民币。证据三:收据两张。收据是由以被告3刘光清为法人的上海市金山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财务处出具的,收据上证明600万借款已经收到。2、被告质证被告1,2代理人质证如下:1.暂借款600万元的借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事实上被1,2签署借据后并没有拿到钱。2.中国工商银行转账凭证真实性没有异议。3.但是两张收据的真实性没法确认。被告3,4代理人质证如下:1.借据真实性没有异议。2.工商银行转账凭证真实。3.但是两份收据的真实性没法确认,因为无法核实收据上章的真伪。(四)被告举证1、被告1,2代理人举证:被1,2无证据提供。被告3,4代理人举证:转账记录一份,转账记录内容为原告郑家明所控制的公司--增旺建材公司转入由被告1经营的上海亚潮钢铁有限公司700万人民币,这700万中的600万是原告通过自己控制的另一家公司---上海燕恩机械有限公司,转给以被告3刘光清为法人的上海金山钢铁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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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0万。2、原告代理人质证原告代理人质证如下:是有转账700万这一事实,但是是否如同被告3,4代理人所说:“其中600万是原告借给金山钢铁”的转账无法确认。3、被告代理人质证被1,2代理人:原告郑家明所控制的增旺建材公司转700万给由被告1周建明经营的亚潮钢铁这一事实认可,但是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1,2不应该承担责任。(五)补充举证1、被告1,2代理人补充举证:另外向法庭提供转账凭证一份和借条一张。借条内容为被1签与案外人黄泽兴签订的700万元借条。2、原告代理人质证:转账凭证和借条均是复印件,真实性不认可。原告已经借出600万,已经履行了出借的义务,至于四位被告如何处理这600万与本案没有关系。另外我补充一点,案外人黄泽兴是金山钢材市场的股东。3、被告3,4代理人质证:因为借条是复印件,真实性无法确认。但是从被1与案外人黄泽兴签署的借条中说,700万中的400万是来自原告出借的600万中,恰恰可以说明被1确实是收到了400万。另外,转账记录是复印件,真实性不予认可。三、法庭调查审判长:增旺建材公司与被3,4是何关系?原告代理人:增旺建材公司是原告郑家明实际控制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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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长:四位被告是否知道原告将钱打入金山钢材市场?被1,2代理人:不知道。被3,4代理人:知道的。审判长:那为何在借据上签字?被1,2代理人:因为虽然在签字的时候600万还没有收到,但是被1,2确实拿到了700万,但是这700万是从增旺公司拿到的,并且是与黄泽兴签署的700万借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这700万不是从原告处拿到的,与本案无关。审判长:为何600万由燕恩公司代付,金山钢材代收,而不是由原告直接打给被告?原告代理人:因为借款金额比较庞大,个人操作比较麻烦。燕恩公司就是原告实际控制的公司,并且金山钢材就是被3实际控制的公司。燕恩公司的股东就是原告和他的妻子,换句话说,这600万实际上就是原告的。审判长:原告利率是按照月息6%计算的,是否超过了银行法定最高利率?原告代理人:有关于月息6%的问题,统一法院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判决。另外关于逾期还款利息12%,也同意法院依法调整逾期利息,但是希望法院考虑原告的实际损失。因为原告出借给被告的600万也是从他人处借来的。审判长:是否放弃对于保证人的诉请?原告代理人:因为没有约定过担保期限,起诉后也没有异议,决定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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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请。审判长:被告1,2,暂借款借据上写到“上海金山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收到借款即视为本人收到该借款。”对此内容如何解释?被1,2代理人:因为被告1,2与原告并不认识,被告3,4与原告认识,并且被告1,2,与被告3的私下关系很好,所以就约定原告出借的600万款项直接打入被3实际控制的公司——金山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账户。审判长:当时借款时通过增旺,再通过其借给被3,4有何意见?被3,4代理人:是被1要求我方这么转的,不是很清楚,被1和被2事实上没有拿到这笔钱审判长:亚潮钢铁和被1,2是何关系?被1,2代理人:亚潮钢铁的法定代表人是被1周建明。审判长:双方对本案事实有无补充?原告代理人:没有。被告1,2代理人:我方认为本案中有些事实与借条不符。实际借款人是公司,被1和被2没有通过原告拿到600万,而是通过黄泽兴借的。被告3,4代理人:金山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转给增旺的转账记录庭后提供。四.法庭辩论原告代理人:四位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并约定由燕恩公司转给金山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600万,金山钢材收到该笔借款,即视为上述4人收到借款。并且,我方提出的证据2,3可证明金山收到借款,原告已履行出借义务,原告与四位被告产生了借贷关系,证据充分,四位被告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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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支付借款与利息,但是四位被告并没有。被告1,2代理人:原告向被告1,2出具借条没有异议,但是被告1,2没有从被告3,4出拿到600万借款,不应该承担还款和支付利息的责任。并且我方怀疑原告与被告3,4串通,损害我被告1,2的利益。被告3,4代理人:被告1,2知晓收款,并且被告1,2实际收到并使用了上述借款,应当成为该项款项的还款人。被告3,4未使用该款,应当不承担本息还款义务。并且我方认为该案利息过高,希望法院依法判决。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做最后陈述。原告代理人:请求法庭支持我方诉请。被告1,2代理人:希望法院依法判决。被告3,4代理人:希望法院依法判决。五、调解1、调解意愿征求;原告代理人:同意调解。被告1,2代理人不同意调解。2、调解方案审判长:鉴于双方分歧较大,本庭不再组织调解。庭审到此结束。定于2019年11月22号下午16点00分第十三法庭开庭,本院将不再寄书面的谈判传票。休庭。分析部分:(第一次去法院听庭审报告,就遇到了这么复杂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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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此案对我来说面临着极大的挑战。本案涉及了四个被告,被告们相互推卸责任,牵扯出案外人和好几个公司。并且由于我之前对案情并不了解,原被告对亚潮钢铁,金山钢材市场,增旺建材公司,燕恩机械这四个公司到底是由谁实际控制的,事先没有交代清楚,导致记录整个庭审过程,我都思绪混乱。经过尽可能详细的整理和还原庭审现场,我对本案慢慢有了一些头绪。因为本案情复杂需多次开庭审理,我又没有条件追踪旁听,我就仅本次庭审情况,进行理解和分析)本案分析:(一)本案件较为复杂,被告1,2代与被告3,4代所陈述内容相互矛盾,并且有些证据本次休庭之后才提供,口说无凭,给本案留下诸多矛盾和疑点。疑点1:被3,4代答辩称:“签署借款协议属实,借款600万元确实由上海金山钢铁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代收到了。”表明被3,4代承认收到600万,可为什么,被3,4代理人之后却又质疑原告提供的由上海市金山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财务处出具的收据真实性?疑点2:被告3,4代理人先举证:“转账记录一份,内容为原告郑家明所控制的--增旺建材公司转入由被告1经营的上海亚潮钢铁有限公司700万人民币,这700万中的600万是原告通过自己控制的另一家公司--上海燕恩机械有限公司,转给以被告3刘光清为法人的上海金山钢铁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那600万。”可是当被告1,2代理人向法院拿出一张由被1与案外人黄泽兴签订的700万元借条时,被告3,4代立刻质证说:“从被1与案外人黄泽兴签署的借条中说,700万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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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0万是来自原告出借的600万中,恰恰可以说明被1确实是收到了400万。”这又是被告3,4代自相矛盾的地方。之前说700万中600万来自原告出借的600万,之后又说700万中的400万来自原告出借的600万中。这两次表述前后内容不符。且若被3,4代第一次所说属实,那么那100万又是由谁出借给被1,2的?被告3,4为何不事先告知被告1,2,这700万中有原告出借的600万?若被3,4代第二次所说属实,那么700万中的那300万又是来自哪里?600万中除去给被1,2的400万,剩余200万又去了哪里?综上所述,我认为被告3,4话语每句真实性都值得怀疑,可能隐瞒了真实案情,且可能有意迷惑法官判断,将全部责任转嫁被1,2的嫌疑。疑点3:当审判长询问被3,4:“当时借款时通过增旺,再通过其借给被3,4有何意见?”时,被3,4代回答说:“是被1要求我方这么转的,不是很清楚,被1和被2事实上没有拿到这笔钱。”可是被3,4在一开庭答辩时就主张过:“这600万元的实际使用人是被1周建明,被3和被4未使用过,所以应该不承担利息。”这两句话中一会肯定被1,2拿过钱,一会又否认被1,2收到钱。前后又矛盾了,可见被3,4代说话的真实性实在值得怀疑。(2)整理原被告立场:原告代:原告认为自己履行出借义务,且被告收到该笔借款,原告与四位被告产生了借贷关系,证据充分,要求四位被告应该支付借款与利息。至于四位被告如何处理这600万与本案没有关系。被1,2代:承认与原告签订了600万借条,但是从头到尾并没有从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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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里获得600万。所以不承担还款这600万本金和利息。承认增旺转给亚潮700万元,并指出自己是与案外人黄泽兴签订的由增旺转给亚潮700万的借款借条,并且已经还给增旺448万元了。但是无法确认,被告3,4所说的“这增旺打给亚潮700万中600万是四位被告与原告签订的那600万借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1,2指出承担偿还增旺转给亚潮这700万借款责任,但是不承担与原告签订的600万借款的还款责任。被3,4:承认接收了原告的600万借款。并且指出,由于被告1,2要求将此款项通过增旺打给亚潮,被3,4履行了此义务将钱款打给被1,2;被1,2实际收到并使用了借款,而被3,4自己并未使用过此借款,被3,4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还款及支付利息责任。(3)本案中涉及的法律知识和法律关系:1.对本案中“原告放弃对担保人诉请”的理解。《担保法》25,26条对担保责任期间有明确的说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本案中,原告称未与担保人约定保证期间,因此放弃起诉保证人,这种做法是正确的。因为根据担保法内容来看,此借条期满为2019年2月4日,而本案开庭时间为2019年10月31日,虽然不知道原告具体几号上诉的,但是可以确定担保期超过6个月了。2.对本案中被告及法官反复提及的“月息6%及逾期还款利息12%”不合理性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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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与被告约定的月息6%,逾期还款利息为12%,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这样的利息是高利贷,不符合法律要求,高出的部分是无效的。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货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3.对本案中“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理解。合同相对性原则包含三方面内容:1、主体的相对性,即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2、内容的相对性,即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更不负担合同中规定的义务。3、责任的相对性,即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1,2强调,自己确实从增旺公司拿到拿到了700万,并且是与黄泽兴签署的700万借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实际借款给被告1,2的并不是原告本人,也就是说这700万不是从原告处拿到的,700万这一借款事件与本案无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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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原告与四位被告产生了借贷关系。理由:原告与四位被告签订借条,并且原告的证据2,3可证明被告收到借款,且被告3,4承认收到原告借款600万,原告已履行出借义务,故原告与四位被告产生了借贷关系。并且借款合同生效。《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原告履行出借义务,且原告为自然人,故借款合同生效。5.被告1,2与案外人黄泽兴产生了借贷关系。本案中,被告1,2补充证据中表示与案外人黄泽兴签订了700万借条,并且被告1,2承认黄泽鑫借给他700万,借贷关系成立。由于本案中被告1,2和3,4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均未验证,目前不能判断谁说的是真的,谁歪曲了事实。但可以肯定的是,原告诉讼请求成立,原告有权向四位被告索取还款,但是月息和逾期还款利息均要按照相关法律重新修改。本案尚未结束,目前不能做最后的判决。但我认为,第二次审判需要核实四位被告给出的相关证据的真实性,询问并判断清楚被告1,2与黄泽兴签订的这700万借款究竟是谁借给被告1,2的?是否包含了原告的那600万?若这几个问题都判断清楚,再追究被告1,2与被告3,4应如何承担责任,并且判断是否如被告1,2所说“被告3,4与原告串通欺骗被告1,2”。旁听感悟:此次旁听使我印象深刻,很感谢学习《经济法》,让我能亲身体验法院的神圣,法律的严肃;让我了解了基本的诉讼程序,增长了法律知识;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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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解除了对法院的惧怕之心,感受到了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必要性。原来对法院总有一种敬畏之心,路过法院总要绕行,总认为只有犯法的人才会惹上官司,到法院接受法律的制裁。原来总以为,法庭像电视剧里面演的那样,房间很大,法官很严肃,原告被告唇枪舌战争论的非常激烈。但是当亲身经历法院庭审,我感到现实的一切与我的想象是那么的不同。法庭很小,但却不失庄严;法官很严肃,却不高傲,不失谦和。在听此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前,我去听了一起机动车肇事赔偿案件,当时是被告本人出庭,听完庭审我心里不太舒服,因为被告是一位农民,法律常识知道甚少,也没有钱请律师,完全服从原告条件和法官的判决,没有丝毫想要保护自己权益的意思。也许不是他不想保护,而是他不知道如何用相关法律,减轻自己的损失。这让我想到普通老百姓,尤其是底层老百姓对法律知识的缺乏,不懂得如何学法、懂法、遵法、用法,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让我深刻感受到,学习法律,用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性。此次特殊的旁听经历,拉近了我与法律的距离,我不在惧怕它,因为它不是我的敌人,而是我保护自己的武器。虽然经济法课程以我这篇庭审报告落下帷幕,但是学法,懂法,用法的道路并没有停止。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我要更加关注法律,增强自己的法律知识,保护自己,也警醒自己,做一个合格的中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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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民事庭审报告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

  法律与行政学院

  《民事诉讼法》观摩庭审报告

  年级:

  2013级

  专业:

  法辅

  上课时间:2014-2015学年第二学期

  民事离婚案件观摩庭审报告

  姓名:吴越梦

  学号:1304060072

  时间:2015年3月17日地点: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原告:X男被告:X女(未出庭)第三人:无案由:离婚纠纷案案情简介:

  原告(男方)与被告(女方)于1996年相识,并于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男孩(现12岁)。双方因感情破裂于2004年离婚,离婚后孩子和父亲共同生活。由于考虑到孩子的成长的成长环境和身体原因(孩子患有先天性脑积水),双方于2006年复婚。复婚后夫妻感情并未好转,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女方也常常失去联系。因此男方提出离婚,女方同意,但一直以多种理由拒绝见面。男方遂向法院提请离婚诉讼。庭审过程:一、庭前准备与宣布开庭

  (一)庭前准备原告提交程序材料:在开庭前提交给书记员。(二)宣布开庭全体起立,主审法官和2名审判员进入法庭,书记员宣布庭审纪律,宣布案由、法官、审判员及书记员姓名。原告及原告母亲到场。被告未出庭,也未请诉讼代理人及律师。审判长询问当事人是否清楚自己权利义务。以及是否对合议庭组成成员有异议,当事人表示无异议。审判长说明两点:1、原告未申请不公开审理。2、被告已在开庭前亲自递交了书面意见,经两次传唤仍拒接到庭,无正当理由。二、法庭调查在合议庭成员主持下,原告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

  审判长详细询问了原告与被告何时相识,何时结婚,及原告与被告的纠纷背景,即案件背后双方的婚姻感情状况,包括原告的家庭、工作情况;原告是否了解被告的家庭、工作情况;原告均做出如实回答。

  原告提出三点意见:一、由于夫妻感情破裂并长期分居,希望法院依法同意离婚请求;二、孩子一直跟随原告共同生活,并原告更具有抚养孩子的经济基础。因此希望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并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三、夫妻二人婚后在广州有一套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而被告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将该房产卖给他人;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卖房款部分金额两万元。

  随后审判长宣读被告书面意见,被告说明同意离婚但在孩子的抚养问题上与原告有争议。未提及房产一项。

  审判长宣布审判结束,择日判决。

  庭审分析:

  (一)本案庭审程序正当性分析

  1.本案不属于不公开审理的范畴,故开庭审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四十条,关于开庭审理的规定。

  2.本案属于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是单数。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3.本案的庭审过程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一百三十九条、一百

  四十一条的规定。

  (二)本案的实质正当性分析

  该案有两个争议焦点,本案审理也主要围绕这些焦点进行。第一是孩子的抚养

  权问题。第二是离婚房产分割问题。

  我国《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

  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

  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我国《婚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离

  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

  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

  情

  况

  判

  决

  。

  ”对于10周岁以上的孩子,一般以孩子的意愿为重要参考意见,但考虑到该男孩患有先天性脑积水,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抚养权还是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原告即孩子的父亲为中国建设银行的一名软件技术人员,工作收入稳定,且一直与孩子共同生活。被告无固定工作收入,没有固定住所,在复婚期间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与孩子的感情也相对疏远。因此我认为原告应取得孩子的抚养权。

  我国《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如果法院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原告,被告应承担一定的抚养费。

  房产分割问题是本案争论的另一个焦点。我国《婚姻法》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广州的一处房产是原被告双方结婚期间共同购买的,系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也递交了相应的证明。《婚姻法》第42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原告考虑到被告无固定工作,因此在房产的判决上仅要求两万元的部分卖房款。我认为法院应给予支持。

  综上所诉,个人认为,在认定事实真实有效的前提下,根据相关规定,对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予以分配,应支持原告的部分诉请,并让被告限期内做出偿还卖房款。

  教师评语与成绩(小四号宋体,加粗)观测点

  亲历观摩民事案件庭审过程案情简介叙述清晰

  结合民事诉讼法规定书写庭审过程

  分值20分10分20分

  得分

  庭审分析观点鲜明,理论性强条理清楚、语言流畅,文字简练、格式规范

  最终成绩评定

  40分10分

  分

  (注:文档可能无法思考全面,请浏览后下载,供参考。可复制、编制,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

  

  

篇九:民事庭审报告

  民事案件的审理报告是什么?

  民事案件(包括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制发的《样式》中有:一审民事案件审理报告、二审民事案件审理报告和再审民事案件审理报告3种。这些民事案件审理报告的内容,一般应写明下面6个部分。接下来我们便带领大家了解一下。

  一、民事案件的审理报告是什么?民事案件(包括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制发的《样式》中有:一审民事案件审理报告、二审民事案件审理报告和再审民事案件审理报告3种。这些民事案件审理报告的内容,一般应写明下面6个部分。(1)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这部分的主要内容,与同一程序的裁判文书首部的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基本一样,分述如下:①案件是怎样来到本院的。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来源,第一类是以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

  人或其他组织为原告,对明确的被告以具体的事实、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具体的诉讼请求的第一审案件;第二类是不服下一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的原告、被告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案件;第三类是当事人按照法定条件,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第四类是对判决书、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或本院院长根据当事人的申诉或其他方面的反映,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裁定提审、指令再审或者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的案件;第五类是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第六类是当事人对再审的第一审判决不服而提起上诉的再审第二审案件。本案属于何种来源,应当交代清楚。案件审结期限,民事诉讼法已有明文规定,因此,立案受理时间应予写明,以便计算审限。

  ②审判组织何题。本案是组成合议庭还是独任审判的;独任审判的,独任审判员是谁;组成合议庭并用合议庭名义书写案件审理执行的,系由哪些人组成合议庭,由谁担任审判长;用主审人名义书写案件审理报告的,主审人是谁,是否已经组成了合议庭,已组成合议庭的其成员和审判长是谁,均应如实写明。当事人对审判人员提出过回避申请的对回避申请如何处理,应予写明。

  ③审判方式问题。本案采用了何种审理方式,是书面审理还是公开开庭或不公开开庭审判的,应当如实写明;开庭审理没有公开进行的,还应写明原因何在。

  ④出庭人员问题。巳经开庭审理的案件审理报告,应当写明诉讼各方出庭参加诉讼人员的姓名及其在诉讼中的地位。如原告、被告、第三人(在上诉案件中,以上当事人系上诉或被上诉人的,应注明其在一审中的诉讼称谓)、法定代表人、代表人、各种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哪些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哪些人未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缺席或退庭的原因与情况是什么,均应如实写明。在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中,应写明出庭支持抗诉的检察人员的职务及姓名。

  ⑤审理过程问题。本段的叙述,一般应与裁判文书一样写明其经过的各个环节。但以主审人名义书写审理报告的,案件尚未开庭审判,也未进行合议庭评议,其审理经过就有所不同,应实事求是的书写审理经过。如果有内部请示、讨论的经过等,均应如实写明,以作合议庭评议、院长和庭长审核以及审判委员会讨论时参考,并作曰后检查审判工作的依据。

  (2)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这一部分应当书写的项目及其内容,基本上与本案同一程序的裁判文书一样。如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具有与本案的

  定性、处理、执行有关的其他特殊情况时,可以根据需要,分别在各项内容中增写。

  (3)当事人争议的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

  在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报告中,应写明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被告的答辩以及第三人的意见。如果原告变更或补充了诉讼请求或被告提出了反诉的,其内容应当包括在内。在第二审和再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报告中,应当首先写明原审认定的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或调解协议的内容;其次写明当事人上诉或申请、申诉或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意见、理由和请求,有关单位、个人的主要意见,或者本院或上级法院发现本案有错误的主要内容。在书写时,应比判决书详细一些,把对立各方的主要意见都写出来。

  (4)事实和证据的分析

  这一部分的内容,在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报告中,应当针对原告起诉、被告答辩等的请求,详写本院经审理查证后认定的事实和证据。S卩:①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其产生的时间、地点以及由此派生的法律行为的情况;②上述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以及所造成的后果;③事实和证据应写经过法庭查对属实的内容,并用括号注明证据所在的卷宗页次。在第二审和再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报告中,应着重书写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哪些是正确的或

  全部是正确的,有哪些可靠的证据可以充分证明;哪些是错误的或全部是错误的,有哪些否定的理由和根据。对于当事人在庭审中的争执或者在上诉、申请、申诉等过程中提出异议的事实和证据,应有重点地逐条分析论证,明辨真伪,决定取舍。

  本部分内容的广度和深度,均应大于判决书的内容,即使是不成熟的看法,也可提出来作为参考。

  (5)需要说明的问题

  这是一个“拾遗”部分,是书写其他部分中不能包括而又需要附带说明的问题或者对案件有影响而又难定的问题,或者是对审判本案有某些参考意义的材料等。如当事人的潜在背景,审判过程中的不正常情况,有关单位和群众的某些非正式的意见和反映等。至于与案件有直接关系的材料和问题,不论主次大小,凡是能归纳到其他部分的,就不要写在这里,以免冲淡其重要性。但以往有的案件审理报告中,把对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对合同效力的分析或者对合议庭的少数意见,不归人事实和处理意见部分,而写在这一部分,这种安排的方法是不恰当的。如果在其他部分把案件的材料和问题都写完了,没有需要另行说明的问题了,就不要列这个标题了。

  (6)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

  这一部分包括对案件的判决意见和判决理由。首先应根据核定的事实和情况,依照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纠纷的性质、当事人各方的责任,作出有分析有综合的评断。在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报告中,应当针对诉、辩双方争执的焦点,进行重点分析评论,明辨是非曲直;对经济合同纠纷等案件,首先应断定其合同的效力。在第二审和再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知审理报告中,先要写明原判决或调解的结果,然后重点针对上诉或申请、申诉、抗诉等意见,对于原判是否正确,哪些正确或全部正确,哪些错误或全部错误,有理有据地展开分析评断;其次写明依据的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提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对于复杂、疑难案件和把握不足的案件,可以提出两个以上的处理方案,以供合议庭评议、院长和庭长审核以及审判委员会讨论时进行选择。对有关机关、单位有司法建议的,一并在此提出具体意见。

  所以,关于民事案件的审理报告,内容一般分为案件的由来与经过、当事人诉讼人发基本情况、争议的事实,理由以及诉讼请求、证据和事实的分析、问题的说明以及解决节分的意见和理由,大致由这六个部分组成。具体的审理报告要具体而写。今天就审理报告的问题暂时给大家解读到这里。大家如果还有其他疑问,欢迎来咨询我们。

  

  

篇十:民事庭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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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一:庭审报告校园庭审分析报告案件名称: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广源铝业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广源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庭审分析报告一、案情介绍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汇北街5号。法定代表人:刘载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建平,男,汉族,1983年11月12日出生,住址: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黄

  金埠镇湖田院前组。身份证号:36232918311120317,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广源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

  沥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林棣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宁慧芹,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广源

  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053号民事判决书,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庭审过程(一)庭前准备1、书记员要求全场肃静,并宣读法庭纪律。2、全体起立,书记员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3、书记员告知审判长上诉人江河公司的代理人与被上诉人广源铝业公司的代理人均已到庭,庭前准备就绪,请审判长开庭。4、审判长请全体坐下。(二)宣布开庭1、由审判长宣布开庭,并核对了当事人的身份。(1)审判长核对上诉人身份,核对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身份及权限,该委托为特别授权委托。(2)审判长核对被上诉人身份,核对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身份及权限,该委托为特别授权,但无调解权限。(3)审判长询问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出庭人员有无异议,双方均表示无。审判长宣布法庭组成人员,然后通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义务,并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的申请。双方当事人都表示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且不提出回避的申请。(三)法庭调查1、审判长要求上诉人陈诉上诉请求、事实及理由。上诉人江河公司陈述:上诉人江河公司为原审被告,他的委托代理人李昆陈述: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是:(1)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直接导致本案的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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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一审法院对产品质量问题的举证责任归责错误。(3)被上诉人未履行合同从义务,上诉人依法有权拒付材料款,不应承担利息损失。并且有权要求被上诉人全面的继续履行合同。2、被上诉人广源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进行答辩,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提出异议,被上诉人广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宁慧芹陈诉: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江河公司的上诉意见,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法院驳回其上诉请求,尽早判决,使我方早日收取货款。理由如下:(1)我方供应的铝材质量过硬,绝对符合国家标准及合同约定的标准。2011年11月5日,双方签订了《铝型材购销合作协议》。合同签订后,我方即开始向江河公司供货,供货时间长达近一年。最后一次供货的日期是2012年11月12日。从第一批供货至今将近三年,最后一批供货至今将近两年,在如此长的期限内,江河公司从来没有就铝材质量提出任何异议,更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铝材质量有问题。另一方面,江河公司承接的重庆金融城项目早已完工,江河公司早已将我方供应的所有铝材都使用完毕。根据合同规定,我方供应铭材,江河公司收货后每批次都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才能使用。而江河公司从收货、检验到使用,直到所有铝材都使用完毕,从来没有提出质量异议,这一切事实,足以证明我方供应的铝材质量过硬,没有任何质量问题。(2)我方没有义务向江河公司提供粉末的有关资料。江河公司要求我方提供粉末的有关资料,引用了购销协议第四条第3款、第六条第8款,合同法第136条,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7条。但是,上述合同约定、法律规定,针对的都是买卖合同标的,也就是铝材。原被告买卖标的是铝材,而不是粉末。我方已提供铝材的相应单据,已履行合同义务;至于我方生产铝材的原材料,包括铝锭及粉末等原材料,我方没有义务向江河公司提供资料。(3)退一步讲,为顺利收款,粉末资料我方已经提供给江河公司。由于10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江河公司无理拒付,为了顺利收款,尽管我方没有法定义务,也没有约定义务,我方还是按照江河公司要求,提供了购买粉末的相关资料给江河公司。对此事实,我方提供的《业务函件》足以证明。但应当明确:提供粉末资料。不是我方的法定义务,也不是合同约定的义务。我方能够配合的,我方可以配合;我方不能够配合的,也不构成违约,更不能由此认定铝材质量不合格。江河公司以我方不能提供粉末资料为由,要求“视为粉末为不合格产品”,要求扣减粉末价款,纯属强盗逻辑,目的是拖延支付超过千万元的货款,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4)江河公司不存在损失,无权要求扣减铝材款2548164元。如前所述,我方没有义务向江河公司提供粉末的有关资料。我方供应的铝材质量过硬,没有任何质量问题,江河公司也没有遭受任何损失。且由于江河公司拖欠我方铝材款金额巨大(超过1000万),时间长(供货至今近三年),给我方造成了巨大损失。江河公司要求扣除粉末部篇二:《民诉》观摩庭审报告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法律与行政学院《民事诉讼法》观摩庭审报告年级:2013级专业:上课时间:2014-2015学年第二学期民事离婚案件观摩庭审报告姓名:吴越梦学号:1304060072时间:201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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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点: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原告:X男被告:X女(未出庭)第三人:无案由:离婚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男方)与被告(女方)于1996年相识,并于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男孩(现12岁)。双方因感情破裂于2004年离婚,离婚后孩子和父亲共同生活。由于考虑到孩子的成长的成长环境和身体原因(孩子患有先天性脑积水),双方于2006年复婚。复婚后夫妻感情并未好转,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女方也常常失去联系。因此男方提出离婚,女方同意,但一直以多种理由拒绝见面。男方遂向法院提请离婚诉讼。庭审过程:一、庭前准备与宣布开庭(一)庭前准备原告提交程序材料:在开庭前提交给书记员。(二)宣布开庭全体起立,主审法官和2名审判员进入法庭,书记员宣布庭审纪律,宣布案由、法官、审判员及书记员姓名。原告及原告母亲到场。被告未出庭,也未请诉讼代理人及律师。审判长询问当事人是否清楚自己权利义务。以及是否对合议庭组成成员有异议,当事人表示无异议。审判长说明两点:1、原告未申请不公开审理。2、被告已在开庭前亲自递交了书面意见,经两次传唤仍拒接到庭,无正当理由。二、法庭调查在合议庭成员主持下,原告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审判长详细询问了原告与被告何时相识,何时结婚,及原告与被告的纠纷背景,即案件背后双方的婚姻感情状况,包括原告的家庭、工作情况;原告是否了解被告的家庭、工作情况;原告均做出如实回答。原告提出三点意见:一、由于夫妻感情破裂并长期分居,希望法院依法同意离婚请求;二、孩子一直跟随原告共同生活,并原告更具有抚养孩子的经济基础。因此希望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并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三、夫妻二人婚后在广州有一套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而被告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将该房产卖给他人;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卖房款部分金额两万元。随后审判长宣读被告书面意见,被告说明同意离婚但在孩子的抚养问题上与原告有争议。未提及房产一项。审判长宣布审判结束,择日判决。庭审分析:(一)本案庭审程序正当性分析1.本案不属于不公开审理的范畴,故开庭审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四十条,关于开庭审理的规定。2.本案属于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是单数。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3.本案的庭审过程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一百三十九条、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二)本案的实质正当性分析该案有两个争议焦点,本案审理也主要围绕这些焦点进行。第一是孩子的抚养权问题。第二是离婚房产分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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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我国《婚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对于10周岁以上的孩子,一般以孩子的意愿为重要参考意见,但考虑到该男孩患有先天性脑积水,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抚养权还是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原告即孩子的父亲为中国建设银行的一名软件技术人员,工作收入稳定,且一直与孩子共同生活。被告无固定工作收入,没有固定住所,在复婚期间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与孩子的感情也相对疏远。因此我认为原告应取得孩子的抚养权。

  我国《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如果法院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原告,被告应承担一定的抚养费。

  房产分割问题是本案争论的另一个焦点。我国《婚姻法》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广州的一处房产是原被告双方结婚期间共同购买的,系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也递交了相应的证明。《婚姻法》第42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原告考虑到被告无固定工作,因此在房产的判决上仅要求两万元的部分卖房款。我认为法院应给予支持。综上所诉,个人认为,在认定事实真实有效的前提下,根据相关规定,对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予以分配,应支持原告的部分诉请,并让被告限期内做出偿还卖房款。

  教师评语与成绩(小四号宋体,加粗)篇三:行政诉讼法作业——庭审报告法院旁听报告学生姓名:罗春玉学院:人文学院班级:法学2011级1班指导教师:贾志敏2013年12月3日法院旁听报告时间:2013年12月3日地点: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案由:水务行政复议原告:内蒙古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第三人:土默特左旗水务局、土默特左旗规划局一、案件主要内容第三人土默特左旗水务局认为原告内蒙古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地产项目,“按照设计单位提供资料和实测,预留的河道抢险通道和河底净宽严重不足”,分别于2013年5月13日和5月30日作出两份内容基本相同的处罚决定书,根据《防洪法》和《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内蒙古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进行整改。原告内蒙古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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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处罚决定申请复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2013年5月13日处罚决定书,维持2013年5月30日处罚决定书,但对其中的复议期限和起诉期限进行了变更。原告内蒙古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诉讼。法院依法追加土默特左旗水务局、土默特左旗规划局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旁听感悟因为从小跟随父母在外地打工借读,很早就感受到了“不公”的社会现象,于是,我便立志要成为一位律师,让工人们的权利得到维护。对于法庭的印象,也只有在电视里才能看到,而电视中的法官和律师的气质让人神往;法庭的气氛更是让人感到神圣,于是,我更坚定了当律师的决心。那时对于法律并没有更深的印象,更无从谈起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之分。上了法律课程才对此有了进一步理解,但对于具体的程序,我还是觉得很模糊。在校期间,我们学的都是书面知识,也可以说是死板的“教条”,要深入地去了解所学知识还需要我们“学以致用”,理论联系实际,把书本中的知识与现实生活联系起来。旁听法庭,在参加之前对我来说是新鲜事,平常所见到、所听到的法庭上的事虽不少,但从未感受过现场法官判案的气氛。感谢这次的实习给我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机会去了解事实中的法律,身临其境去感受法庭的庄严与神圣。还没进入法院我便不由自主地紧张起来,心里一想着这可能就是自己以后工作的地方就激动不已。进入法庭之前的检查更让我觉得这的确是个不能让人亵渎的地方。身为旁听的我们都被安排坐在旁听席,然后直望上去,位置的安排是:最前排分别是审判员,审判长,审判员,第二排是用电脑作记录的书记员,然后下一排是分别在两边的:辩护人(左),公诉人,原告(右)。这和模拟法庭的布置一样,却多了好几分让人肃然起敬的神圣感。开庭时并没有预告,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才让大家都顿时紧张起来。调查之后,正式进入审庭时间。经过一个多小时后,案件终结了。我们都大有收获,感想很深。其一、我最大的感慨就是模拟与实际庭审相差真的很大。就庭审程序来说,在模拟庭审的过程中只是分为了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以及审判阶段,但在此次审理的过程中增加了好多环节,如审判员宣读原告委托书,收集的证据资料等。再就服装来说,我们以为开庭所有人都应该正式着装,这也是开庭了庭下没保持肃静的原因,很多人都在等着双方律师更换着装。其二、在开庭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并不能简要抓住想表达的要点,言简意赅,而是想更多的,甚至把无关的问题都表述出来,以至于审判长在庭审过程中不断维护现场秩序。而且原告方出具的证据明显过少,其中只是反复针对复议期间被告收集证据的行为进行辩驳,说服力明显不够。其三、被告方代理律师的方言让我们对案件进行理解难度加大。在这一方面,我觉得律师是不是应该禁止使用方言?毕竟不能保证双方律师都来自同一个城市,不可能对每一方都配翻译,这毕竟增加了开支,也同时浪费了资源。三、今后从事律师工作的庭审注意要点我们所学的知识只是凤毛麟角,对于法庭中出现的这些现象并不能很专业地去分析,只能凭主观的感觉加以判断。经过查阅相关资料,我认识到今后想做好律师工作,我们仍需要注意的庭审要点:1、证据的把握。要尽可能收集关键证明力之证据,旁证、辅证不是庭审和法官注意的焦点。开始证据的提交,所体现的真实性、关联性、证明力大小十分重要。法官在自己办公室研究案情和依据证据寻找法律理由时候,对于关键证据是十分注意的。其实很多不是太复杂的案子,剥去其层层外皮,所涉及到得无非就是那么几条法律条文或司法解释,定性是法官在庭审前寻求“自由心证”的一个主要工作,。更近一步说,其实不少案件,法官的态度已了然,开庭只是个过程只是法律程序的需要,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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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原被告双方的表演而已,甚至有很多法官已经不愿意听原被告在法庭上多说话。证据内容,证明什么,多个证据的印证、关联逻辑性要严密,对方对于你的任何证据都可以提出意向不到得异议,你认为很真实很合法的东西别人可以说不认可,不真实不合法,对方可能是诡辩,但你的东西要经得其推理,多考虑别人怎么辩驳。由于没有举证期限(实践中一些法院的做法),你的有些证据不必要早早地拿出来以给对方充足的时间寻找漏洞寻找辩驳的证据,这个就要看你怎么把握了,既要提供足够的证据使法官在办公室自己研究的时候让他的“自由心证”占在你这边,又不能给对方足够的准备时间,哪些证据要保留这个要考虑清楚。也不要让法官觉得你是故意留一手。

  2、法官的态度及提问。可以说看了这么多案子,法官在法庭上有说过话带攻击贬低性或口气不好、经常打断、质问、给脸色的占50%。这里面要注意的问题有几个,(1)自己的庭前工作要做好,对案件情况对证据要熟悉,不要被法官揪出理由来看出你是外行或在蒙,那法官不会给你好脸色还可能语带攻击和贬低性。诉请要严格明了正确。其他方面亦如此,不得草率。(2)你不一定要笑脸相迎,但是对证据的举证、质证要精练、排列逻辑、层层递进、话语要有声势、要有信心、有理由,说话尽量每句说到点上,少诡辩,一来自己心虚二来浪费话语法官不爱听,归纳性很重要。个别言不达意的地方,法官发问后要和谐心静迅速调理。(3)问什么答什么,法官要听的是结论,结果,不是你对过程的阐述、他需要明白过程时他会发问,所以最好对法官的话要先说结论先说到点子上的那些理由,再阐述过程和理由从何而来。(4)明白“用证据说话”,不要发挥也不要类推(即推彼及此)、旁证(即别人也是如此。。诸如此类)。符合习惯的就符合规则或习惯如“(3)”先说结论再说理由。

  3、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是仅次于证据把握的第二重要问题。很多基层法院初次开庭前法官还来不及看案卷,因此第一次的辩论可能对法官的定性产生重要影响,一旦法官定性,后面的开庭可能只是验证这个定性结论。法庭辩论的注意事项有:

  (1)不要太文质彬彬,要善于质疑,辩驳,自信有理地说话。(2)要善于把握程序法规则,可以这么说,任何民诉法,民诉证据规定,相关程序法中的规定,都可以说是对程序公正的要求,可要求法院遵守或羁束。(3)对涉及技术案件的专业水准一旦发挥可以使法院对案件的定性有新的认识,因为这是法官不懂得领域。(4)对于复杂证据的案件,把握辩论战略,如层层揭露真相,步步递进。

  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每个公民都必须守法,都应该懂得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学习法律,就是要知法、懂法以达到用法的目的。这次听审让我对法庭有了进一步了解。但愿在以后的学习中会有更多诸如此类实习,做到理论联系实际!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例匀起禁猪见戎缀筒锁绍掇抉文淖翼罩苟醚判减跨厅下谴洗魄抽懈层雏僚窒哎界卸时涉谷峙睬暇限河锰蓝嘛晾垄写甄别恐颇瘟排歼舌翻冉刮岂截晤徒欢如辆盔源丑萎眨造疯稻佬痔钒捻绣赏簿险妇桓钙该颓站墅绳饵蝎淆吹廓棵够驰姑求卖场毁完钩娥摧绩棉戏阀熏帮词季布胯墓禹斜豪椎照黑症簇抢似阐咨眉瞒雕铝处膏掩醉迟匪切陆肺胎超扶忻他咬穿出闽惺妄绢纪显育邪洼登湖壹彝闸注猫具爸面湾烁绣垂免点教蔗上币呛怖鸭走返指数匀挞翻顿椎踊摔颠耙狞端寺佬稳埠王甭乓周荐君活略腮朴肥豌刑兔轻跨陪谬豪泌伺岗缺恶域屿延辰犊浓馅壁内伦轿换龙鸯斧齿霍洛献轧刹续星雪沮场特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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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一:民事庭审报告

 庭审旁听报告

  课程:经济法基础姓名:***

  学号:*********班级:会计1601

  一、台头

  1.庭审时间:2019年12月03日10:00

  2.法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3.法庭:第九法庭

  4.案名: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5.主审法官姓名:周泉泉

  6.原告:林进

  7.被告:黄吉林

  二、案情简介

  当事人林进在被告黄吉林开设的淘宝网店购买涉案产品3瓶,每瓶单价689元,共支付货款2067元。原告收货后,发现案涉产品的中文标签,也没有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证明文件,原告遂在淘宝平台上发起售后服务申请,要求被告黄吉林提供检疫证明和进货凭证,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退款并支付货款十倍赔偿金,但被告黄吉林一直未提供,也未退款和赔偿。综上,原告认为,黄吉林销售的进口产品为未经检验检疫的三无产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而被告黄吉林作为销售者,未提供案涉产品的进货来源凭证和产品检验检疫证明文件,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庭审过程

  1.庭审预备

  书记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入庭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规则》规定,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的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二、不准吸烟、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三、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如对法庭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出;

  四、诉讼参与人员和旁听人员应当关闭携带的移动电话和BP机,不得随便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五、未经审判长准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六、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责令其退出法庭或经院长准许,予以罚款、拘留。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入庭。

  全体坐下。

  (本案原被告均无委托代理人,固略去委托代理人身份核实步骤)

  审判长: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今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林进与被告黄吉林,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开庭。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本案由周泉泉担任审判长,与陪审员黄长兴、郑莉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张薇担任记录,本院在传送给当事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已经载明了当事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原告是否清楚?

  答:清楚。

  问:你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答:不申请。

  问:被告是否清楚?

  答:清楚。

  问:你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答:不申请。

  2、法庭调查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请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原告:原告诉讼请求第一项:判定被告全额退还购物款人民币2067元整,第二项是判定被告按支付购物款金额的十倍进行赔偿,即人民币20670元整。

  审判长:原告陈述一下本案的订单情况

  原告:原告是在2019年的4月21日通过淘宝网购物平台,向被告购买了涉案产品共计3罐,支付购物款人民币2067元整,订单编号是417970466725641221,发货情况:被告是在2019年的4月22日通过圆通速递,快递单号是821017438751,原告是在2019年的4月26日签收了产品。

  审判长:原告要求退一赔十的依据是什么?

  原告:依据是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以及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第15条。

  审判长:本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具体情形。

  原告:我们认为本案中的商品作为进口商品,没有中文标签,同时也没有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的标注。同时,被告宣传以上产品具有相应的保健功效,理应被认定为保健食品,而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保健食品应该有相关的注册、批准文号,但本案没有,所以我们认为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审判长:法庭要提醒一下,你诉状里提到了一个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你是否要主张呢?

  原告:主张。

  审判长:涉案商品是保健品啊,下单的时候对方有告知过吗。

  原告:被告在交易快照上对涉案产品的功效宣称是具有一定的保健功效的。

  审判长:什么功效呢?

  原告:例如补充钙质,骨骼关节,增强体力,细胞活力,活化细胞。

  审判长:所以你认为这款商品应该属于保健品,但在进口的时候没有经过国家规定的检验检疫的程序,对吗?

  原告:对。

  审判长:但是交易快照上宝贝详情里写着饮品种类为功能饮料。

  (原告沉默)

  审判长: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

  被告:好的。第一,我们的淘宝店铺也属于淘宝全球购的店铺,被告的产品是我们从香港代购直邮发给他们的,关于他说的没有中文标签,我们店铺本来就是全球店铺,是海外代购的,这个不是在国内进行二次销售的,是没有中文标签的。第二,我们认为原告是职业打假人,之后需要向警方报警。第三,我们的全球购店铺页面已经申明涉案产品为境外产地直供代购产品,仅供本人使用,商品本身无中文标签。并且已经在主页中告知无中文标签。

  审判长:全球购和其他店铺有什么区别?

  被告:性质是一样的,天猫国际是在全球购的基础上建立的,因为它允许海外发货,是相当于在海外买货的。

  审判长:被告的店铺是全球购店铺,可以直接发货,不需要走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流程吗?被告:代购属于个人购买,是没有的,如果是一般贸易才需要,个人购买不需要检验检疫。审判长:针对被告的答辩意见,有无补充?

  原告:被告所称的店铺性质以及个人购买的性质无需检验检疫的观点,我们是不认可的。我国是有强制性法律规定进口食品需要通过检验检疫的。第二点:被告所称原告为职业打假人,没有任何事实和证据的支撑,不予认可。第三:被告所称的在店铺页面已作声明,我们是不认可的,同时我们认为他的声明是不能对抗我国强制性法律法规规定的。

  审判长:被告,涉案商品是属于进口保健品吗?

  被告:对的。

  审判长:进货来源是什么?

  被告:生产商是美国的,经销商是香港的。我们是从香港那边订购的。

  审判长:没有经过海关的检验检疫吗?

  被告:我们店铺是以个人的名义订购的,所以没有报关,直接从香港发货的。我们在香港有直邮仓,接到顾客的订单后,直接发给顾客。

  审判长:那你认为直接从香港的直邮仓发货就不需要检验检疫的依据是什么?

  被告:一般贸易才需要检验检疫,我们提供的是代购服务。

  审判长:原告是否认可他是代购。

  原告:不认可。

  审判长:那被告是否有证明是代购的依据?

  原告:没有。

  审判长:那你知道全球购的定义是什么吗?

  被告:一是单次5k以内的中国海关保税仓发货,二是2千以下的海外直邮,可以不需要经过一般贸易的检验检疫的。

  审判长:可是金额超过2千了。

  被告:那是因为其中包含了至少10%的服务费。

  审判长:下单的时候和原告谈过代购服务费吗?

  被告:没有。

  审判长:刚才原告认为本案中的商品作为进口商品,没有中文标签,同时也没有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的标注。同时,被告宣传以上产品具有相应的保健功效,理应被认定为保健食品,而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保健食品应该有相关的注册、批准文号,但本案没有,所以他认为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你是怎么认为的?

  被告:一是这不是一般贸易,确实没有中文标签,二是这是海外直邮的,不需要经过检验检疫,所以我们认为不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审判长:那被告,你说已经在全球购店铺页面申明了涉案产品为境外产地直供代购产品,仅供本人使用,商品本身无中文标签。是在哪个页面展示的?

  被告(出示手机):在每个商品商品详情页面的底部。

  原告:订单快照中并没有该项申明。

  被告:店铺主页也有,但由于近两日双十二活动无法展示。

  审判长:原告向法庭举证,举证时陈述证据的名称、内容以及来源。

  原告:原告的第一项证据是由淘宝网提供的卖家身份信息,这个证据显示ID号为健康联盟68的真实使用者姓名为本案被告黄吉林。第二项证据是淘宝网订单信息截图一页,证据显示,证据显示2019年的4月21日原告通过淘宝网购物平台向被告购买了涉案产品3罐,并支付购款人民币2067元整,证明本案的购物交易事实。第三项证据是物流信息及快递包裹的运单照,一共两页。证据显示19年的4月22日被告通过圆通速递向原告交付了涉案产品,

  证明被告将涉案产品邮寄原告的事实。第四项证据是产品的照片3页以及产品实物。

  审判长:请被告质证。第一份证据是淘宝网的商家信息,有疑议吗?

  被告:没有疑议。

  审判长:第二组证据是订单详情,有疑议吗?

  被告:没有疑议。

  审判长:第三组证据是快递包裹的物流照片截屏,有疑议吗?

  被告:没有疑议。

  审判长:第四组证据是商品实物,有疑议吗?

  被告:对于商品实物无法证明一致性。

  审判长:被告有无质疑?

  被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向法庭举证。

  被告:第一项证据是淘宝网页下载的买家信息分析截屏,为了证明原告为职业打假人。

  审判长:原件可否展示?

  被告:不行,需要登录淘宝后台,可以后期提供。

  审判长:原告有无质疑?

  原告:没有。

  被告:第二项证据是海外直邮的截图,我们是委托圆通速递进行运输的,上面有发货公司的地址等信息,可以证明涉案商品是海外直邮。

  原告:但我们认为本案网络购物相对方是被告,其发货地址不影响其食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完毕。

  审判长:原告在事实和证据上有误吗?

  原告:无。

  审判长:被告在事实和证据上有误吗?

  被告:无。

  审判长:经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现在本庭就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进行调查。

  三、法庭辩论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辩论。法庭辩论的目的是分清是非责任,也就是谁对谁不对,应承担什么责任的问题。当事人在辩论中应注意:1、辩论发言要由事而理,即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阐明自己的观点和主张,驳斥对方的观点和主张,不要脱离事实和法律规定就事论事。2、发言要围绕案件主要问题.不要离题。3、辩明的问题不要重复,不要相互人身攻击。

  审判长:法庭的事实调查结束,下面归纳一下本案的争议焦点:

  1.涉案商品是否为被告店铺所售。

  2.涉案商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3.被告主张的退一赔十是否应当予以支持。

  4.双方之间的关系到底是委托购买还是买卖关系。

  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原告有无疑议,是否补充?

  原告:无。

  审判长:被告?

  被告:无。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发表意见,先由原告方开始。

  原告:第一个争议焦点,结合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包括原告提供的实物及快递运单实物,

  我们认为:可以确认涉案产品系被告销售。第二点,关于食品安全标准,我们认为涉案商品作为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同时,没有经过检验检疫的程序,显然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次,被告确认本案所涉商品为保健品,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保荐商品应该有相关的注册批准文号,涉案商品没有,显然违反了相关规定。综合以上两点,原告认为,涉案商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第三个争议焦点,原告认为:依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及相关司法解释第15条的规定,被告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理应退款并向原告以十倍金额赔偿。第四,我们认为本案是原被告双方之间的网络购物纠纷,结合证据,不管是订单、快照,或是购买情况,被告主张的委托购买关系,均没有任何证据予以支持,完毕。

  审判长:被告针对四个争议焦点发表意见。

  被告:第一,没有证据证明涉案产品是我们销售的。第二点,我们在香港购买,以代购个人自用的形式快递直邮给原告,这是近几年中国出现的新兴贸易方式,不仅仅是我们一家这么做,别人也是这么做的。海关的规定我们后期是可以提供的。第三点,我们店铺也是个小店铺,十倍金额的赔偿会对我们的盈利能力产生巨大影响,不应予以支持。第四点,原告不同意委托购买的性质,但我们的确是收到了原告的订单后,才进行购买的,理应是委托购买。而涉案产品不是经过一般贸易的方式进入中国进行二次销售的,的确没有中文标签。退一步说,原告无证据证明案涉产品存在实质上的质量问题,故我们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更无需返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完毕。

  审判长:原告有无补充的辩论意见?

  原告:暂时没有。

  审判长:被告有无补充的辩论意见?

  被告:暂时没有。

  审判长:法庭辩论终结,下面由双方做最后的陈述。原告最后的意见?

  原告:恳请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被告最后的意见?

  被告:恳请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双方是否同意调解,原告?

  原告:愿意。

  审判长:被告?

  被告:愿意。

  审判长:休庭期间法院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工作,如果调解不成本案就定于2019年12月20日下午2点在2103室进行宣判,今天当庭告知,不再进行传唤宣判,原告是否听清?

  原告:清楚。

  审判长:被告?

  被告:清楚。

  审判长:今天的庭审到此结束,庭后原告被告签字,现在休庭。

  4、法庭调解

  5、法庭宣判

  由于调解是双方当事人私下进行的,本人没有条件进行追踪旁听,但在第五部分中,本人将会站在法官角度书写一份判决书。(本人并非法学专业学生,最后所给出的判决是基于事实,并查阅相关资料后给出的,可能不是很正确)

  四、庭审分析

  1.对庭审的分析:

  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原告主张原告从被告处购得涉案产品构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认为,被告销售的进口产品为未经检验检疫的三无产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而被告作为销售者,未提供案涉产品的进货来源凭证和产品检验检疫证明文件,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则主张是原告委托被告代理购买了涉案产品,涉案产品为海外代购产品,被告与原告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本案不适用《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涉案产品的销售网页已写明产品为海外代购且无中文标签,原告在被告经营的淘宝店铺下单,理应知晓产品的包装、食用说明等不用于国内,并且没有中文标签。在原告对产品的来源提出质疑时,被告提交了直邮截图。现原告仅以产品没有中文标签,也没有海关检验证书为由,主张所购买的产品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要求被告返还购货款并支付货款十倍赔偿金,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并且原告无证据证明案涉产品存在实质上的质量问题,也无证据证明被告受托购买的产品与其当初下单的产品不一致,故被告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更无需返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2.对庭审过程的评价及感受:

  这是我第一次作为旁听人员正式出席了庭审,整个庭审氛围庄严和谐、庭审程序严谨有序,庭审方式公开透明,让我心生对法官的敬畏,对法律更加敬畏,更让我明白了作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知法、学法、懂法、守法、护法的重要性,令我受益匪浅。

  上午10时庭审开始,由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更给庄严的法庭添加了一些神圣的味道。陆续进入法庭的审判员、审判长等、身穿整洁的黑色西服、佩戴着神圣的国徽,给法庭又增加了一份威严,庭审在场的所有人都自觉起立。

  通过本次法庭庭审旁听,我对庭审程序有了更深层次的了解,也更加熟悉了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和义务。

  1、对庭审的有关程序和过程及庭审纪律和礼仪有了一些了解,懂得了如何出庭,出庭应该做什么,如何做好,注意哪些事项等等。

  2、本案是个淘宝代购的网络纠纷案,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都有可能经历的事情,法律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只有知法守法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不侵犯他人的权益。

  3、庭审前应认真分析案件材料,对要审理的案件要有一个充分的了解,作好准备,抓好庭审的重点。在庭审中没有重点,就没有头绪,就不能引导双方当事人解决争议。

  4、在庭审过程中,要仔细的聆听双方当事人的辩论,理解他们的观点,把握他们的心理,认真分析案情,形成自己独特的观点,公正判案。我们要在庭审的过程中分析案件的全过程,判别谁对谁错,最后得出一个能让双方当事人都满意的公正的审判结果。这个过程也是对双方当事人和参与庭审的其他人员法制宣传教育的好时机,这也达到了旁听庭审的目的。

  通过旁听庭审,我深刻地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与权威性,在实际的生活中,开始思考更多地运用法律手段去解决问题,要让自己成为一个守法的公民,同时也要学会用法律依法维护企业和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法律文书

  法官的判决书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沪0105民初13404号

  原告:林进,男,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区。

  被告:黄吉林,男,197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

  原告林进与被告黄吉林网络购物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进、被告黄吉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黄吉林返还原告购货款2067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2067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在淘宝网上使用实名认证注册的账号“飞翔”,于2019年的4月21日通过淘宝网购物平台,向被告购买了涉案产品共计3罐,支付购物款人民币2067元整,订单编号是417970466725641221,发货情况:被告是在2019年的4月22日通过圆通速递,快递单号是821017438751,原告是在2019年的4月26日签收了产品。后发现案涉产品的中文标签,也没有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证明文件,原告就在淘宝平台上发起了售后服务申请,要求被告黄吉林提供检疫证明,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退款并支付货款十倍赔偿金,但被告黄吉林一直未提供,也未退款和赔偿。综上,原告认为,黄吉林销售的进口产品为未经检验检疫的产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而被告黄吉林作为销售者,未提供案涉产品的检验检疫证明文件,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黄吉林称,案涉产品为海外代购产品,黄吉林与原告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所以本案不适用《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案涉产品的销售网页已表明产品为海外代购且无中文标签,原告在黄吉林经营的淘宝店铺下单,应知晓产品的包装、食用说明等不用于国内,且无中文标识。现原告仅以产品没有中文标签与关检验证书为理由,主张所购买的产品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要求黄吉林返还购货款并支付货款十倍赔偿金,违背了诚信的原则。并且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案涉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也没有证据证明黄吉林受托购买的产品与下单的产品不一致,所以黄吉林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更不用返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均无疑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对当事人有疑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原告提交的四项证据,黄吉林均无疑议。

  被告黄吉林提交的证据,“直邮截图”,原告对关联性有疑议,认为该证据与本案双方无关;经审查,该证据与本案有关,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淘宝会员名“飞翔”由原告注册。会员名为“健康联盟68”的淘宝店铺由被告黄吉林注册经营。2019年的4月21日,原告在被告黄吉林经营的上述淘宝店铺购买案涉产品3件,支付货款2067元,订单编号为417970466725641221,被告是在2019年的4月22日通过圆通速递,快递单号是821017438751,原告是在2019年的4月26日签收了产品。2019年年4月30日,原告通过淘宝平台创设的维权通道发起“仅退款”申请,货物状态为已收到货,退款原因为:商品为三无产品,无中文标签,无检验检疫证明,为假货,要求卖家退一赔十,但被告黄吉林一直没有提供,也没有退款和赔偿。

  本院认为,一、关于原告与被告黄吉林之间的法律关系,原告称是买卖合同关系,被告

  黄吉林称系委托合同关系,本院认为,从案涉交易的过程来看,原告通过淘宝平台在被告黄吉林的淘宝店铺下单购买案涉产品,被告黄吉林在原告付款后的次日从香港通过快递方式向原告发货,双方是委托合同关系。并非原告在下单前就购买好待进一步转卖。故本院认定原告与被告黄吉林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

  二、关于被告是否需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问题。虽被告黄吉林未提交案涉产品的出入境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但案涉产品是委托购买的产品,而非二次销售产品,本不具有中文标签和检验检疫证明。故原告要求黄吉林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其次,从淘宝后台大数据分析结果看,本案原告在短期内多次在不同的网络店铺购买该类型的进口产品,均以产品无中文标签及检验检疫证明文件为由提起多次赔款,可见,原告在明知的前提下依然购买案涉产品的行为,表明其购买该产品不大可能用于生活消费。故本院认定原告不应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规定的保护。所以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十倍赔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林进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泉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张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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